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基础测绘规划
无锡市基础测绘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 l 条 基础测绘是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适应我国加快信息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需要,结合无锡市基础测绘实际情况与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按照保障急需、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无锡市基础测绘规划》(2005-2020 年)。
第 2 条 规划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3.《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4.《江苏省测绘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6.《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政部、国家测绘局,2000.1)
7.《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8.《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第 3 条 基础测绘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监管、合理分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三个部分,覆盖全市域。
第 4 条 本规划所称无锡市基础测绘项目,是指下列内容:
l、建立和复测经省测绘局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本行政区域内的 D 级 GPS 控制网、四等水准网。
2、测绘、制作和更新无锡市行政区域 1:500-1:50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数字产品。
3、建立和更新无锡市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
第 5 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5-2010 年
中期:2011-2015 年
远期:2016-2020 年
第 6 条 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局备案后,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具体组织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第 7 条 2005 年至 2020 年,我市基础测绘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无锡市基础测绘工作,构筑”数字无锡”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加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为推进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可靠、及时的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服务。
第 8 条 2005 年至 2020 年我市基础测绘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l、建立市、县级市基础测绘分级管理体制,创建基础测绘政府投入及组织实施机制,形成基础测绘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 3-4 年。
2、测设覆盖市区及各县级市城区、各建制镇统一的 D 级 GPS 网与四等水准网,其中 GPS控制面积 4669Km2,四等水准控制面积 900Km。
3、测制、更新 1:500-l:5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新测地形图 4669Km2。
4、形成我市”3S”技术产业,大力发展”4D”产品,完成”数字无锡”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建立无锡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应应用子系统,提高我市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基础测绘现状
第 9 条 基础测绘主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建立了无锡地方坐标系统,确立了基础测绘分级管理机构,形成了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发展壮大了测绘队伍,提高了测绘保障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在全省
处于领先地位。
第 10 条 基础测绘管理机制
县级市管理机制离《测绘法》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未按《测绘法》的规定及时实施,基础测绘没能纳入政府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政府各部门为管理任务迫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专业测绘,多头投入、多部门管理、重复测绘、资金浪费及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不一致。
第 11 条 基本比例尺用图
l、市域范围内 1:500-1:10000 系列地形图尚不完整,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仍存在有现势性差等不足,基本比例尺地图还未完全实现由纸质模拟产品向数字化产品、GIS 建库转变,且数字产品模式单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未建立,不能满足建库要求。政府各部门等信息系统缺少有效的地理空间定位数据源。
第 12 条 基础测绘政府投入少,市场收费难,政府没有列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基础测绘的投入、产出、组织实施及成果管理、利用等均未纳入统一归口管理。
第 13 条 测绘高程基准、平面坐标系统、图幅分幅及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基本统一。
第 14 条 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起步晚,仅完成了已有地形图的数字化工作,县级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刚刚起步。
第四章 基础测绘项目规划
第一节 规划实施策略
第 15 条 依照”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归口管理,市、县级市分级组织实施。
第 16 条 基础测绘项目按等级分期实施,施测地域与范围遵循急需用图地域优先施测原则,施测内容坚持先等级控制、后基本比例尺地图测图,再建数据库的原则。基础测绘最终目标是建立 GIS,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空间地理信息服务。
第 17 条 基础测绘项目规划编制策略
首先制定无锡市行政区基础测绘项目总体规划,后根据基础测绘项目总体规划制订市区及各县级市项目规划;县级市项目规划由各县级市详细制定,本规划只做指导性规定。
第二节 基础测绘项目总体规划
第 18 条 用 3-5 年时间,完成市区及各建制镇 D 级 GPS 网及四等水准测量,将所有平面控制系统、高程控制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高程基准联测,建立全市 GPS 控制网及四等水准成果库。
上述等级控制优先安排,重点实施,确保成果精度及数据安全。
第 19 条 测绘、制作和更新 1:500-1:10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数字产品。规划期内,确保全市范围内至少有一种比例尺的全新的数字化地形图,到 2015 年后实现全动态修测、更新, 更新周期定为四年。
第 20 条 建立和更新无锡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确定系统软件平台及数据标准,在江苏省 C 级 GPS 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 D 级 GPS 控制网,建立全市范围内厘米级精度的市级似大地水准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平面高程坐标系统,在省级建立的 9个 GPS 差分基准站基础上,拟建立 7 个 GPS 实时差分站,精度达到厘米级要求。
