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群论”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摘 要:荀子是先秦儒家及诸子学说继往开来的集大成者,其学说涉及面广,且其从社会组织的管理研究对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重要作用。荀子“群论”强调人们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才能够实现“明分使群”,只有有序的分,才能有和谐的群,整体中有个别的差异性,个人又具有普遍的统一性融合于群体之中。
关键词:荀子;群论;明分;群居和一
荀子“群论”思想史从人与动物的区别开始的,指出了人之所以优于其他动物就是因为人的社会性。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荀子思想中依然存在着儒家求“仁”、重“礼”、求“和”等基本观点,这些在其“群论”思想中自然也有体现。
现在西方哲学思想充斥,并深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国家和集体,甚至价值观认识上的改变。如何发挥荀子的“群论”思想在当代和諧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而不是成为“中国式的社群主义”,是研究的主要目的。荀子“群论”思想同中国诸子管理思想的相通之处在于都强调道德优先,义务优先的人本思想,是从群体角度出发考虑利益问题,个人是依赖于群体,并且最终都需要回归到个人所在的社会群里才能够做出正确的评判。荀子所说的群与群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具有连续性、整体性,这一点是不同于社群主义中群之间的独特性,单一的强调群的功能性而忽视了人性以及人在群中的共同价值追求。
一、“群”存在的根基是社会“理性人”
从人性本质的视角来探讨诸子思想的根源,是中国管理哲学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人性的探讨是讨论一切中国管理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崇尚人文精神、伦理道德和中庸和谐的“价值理性”文化,是一种“德性”文化,所以尽管诸子百家的主要思想各有不同,但是其根本出发点都是“人”。�
荀子“群论”思想同样也是从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生下来就有的情欲选择,是趋向恶的一面,好利疾恶,趋利避害的,缺乏向善的自觉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人生来就是以“理性人”自居的,其本身追求的就是自我的私利,只是在集体行动中更有利于自我利益的实现,因此有了集体或组织的形成。但是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局限在于其忽视了现实中的人并不是完全的理性人。人具有其自身的认识能力,即荀子所说的“义”。
荀子认为人性恶,也提出了“其善者伪也”,善从何而来呢,由此推出了人与动物的区别。“人之所以为人者,何以也?曰:以其有辨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今夫狌狌形肖,亦二足而毛也,然而君子啜其羹,食其胾。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礼,礼莫大于圣王。”《荀子·非相》人与禽兽的区别在于人有长幼、贵贱、上下、贵贱之别。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在荀子看来,人与禽兽相比,是由认知能力而且是有“义”的。而这个“义”则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理性人”未涉及到的部分,突出了中国管理思想中情感、道德、人性在管理中发挥的潜在重要作用。
二、“群”存在的充分条件是“有义”
在荀子“群论”思想中所谈的“义”又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荀子·王制》在荀子看来,人能够群,其出发点是从人性恶开始的,而其社会本质是在于“义”。荀子揭示了人之所以“能群”归根到底是因为人类社会有礼义规范,是有人类特有的道德规范和约束。
因为民有义,有其内在的自我价值判断准则,所以人不仅是生物人,也是道德人、社会人,这就突出了人类与动物区别的另外两种特性,道德性和社会性。而且是存在于世上每一个人都不可摆脱,生来就有的。荀子也提到了“三年之丧”,“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荀子·王制》)只要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人,都有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和身份,都有受到一定的行为准则约束,以保证整个体系运转协调有序。
从人类社会最简单的关系分析,人一出生最直接的社会关系就是家庭,作为子女,对于父母有其生而就有的“三年之丧”的“爱”的情感,作为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责任。因此相互间会有一个自我的判断,作为子女应该做什么,作为父母应该做什么,相对于他人来说,这就是一个“群”,与其他“群”是有亲疏的。这也是人与动物不同的地方,人有自身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所以马克思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是社会动物,人类不仅能够聚群而居,而且有自觉的社会组织。
因为人在群中有“义”,一方面有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标准,一方面有一定的社会行为准则。基于这两个方面,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如何面对这些不同的反应,成为统治者着重处理的问题,如何在众多个人利益协调,成为命运共同体,实现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
三、“群居和一”的必要条件是“明分”
