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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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6 6月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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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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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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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整改 制度 起草部门 安全环保部 标
题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起 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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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一、目的和范围 1.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事故隐患排查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
二、职责 1.事故隐患整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2.公司安委会对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相关负责人。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隐患整改制度落实,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对本部门的隐患整改工作负责。
三、定义及分类 1.公司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发现源于各级安全检查和职工对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司职工有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2.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及导致事故发生后后果扩大的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 1.发现事故隐患应严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三定四不推”是指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个人能整改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2.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1) 各部门、车间组织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车间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整改。
2) 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安环部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安委会负责人签字后发至隐患所在部门负责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需经隐患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3.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 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主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
2) 公司安委会主任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分管领导及隐患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并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由安环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4.各部门负责任人在收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环部并申请验收。
5.安环部在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应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6.各级安全检查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环部汇总存档。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应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由公司安环部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单位。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文件修订程序公布实施,解释、修订、废止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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