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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章制度DOC,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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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 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 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 95%。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 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 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 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 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 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 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 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 0.1ppm,否则应加热吹扫。

 5.9.10 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 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 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的。

 5.10.2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充装气体时的终压力,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允许压力; b.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 0。5MPA 以上的气体剩余压力; c.充装排的充气速度不准过快; d.充装台所用管线、接头、阀门采用铜质材料; e.充装时所用工具,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10.3 存放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满瓶应分别存放; b.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应超过 5 层。

 5.10.4 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装车时应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和防止滚动,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板; b.不得与其它可燃物品混装,载瓶车上不得载人; c.运输气瓶时,瓶帽、胶圈必须齐全;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0.5 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敲击、碰撞; 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c.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d.夏季应防止暴晒; e.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f.使用单位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5.10.6 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气瓶,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参照上述各条执行。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5.11 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1 氧气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压力表代替。

 5.11.2 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易检修的位置,并避免高温与振动。

 5.11.3 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中严禁沾染油脂。

 5.11.4 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

 5.11.5 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

 5.11.6 对带有上下调节环的安全阀,每次拆装检查时,应将调节环的位置做好记录并存档。

 5.11.7 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6 其它气体生产及设备 6.1 氮气 6.1.1 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

 6.1.2 氮压机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6.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应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氮气纯度自动分析仪和纯度降低报警装置。

 6.1.4 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置换后方准投入使用。

 6.1.5 起动液氮装置时,须保证液氮蒸发器内的水温高于 30℃和出口氮气温度高于 0℃,并应设氮气温度过低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

 6.1.6 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6.2 稀有气体 6.2.1 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本规程 3.4.1 条中的防爆要求。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本规程6.3 节的有关规定。

 6.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得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 3%后,方准加氢。

 6.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 50℃时,应停止加氢,氩次化设备停车前,须先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2.4 氟里昂冷冻机出口的工艺氩气温度,不得低于 0℃。

 6.2.5 严禁直接用手触摸各类低温液体及装有代温液体的容器。冷冻瓶汽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防止超压。

 6.2.6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得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汽化充瓶,不得存留低温液体。

 6.2.7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处理。

 6.2.8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 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应控制在 0.5~1.0%的范围内。

 6.2.9 在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体质在 450~550℃甲烷后的甲烷含量,不应高于 2ppm。

 6.2.10 压缩机及氖、氦腊压机,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损阀片和活塞片。

 6.2.11 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6.2.12 色谱仪所有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 GBJ4792-84《建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治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

 6.3 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6.3.1 氧气厂氢气站的总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 氢气站应设有高 2m 以上的围墙,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5m。

 6.3.3 氢气站内严禁烟火,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它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衣、帽等进行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6.3.4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 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 1.0m。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程 3.4.2 条。

 6.3.5 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KΩ;每周至少应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间电压应符合有关规定。站内不得挂设监时电气线路。

 6.3.6 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贮罐进口和出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6.3.7 电解槽及碱液等系统的设备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6.3.8 密切注意电解槽水位。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它电气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绝缘胶板。

 6.3.9 应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量大压差不得超过规定值。

 6.3.10 氢压机入口管道内严禁出现负压。氢压机的升压应缓慢进行,一般不得带负荷停车。

 6.3.11 氢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必要时可埋地敷设,但不得采用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不得空过无关房间。其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最高点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氢气流速应小于 8m/s。

 新安装的管道须进行吹刷处理后,方投入使用。

 6.3.12 氢气管道及贮罐的接地须良好。水槽应设蒸气管,并采取保温措施。

 贮罐种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位置和超高、超低的报警装置,防止压力超高或抽真空。

 6.3.13 氢气瓶应涂成深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混用、混放、混装,避免暴晒和剧烈碰撞。新气瓶必须用氮气置换空气,然后再用氢气置换氮气,并做好干燥处理方准使用。

 6.3.14 定期分析电解液比重。每小时应分析一氢气、氧气,其纯度应不低于 99.5%。当氢气纯度小于 98%,应采取措施。

 6.3.15 氢气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的密封必须良好。

 6.3.16 室内可燃气体易泄漏处应设置浓度报警装置。

 7 氧气管道 7.1 管道布置及安装 7.1.1 氧气管道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用管道输送,须干氧输送。原湿氧输送者,应改为干氧输送。