在荀子看来,如何处理个人与群的关系问题,最关键的在于“明分”。“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荀子·王制》)也就是说,群的维系有赖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职责的明确厘定和严格持守。“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荀子·非相》)如果个人不能遵守自己的本分,社会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荀子认为人的祸福不是先天的,而是由自己是否能够坚守本分所决定的。“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 (《荀子·仲尼》)各司其职,恪守本分,才能够各有所得。
成中英先生认为,“人的存在就是整体的存在,个别的人也是整体的人,整体的人从个别的人走向群体、走向整体,也形成了整体的群体,然后在整体的群体找到整体的个人,在整体的个人中发展整体的群体。此一认识对在全球化中人类发展史非常重要的。”�“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技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荀子·富国》)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掌握多种技能、所有行业,脱离群体不能相互帮助就会造成贫穷。柏拉图认为最好的城邦,真正的正义,就是城邦内的人能够各司其职,各尽本分,不越位,不缺位,就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和谐的城邦。这一说法可以说与荀子“明分”之说不谋而合。
所以在荀子看来,“明分使群”,只有社会分工才能够使“群”更好地维系下去。一切事情只要职责明确,人人各得其所,事事各得其宜,就会和谐有序。群是人生来就有的功能,要使之成为现实的社会组织,就需要有“分”。分是社会组织的构成。而“分”的存在就是要使得社会组织构成合理。
荀子“群论”中的“分”,是有差等的,“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荀子·王制》)依据等级原则划分人的职责。亚里士多德提出,人们之间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联合都需要等级制。人类是有等级的,这一点与其他万物没有什么不同。也因为这样,荀子认为,“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才能够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
在这里就可以看出,荀子的“分”是为了更好的“和”,是一种有差别的统一,追求的是一种多样性相结合的“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在现代社会组织的运行中,组织成员的具体职责、称呼都需要有明确的语言表述,包括个人在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不同身份转换,也需要有明确的定位,以此才能够根据具体的行为准则进行评判。
“分”是“群”存在的必要条件,从人性论角度考虑,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有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充分条件。而不论是“分”还是“群”都需要有具体的准则和要求,那就是“礼法”。
四、“群居和一”的现实要求是“隆礼重法”
不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会有奥尔森集体行动的困境,谋求私利,存在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对此,就需要道德与法律的规范。在荀子看来,就是需要“隆礼重法”,才能够维持社会整体的有序和谐,这也是“明分使群”现实要求。“礼”主要从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就像现代社会的文明道德规范,侧重于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约束,而“法”则属于刚性管理范畴,一就是一,没有可缓和的余地,且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够严格把好关口,不越红线,整个社会的秩序才能够在可控范围之内。
“礼”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概念,被认为是人类社群生活的一种最重要的秩序安排方式,涉及到人的方方面面。“礼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蹶陷溺。”(《荀子·大略》)这里,荀子提到了“礼”是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恪守本分的准绳。荀子还提到了,“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荀子认为“礼”是一套约束行为的具体规范,能够指导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
荀子认为“礼”是人类节制欲望的标尺,确定了名分后就必须遵守礼法,“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荀子·礼论》)荀子认为礼义的社会功能在于明确人的名分,调节人欲望,而且还能够明确人伦关系和等级尊卑。因此,“礼”成为了人修身立德之本。《荀子·儒效》曰“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易谓中?曰:礼义是也。”“礼”也是儒家思想中追求恰大好处的中庸之道的体现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各种人伦关系都依赖于礼的规范,循礼而为,引导和调节人们之间矛盾和情绪,否则就会有令不行,治理无序。
荀子所提到的“礼”更多的是体现在道德规范和制度规范,有助于唤起人们的自觉意识,属于一种柔性管理方式。而“法”,更多反应的是一种刚性管理方式,通过法的强制力进一步约束人们的行为。“本政教,正法则”,(《荀子·王制》)荀子特别强调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荀子要通过“法”的强制性来制约人的欲望,克服人的私欲,实现“化性起伪”。
