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社会观护制度告知函
社会观护制度告知函
各位爸爸妈妈:
为在涉少家事诉讼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便于未成年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决,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引入专业社工队伍,启动涉少家事诉讼社会观护制度。
一、什么是社会观护? 社会观护是指由法院委托专业的社工人员在未成年人(家事)民事案件审理中,对涉诉未成年人的背景情况(包括成长环境、个人意愿等等)进行调查走访,参与案件调解,案件审结后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跟踪考察等。
二、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抚养费案件、监护权案件、收养关系案件、探望权案件等等。
三、优点 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未成年人真实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体现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流程 1、庭审前,由观护员对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性格特
点、个人意愿,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家庭情况,监护人的职业、经济能力、性格(有无恶习)等进行走访,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法院; 2、庭中阶段,观护员按照法院要求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当事人质询,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报告的情况予以说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参与法庭调解; 3、判后阶段,观护员对未成年人回访,了解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必要时对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就有关情况形成回访报告提交法院。(该阶段根据需要进行)
五、需要您做的:
配合社会观护员到您家,与您及您的家人进行交流、走访。
六、提示:
社会观护工作由团市委提供经费保障,法院、社会观护员不因本次诉讼采用了社会观护制度而向您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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