商标申请书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2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 10×10cm,不小于 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45 商品/服务项目:
1.调解;2.仲裁;3.知识产权咨询;4.版权管理;5.知识产权许可; 6.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7.法律研究;8.诉讼服务;9.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 ;10.域名注册(法律服务) ;11.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12.法律文件准备服务;13.许可的法律管理;14.代写私人信件;15.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 ;16.关于响应招标的法律建议;17.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 ;18.法律监测服务;19.关于专利地图的法律咨询;20.司法辩护服务;2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关特许经营的专业法律咨询;税收领域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事务信息;知识产权许可(法律服务) ;诉讼服务(律师服务) ;调解(法律服务) ;离婚调解服务;通
3 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公益法律服务;向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广播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与印刷品著作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与电影著作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专利许可申请(法律服务) ;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许可(法律服务) ;商标许可(法律服务) ;提供工业产权信息;专利许可(法律服务) ;替他人代写私人信件;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为法律咨询目的进行商标监测服务;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 ;安全工作法规咨询;劳资关系仲裁;计算机软件许可咨询;专利许可咨询;关于社会保险索赔的法律服务;工业产权咨询;诉讼咨询;律师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版权管理咨询;工业产权许可;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攴持服务;法律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商标 代理服务;诉讼支持服务;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4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 元人民币(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 1 个另加收 30 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 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 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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