第三节 市区基础测绘项目近期规划
第 21 条 2005-2010 年为近期规划期,市区基础测绘的主要任务是:
l、改造覆盖无锡市 650Km2、江阴市 100Km2、宜兴市 100Km2 的 D 级 GPS 网及四等水准网,建设 GPS 网及水准网成果库。
2、在全市范围内,建立 7 个 GPS 实时差分站。
3、建设无锡市高精度的似大地水准面(厘米级)。
4、完成无锡市中心区 250Km21:500 地形、地籍图修补测和测绘;江阴市 60Km2、宜兴市 60Km2 的地形、地籍图修补测。地籍测绘执行江苏省地籍调查规程。
5、江阴市 980Km21:1000 地形测绘和地籍调查。
6、覆盖无锡市 1650Km2、江阴市 980Km2、宜兴市 2039Km2 的 1:2000 地形图的测绘和修补测以及 1:5000 地形图的编绘。
7、宜兴市 2039Km2 的 1:5000 地籍调查。
8、启动 GIS 建设。
第 22 条 在国家已有等级平面控制点及一等水准路线基础上, 增设 D 级 GPS 点 400个,测设市区四等水准 450Km。
建成无锡市 GPS 测量成果及水准测量成果数据库,统一全市基础测绘、各专业测绘及各空间定位需求部门必需的、唯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GPS 测量和四等水准测量分别执行建设部《全球定位系统 GPS 测量规范》(GB/T18314-200l 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8-91)。
第 23 条 为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2005-2010 年间,完成近期规划地形图的测绘,地形测量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8-9)及《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GB/T1794.1-2000)
第 24 条 由于城市道路的扩展及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地面地物发生很大变化,必须对无锡市区中心、江阴市区、宜兴市区已有 1:500 地形图进行修测。修测利用已有数字化地形图进行,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
第 25 条 在 1:500、1:1000 地形图修测的基础上,进行 l:2000-10000 系列地形图缩编工作,满足不同客户、不同工程对比例尺多样性的要求。采用数字化缩编技术,保证产品既满足模拟用图需要,又符合 GIS 建库要求。
第 26 条 启动无锡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GIS 建设是”数字无锡”、无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2010 年间,启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第四节 基础测绘项目中期规划
第 27 条 2011-2015 年为中期规划期,在近期规划完成的基础上,积极稳步推进我市的基础测绘事业。
中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500 比例尺地图覆盖全市各建制镇,完成现有地形图新一轮修测;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并投入应用。
第 28 条 1:500 测图分为三大片:市区片、江阴片、宜兴片。
市区片位于无锡市市区和各建制镇;江阴片位于江阴市区和各乡镇;宜兴片位于宜兴市区和各乡镇。
第 29 条 在第 25 条的基础上,完成 1:500 地形图修测,并确定更新范围。
第 30 条 在第 25 条 1:2000-1:10000 系列地形图缩编基础上,继续应用 1:500 地形图进行修测更新。
第31条 在第26条启动无锡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完成相应修测与缩编工作的基础上,着手生产 4D 产品,建立 GIS 数据库。
l、数字线划图入库,对已有 1:500-1:10000 数字线划图进行数据加工,进入 GIS 数据平台,实现无缝、海量的多比例尺的数据管理。
2、数字高程模型生产,在地图缩编的基础上,采集高程数据进行编辑处理,内插 DEM,进行入库检查。
3、l:2000 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范围覆盖无锡市区 1650 Km2、江阴市区 980 Km2、宜兴市区 2039 Km2。
4、为满足 GIS 需要,建设地名数据库。地名库内含村、路、街道、法人企事业单位名
称等。
第五节 基础测绘项目远期规划
第 32 条 2016 年至 2020 年为远期规划期,实现市区数字化动态修测;完成 1650 Km2l:20OO 地形图缩编;生成 1650Km2 的数字高程模型;生成 4D 复合产品;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
第 33 条 在 1:500 地形图覆盖全市及所有建制镇、动态更新修测、竣工测量形成制度的基础上,2016 年至 2020 年间,对原有地形图实施全面更新。
第 34 条 缩编工作以已有地形图为基础,将 1:2000 缩编地形图覆盖全市,形成 1:2000的 DLG、DRG、DEM、DOM 产品系列及其复合产品。
第 35 条 基础测绘规划与本地区地籍测绘的关系。做好我市基础测绘规划,形成多尺度、多分辩率、多时空的地理空间数据设施体系,为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动态变化监测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土地利用图制作、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提供数字基础,同时也为城镇地籍测量、农村地籍调查提供信息定位基础。
第六节 市(县)基础测绘规划
第 36 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据本规划会同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近期、中期、远期实施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 37 条 市(县)基础测绘的主要任务是:
l、协助完成各建制镇 D 级 GPS 网及四等水准网任务预测、技术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2、测绘、制作和更新各市(县)1:500-1:50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数字产品。
3、建立和更新县级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第 38 条 市(县)可有选择、有步骤地推进各建制镇的基础测绘。参照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体系结构规划对建制镇规模等级的分级,基础测绘实施次序分为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三个等级。
第五章 投入机制与效益
第一节 基础测绘投资规划
第 39 条 基础测绘是由政府投入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事业,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及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我市基础测绘投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用户。投资收益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 40 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全市平面、高程控制网建设,大面积新区测量,批量修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小面积、小地块的新测及动态修测,投资主体是各用户。
第 41 条 投资项目及工程量根据总体规划及分期规划确定,投资成本价格按《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Ⅱ类地形标准的 85%计算。2005 至 2020 年,预计全市总投资额为 57923.2万元,其中无锡市区投资额为 28630.1 万元,江阴市投资额为 13995.3 万元,宜兴市投资额为 15297.8 万元。
第 42 条 政府投资项目每年底按实结算,各用户投资项目若范围与内容同政府投入项目重叠,政府不重复投入。
第 43 条 政府投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归口管理,政府投入不足部分给予适当政策,允许部分走向市场,获得一定收益;基础测绘收益纳入专用账户,用于基础测绘再投入。