 7.1.2 设计氧气主管线时,应配有阻火或灭火设施。

 7.1.3 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室外架空氧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应有接地。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程 3.4.2 条。

 7.1.4 氧气管道与乙炔或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或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其它管道的上方或外侧。

 除氧气管道专用电线外,其它电气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交叉处局部加设防护措施 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净距为 0.25m。

 2、氧气管道接头与共架敷设的可燃气、液休管道接头,其间距沿管道轴向净距不小于 6m。该段氧气管道的管件前后 6m 内焊缝,应进行 100%的无损探伤检测,探伤检测标准按原管道级别执行。

 3、车间内电气设施与氧气管道引出口,不符合表 6 所列距离时,允许二者安装在非燃烧体同一柱子或同一梁相对的一面。氧气支管末端引出口安装在空腹柱了或梁上时,应在该末端区域装设非燃烧体的内隔物,使其和相对的电气设施局总隔开。

 7.1.5 厂房内氧气管道应回空敷设,可与非燃气、液体管道共同甫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地沟内。也可与同一使用目的

 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但沟内须填满砂子,并不得与其它地沟相通。

 严禁氧气管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氧气管沟也不得与电缆沟相通。

 7.1.6 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氧气管道的地沟内。

 7.1.7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住宅、办公室、浴室、更衣室等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

 7.1.8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管壁温度不超过 600C 的隔热措施。

 7.1.9 明火及油污不得靠近氧气支管使用点的阀门,阀门应设在不产生火花的保护外罩内。

 7.1.10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并行、交叉净距按表 6 执行。

 7.1.11 架空氧气管道允许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外墙敷设,其高度应不低于 2.2m。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的并行、交叉净距,应按表 7 规定执行。

 7.2 氧气流速 表 7 架空氧气管道与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最净距 序号 名称 并行净距 交叉净距 1 2 3 4 5 6 7 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建筑物 有爆炸危险厂房 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非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公路(距边缘)

 人行道 民宅、熔化金属点、明火点 3.0 4.0 3.0 3.0 1.0 ? 10.0 ? ? 6.55 5.5 4.5 2.2 ? 8 架空动力电缆 1KV 1.5 1.5~2.5 >1~10KV 2.0 3.0 35~110KV 4.0 4.0 注:在敞开地区,表中第 8 项最小水平净距还不应小于最高电杆高度的 1.5 倍。

 表 8 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Mpa(kfg/cm2) ≤0.1 (≤1) >0.1~≤2.94 (>~≤30) >9.8 (>100) 最高允许流速 m./s 根据管道压降确定 15 6 表 9 现有碳素钢管管道内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Mpa (kgf/cm2) ≤0.1 (≤1) >0.1~≤0.59 (>1~≤6) >0.59~≤1.57 (>6~≤16) >1.57~≤2.94 (≥16~≤30) 最高允许流速 m/s 20 13 10 8 表 10 氧气管道材质选取用限定

  管材

  先用限定

  使用场所

 氧气工作压力 焊接钢管 (GB3092-82) (GB3091-82) (SY5001-80) 钢板卷焊管 无缝钢管 (YB231-70) 不锈钢管 (1Cr18Ni9Ti) (GB2270-80) 紫铜管 (YB447-70) 黄铜管 (YB448-71) ≤0.59Mpa (6kgf/cm2) 一般场所 可采用 可采 可采用 可采用 分配主管上阀门频繁操作区 不应采用 不宜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0.59Mpa (6kgf/cm2)~ ≤1.57Mpa (16kgf/cm2) 一般场所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阀 1.5m 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 1.5m 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 不应采用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1.57MPa (16kgf/cm2)~ ≤2.94MPa (30KGF/CM2) 一般场所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阀 1.5m 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 1.5m 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室内管道)

 严禁采用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9.8Mpa (100kgf/cm2) 一般场所 严禁采用 严禁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充装台 严禁采用 严禁采用

