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价服〔2019〕6 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及民政部门,本市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民政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合肥市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并对其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
第六条 殡仪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成本监审和财政补助因素制定。
(一)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仪基本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
1.遗体接运。本地区正常死亡遗体的运输。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2.遗体存放。指遗体冷藏存放。
3.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装袋。
4.骨灰寄存。按年计收,不足一年,可以按月计收,不足一月,七天以内免费,超过七天按月计收。经用户同意,也可以跨年度收取。
(二)殡仪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殡仪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收验、遗体卫生消毒、遗体整理、告别厅租用等。
1.遗体收殓。遗体的装、抬。
2.遗体卫生消毒。自运遗体消毒。
3.遗体整理。包括正常遗体整容、化妆、理发、刮脸及材料等。
4.告别厅租用。包括空调、茶水供应和配置费用(含棺罩、花圈、盆花、音响、接送遗体等)。
(三)殡仪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殡仪特需服务是指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且自愿选择的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确定。
第七条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各公墓单位要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和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成本监审和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价格。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包括墓穴的土建工程(含各种材料:如墓碑、墓具、刻字等)及与之配套的设施、植物费用,骨灰安葬费用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费包括骨灰墓穴和与之配套的墓碑等设施的安全、整洁、植物保养等服务,按年计算收费,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过 20 年。
第十条 根据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政策规定,下列死亡人员,免除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地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 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十一条 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包括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 3 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 1 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 300 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 3 年,并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公墓内选择节地生态葬式的,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前,需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供丧属自主选择,严禁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丧属收取费用,提供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内容。殡葬服务单位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应当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2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原《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98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