“隆礼重法”是荀子“群论”思想成为现实的方法和手段。荀子强调的是“礼法并举”,突出“礼”的教化作用,“法”的威慑作用,以实现“群居和一”的社会理想。
五、“群居和一”贵在“和一”
儒家思想从孔子到荀子都在追求内圣外王的理想目标,从荀子这里看来,更侧重于外王,但其仍然强调“仁义之统,以相群居”,追求“明分达治”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
荀子建构了由群分、能群、使群等一系列重群理念所建构的群学思想,也为现实社会管理提供了一套管理方法,“明分使群”,发挥礼与法的刚柔作用,借助人的仁义之心,各司其职,发挥人的本然特性,形成命运共同体,在差别中寻求和谐统一,构建一套有序的管理模式。荀子通过“群论”思想的阐述强调人们遵照礼义的要求过群体生活,做符合自己社会职业、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的事。正如柏拉图所追求的理想国一样,城邦中的人根据自己的等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是一个正义的人。在荀子看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儒家所追求的“大一统”社会,才是“和一”。
荀子所追求的“和一”,是更好地延续“最为天下贵者”的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如何实现和谐相处,并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满足人的社会基本需求,这些都是“群居和一”理想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
要实现“群居和一”,就必须要在社会群体中有所分工,各有其位;而如何才能够合理分工,就需要礼义的支撑,根据等级尊卑进行社会分工,从而让“群”能够和谐有序,并让各类不同的“群”形成社会共同体,相互统一,相辅相成。所以说,群居的前提在于明分,明分的道德標准即礼仪,明分使群的价值在于和一,追求惟齐非齐、和而不同、社会有序、分和相通的个人至善和社会至善的大同世界。
六、荀子“群论”思想的现代价值
荀子“群论”思想对于现在和谐文化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不仅带有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仁爱思想,同时也赋予了“法”的治理思想,刚柔并济的组织管理思想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组织管理,在人情社会中辅助一个强制力,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增强对整个社会成员的约束力。
荀子的“群”是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仍然突出强调的是人的道德意识和自觉意识,对现代社会约束人的道德行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人性在后天发展过程中会呈现出善恶两面,就需要在现实中发挥道德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力并举的作用。其中心思想是“明分使群”,群体内的个人应该各尽其分,才能够共致和谐,只有有序的分,才能有和谐的群,整体中有个别的差异性与独特性,个人又具有普遍的统一性融合于群体之中,不可分割。
这一方面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省特质,强调群体中的个体自觉的担当和责任,另一方面又在相互恪守本分中保障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却又不是追求自我私利和欲望的滿足。在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中,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需要尽可能的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激发个人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荀子“群论”思想更好地印证了在群体中如何处理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发挥双方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的正向作用。
荀子“群论”思想同样启示我们要明确自己在不同群体中的不同角色和身份,简单说就是定好位,以此才能正确指导自己具体的行为实践方向,不偏离本分。儒家思想中有强调“正名”,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先正名,凡事有需要有个名分,才能够好办事,无名无份就没有支撑自己的脊梁骨,是虚的。所以说,从自身角度来说,就是找准自己的定位;从管理者角度说,职责有分工才能把握全局,给员工一个名分,一个可操作的行为准则。
有名有分的基础上,就需要“礼法”的约束。隆礼重法是礼与法、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过程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当代社会如何兼顾道德与法律在约束行为中的作用还需要更多的探索,但其基本点不会变,即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理正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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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倩倩(1990年-),女,汉,安徽,无职称,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管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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