  可采用

 注:1、工作压力 1.57MPa(16kgf/cm2)的切焊用支管的阀后管村可以采用碳素钢管。

 2、中、高压氧气放散管阀门后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7.2.1 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得超过表 8 的规定。

 7.2.2 现有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符合本规程 7.2.1 表 8 要求时,除不得超过设计流速外,同时不得超过表 9 的限制。采用不锈钢管或铜基合金管时,氧气最大流速则不受表 9 限制。

 7.3 管材的选用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7.4 管件的选用 7.4.1 氧气管道的弯头必须采用模压法或煨弯法成型。煨制弯头曲率径应大于 4 倍管径,弯头内侧不得有皱折、毛刺、焊瘤,弯头内壁不得有锐边,外侧管壁减薄量应小于 0.5mm。宜采用模压成型三通及异径管。

 7.4.2 必须采用符合法兰强度等级的垫片。氧气工作压力不大于:0.59Mpa(6kgf/cm2)时,法兰密封可采用橡胶石棉垫片。氧气工作压力大于 0.59MPa 时,法兰密封应采用退火紫铜或铝垫片、石棉绳缠绕不锈钢垫片等。

 7.5 阀门的选用 7.5.1 工作压力大于 0.1Mpa(1kgf/cm2)的氧气阀门须用截止阀,严禁用闸板阀,不宜选用电动阀。现用的闸板阀必须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5.2 经常操作的氧气管道中入口径阀门,应采用自控或遥控调节阀门。

 7.5.3 氧气阀门的填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可选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作阀门填料。

 7.5.4 氧气阀门材质应按表 11 选用。

 7.6 管道施工及验收焊接碳素钢氧管道时,应使用氩弧焊打底。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应符合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低、中压氧气管道属Ⅱ类,高压管道属Ⅰ类。

 表 11

 氧气阀门的材质选用

  材

 口

 质

  径

  工作压力 P

  ≤50mm

 >50mm

  P≤0.59Mpa

  (6kgf / cm2) 钢制、可锻铸铁,球墨

 铸铁,铜,不锈钢

  0.59MPa<P≤1.57MPa (6kgf / cm2)

 (16kgf / cm2)

  铜基合金

  不锈钢

  1.57MPa<P<2.68MPa (16kgf / cm2)

 (40kgf / cm2)

  铜基合金

  不锈钢

  P>2.68Mpa

  (40kgf / cm2)

  铜

  注:不锈钢系指 1Cr18Ni9Ti

  7.7 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7.7.1 氧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采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进行。但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100kgf / cm2)的氧气管道必须用水做强度试验。

  a.采用水压法试验的管道应在试验前进行钝化处理。水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25 倍,在试验压力下维持 10 分钟,经检查管道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b.用气压法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15 倍,升压应逐级进行;先升至 50%的试验压力,经检查后,再以 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 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5 分钟,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工作压力小于 0.1MPa(≈1kgf / cm2)的管道,试验压力按 0.1MPa 进行试压,可不分级升压。

  用气体做强度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7.7.2 氧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地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所用介质,须是无油干燥的氮气或空气。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即为工作压力。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工作压力后,保压 24 小时,平均小时渗漏率不超过 0.5%为合格。

  渗漏率 A 按下式计算:

  (237+t1)?P2

 1

  A=(1-(237+t2)?P1

 ) ×100%× 24

 0.3

  (管道 Dg 不小于 0.3m 时,渗漏率=0.5%×Dg )

 式中:P1、P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

 t 1、t 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温度(℃)。

 7.8 管道的除锈脱脂及吹刷

  7.8.1 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四氯化碳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脱脂后的管道应立即钝化或充干燥氮气。

  7.8.2 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或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道内的残留杂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它脏物为止,吹刷速度应大于 20m/s 。

  7.8.3 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7.9 操作及维护管理

  7.9.1 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使用。

  7.9.2 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当开、关前应采取减少阀门前后压差的安全措施。

  7.9.3 必须建立氧气管道档案,由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7.9.4 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其中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7.9.5 管道的调节阀前宜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