第 44 条 实行竣工测量有偿服务及地形图有条件有偿使用制度。基础测绘成果除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外,依法收取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费。竣工测量费及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费均列入基础测绘专项费用,用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和维护。
第二节 基础测绘投资效益
第 45 条 基础测绘的投入,将促进”数字无锡”建设,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我市的信息化工作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将上一个新台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各职能部门应用系统等 80%以上与基础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信息系统工程将更具地理空间属性,各类信息将更加图形化、更加直观、真实,更加科学、可靠。
第 46 条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将缩短建设工程工期,提高政府在实现“两个率先”中的决策效率及水平。
第 47 条 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有据可依,让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更有科学保证。
第 48 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除用于公益性事业外,实行依法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以国家、省测绘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为标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及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应当无偿或优惠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能减少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项目的投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地下管线普查、地籍调查、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有了基础地形图,可节约大量的测量工作与经费投入。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 49 条 建立基础测绘组织实施协调机制,基础测绘是一项不可缺的政府职能,涉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策略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基础测绘投入和实施、更新和维护、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 50 条 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县级市基础测绘规划及市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县级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等是一个完整的规划体系,应由相应部门分别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根据本规划及实际年度需求情况制定,县级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根据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
第 51 条 将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纳入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 52 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的规定,市财政在本级财力允许情况下,根据 《无锡市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审核情况,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测绘工作。应防止政府各职能部门多头投入,变分散投入为政府统一投入,减少重复投入。
第 53 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l、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案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管理。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基础测绘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审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安排基础测绘专项经费,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报所实施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负责编制项目的技术设计,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编制技术总结报告,接受有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 54 条 加强基础测绘的项目管理
l、基础测绘实行项目论证制。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时,对编入年度计划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论证。
2、为节约政府投入,体现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3、建立财政资金审计制度。根据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和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要加强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实行年终核算。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及时对基础测绘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基础测绘项日常监督。项目委托实施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测绘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对技术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实施过程中,对实施进度及作业人员资格进行评估监控。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应政府职能部门、质量管理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 55 条 实行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产权属本级政府所有,由基础测绘成果维护、保管单位向社会提供。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申请手续,供图单位根据用图性质及使用许可分类管理制度,确定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无论何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均必须加盖基础测绘成果专用章或签订用图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 56 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与之相配套的《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其解释权属市国土资源局。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