 8 检修

  8.1 检修的一般要求

  8.1.1 检修设备时须执行规程第 4 章的规定。

  8.1.2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氧、氩、氪、氙的生产区及其设备和管道动火时,氧含量须控制在 18-23%范围内;氢含量不得超过 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得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动火前,须重新化验氧、氢含量。

  8.1.3 进入充装氧气、氮气和氩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须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再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气体含氧量应不小于 18%,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在有人监护下进入。

  8.1.4 在厂内进行气焊施工、检修作业时,宜用瓶装乙炔气。若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应远离空气吸风口。严禁随地倾倒电石渣。

  8.2 容器、管道及设备的拆、装、清洗和脱脂。

  8.2.1 容器、管道及设备,严禁带压拆卸。

  8.2.2 检修后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须进行脱脂。

 8.2.3 脱脂后的设备和管道等应参照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8.2.4 清洗后的空分装置,应加温吹干。

  8.2.5 低温设备的检修,应升至常温进行。抢修作业时,应有防止人员冻伤的措施。

  8.3 空分装置的试压

  8.3.1 空分装置整体或单体试压,应采用气压法,所用气体必须是无油、干燥的清洁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氧气试压。

  8.3.2 空分系统试压时,应缓慢升压,且应有专人操作和监护,严禁超压。

  8.3.3 空分系统试压或检漏时,原则上按中、低压系统的进行。

  8.3.4 应使用无脂皂液进行检漏。

  8.3.5 用瓶装的高压气体作试压气源时应减压,严禁不经减压直接送入容器或管道内。

  8.4 扒装珠光砂

  8.4.1 扒珠光砂前,应充分加热冷箱中珠光砂层,打开冷箱顶部人孔板,严防塌落。

  8.4.2 扒、装珠光砂时,充装口必须铺设防护栅网。

  8.4.3 进入冷箱前,须先切断气源,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安全地扒出检修部位的珠光砂,经化验箱内气体合格,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8.4.4 在冷箱内进行查漏作业时,不得踏阀杆及攀登、攀扶 50mm 以下的管子和仪表导管。

  8.5 氢气系统的检修、安装

  8.5.1 氢气系统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停用后,应进行清洗、检修。在焊接作业前须用氮气置换系统中的氢气,经化验含氢量不大于 0.4%后方可进行作业。

  8.5.2 检修氢压机等设备中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应先用氮气试车。

  8.5.3 氢气设备、管道、储罐等压力容器,在新安装和大修后必须用水压法进行严密性及检漏试验。

  8.5.4 制氢系统开车前,须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须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 1MΩ。

  8.5.5 进行配碱、清洗过滤器及其它易泄漏碱液的作业前,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8.5.6 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必须符合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属Ⅱ类。

 9 工业卫生

  9.1 防噪声

  9.1.1 氧气厂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 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8 小时连续接触噪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 GBJ9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最高不超过 90dB(A)。新建企业应控制在 85dB(A)以下。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 75dB(A)以下。

  9.1.3 原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时,应修建隔声墙或设置单独的隔声操作室。

  9.1.4 不能修建隔声操作室时,操作人员应配戴耳塞或耳罩。

  9.1.5 产生噪声超过标准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有防噪声措施。

  9.1.6 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9.1.7 定期监测厂内的噪声污染。

  9.2 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9.2.1 用四氯化碳或酒精熔剂时,应有良好的通风,空气中的四氯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25mg/m3。

  9.2.2 排放低温液体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在阀门的侧面,严防冻伤。

  9.2.3 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不得盛满,最大充装量为容器的 2/3 液位高,防止液体飞溅冻伤。

  9.2.4 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并高出附近操作面 4m 以上。地坑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应不小于 10m。

  9.2.5 生产、使用氮气及惰性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使用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措施。

  9.2.6 在氮气浓度高的环境中作业时,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并有人负责监护。

  9.2.7 应对氮气及惰性气体的阀门,严加管理,防止误操作。

  10 附则

  10.1 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10.2 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令、标准、条例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0.3 凡冶金部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有关氧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本规程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10.4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将具体日常的解释工作,委托给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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