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水文局规章制度汇编
XX 市水文局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XX 市水文局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 1
科室职责 6
中层以上干部岗位责任制 10
保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4
政务公开制度 24
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26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9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1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6
XX市水文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38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40
XX 市水文局政策解读材料随文报批制度 42
XX 市水文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制度 43
党组会议制度 45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48
局务会议制度 51
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52
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57
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61
中共 XX 市水文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62
XX 市水文局检举举报受理制度 69
水文局信息宣传和水文文化传播工作激励办法 71
XX 市水文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75
XX 市水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92
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98
印章管理细则 100
机关大院管理办法 102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07
打字复印室管理规定 110
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111
XX 市水文局食堂采购管理制度 115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118
基层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129
巡测中心(站、队)测验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135
水文站测验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137
水位站测验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140
降水量站测验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141
中小河流水文测站成果质量检查评定赋分表 142
汛前准备工作检查考核表(基层站队)
143
水文资料整编考评办法 145
水资源考评办法 154
XX 市水文局水情工作考核办法 156
XX 市水文局水情值班制度 159
XX 市水质监测考核办法 161
XX 市水文局物资器材管理规定 162
XX 市水文局水文器材仓库管理制度 165
XX 市水文局水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66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167
XX 市水文局合同管理制度 174
XX 市水文局水文遥测站点管理职责 177
XX 市水文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79
XX 市水文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86
干部职工业务学习和考核规定 192
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194
XX 市水文局加班调休补充规定 198
因私出国境及相关证件管理办法 200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 203
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208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18
XX 市水文局水文应急预案(单独成册另附)
220
XX 市水文局廉能风险防控标准化作业规程(单独成册另附)
221
XX 市水文局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水文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和修改、废止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解释、备案、修改和废止等相关活动。各水文水资源巡测中心、各科室(中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市局为开展水文业务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法制办)是市局规章制度审核责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市局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三)依托市局法律顾问对规章制度草案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协助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及时清理、汇编市局规章制度。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市局规章制度制定计划,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方案,具体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从水文实际出发,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水文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内部的管理秩序,要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起草、修改规章制度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方案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能部门权限、办事程序及监督措施等;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适用部门(单位)、人员、事项或活动等;
(六)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七)实施生效日期;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送交办公室(法制办)审查。办公室(法制办)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市局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修改完善,按要求将草案(含电子版)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改:
(一)规定事项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或实际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五)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适应的。
(二)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三)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办公室(法制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送办公室(法制办)审查: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的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责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二十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职能部门每年应向各相关单位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记录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首次颁布的规章制度为试行制度,试行期不超过两年。试行期满经修改后为正式规章制度,每五年清理、修正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室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水文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科室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机关各科室的职责范围明确如下,各科室应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策调研、保密、信访、接待、收发、综合治理和办公自动化;负责后勤保障、接待和会务组织工作。承担水文发展与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拟订全市水文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保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损毁、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全市水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水文宣传。
财务室:负责财务;负责全市水文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监察室:监督局党组织、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监督局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协助局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中层以下干部(含中层)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单位党员干部、行政监
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监督对象的申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文局办公室、纪委(审计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安全监督处)、计划财务处】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劳动保护;负责局管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及人员考核、奖惩;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水文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与申报工作。
党群办:负责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抓好群团工作;督促检查党政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水文宣传和 XX 水文网站信息管理。
【对应省水文局人事处、党群办、科技处部分职能】
三、水情科
负责水情相关事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水情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管理;参与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负责全市墒情分析及预报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
【对应省水文局水情处(防汛抗旱处)、通讯信息处部分职能】
四、水资源科
负责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社会用水调查、水平衡测试、水资源优化调度以及生态水量、水资源
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发水资源信息服务、高度决策支持、应急管理等应用系统;主持编制水资源公报;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开展的项目论证;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的管理。
【对应省水文局水资源处】
五、水质监测科
负责水质相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水环境监测与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建议;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开展水生态监测及河流健康监测与评估工作。承担水污染的预警预报、水资源信息服务、高度决策支持、应急管理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水质资料的审查与汇编工作。编发水资源质量公报和水环境动态监测公报;负责水质设备、仪器的配备、应用与管理。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江河湖库以及地下水水质,编发水资源质量公报和水环境动态监测公报;负责河长制工作水质技术支撑。
【对应省水文局水质处】
六、测资科
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水文巡测中心水文测验工作;负责水文资料收集、整理、审查、汇交工作;负责水文资料审定和水文资料服务;指导、协助水文巡测中心开展水文调查工作,审查和汇总调查成果;组织水文应急抢测工作;负责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墒情监测。
数据中心:负责水位、雨量、流量、蒸发、墒情等遥测数据的监控;并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整编、汇交工作;协助测资科管理、开发水文数据库和年度资料整编。
【对应省水文局水文资料处、水文监测处以及建设管理处部分职能】
七、自动化科
负责水文测验仪器、器材计划安排及调配;负责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水文巡测中心抓好测报设施建设和设备维护保养;协助水文测验新仪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制定先进仪器的使用规程。负责有关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协调相关科室及基层管理单位落实遥测设备维护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水文信息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水文信息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负责有关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水情分中心、山洪预警等信息系统网络检查、数据的管理。
【对应省水文局建设管理处、通讯信息处、水文监测处部分职能、科技处部分职能】
八、地下水监测科
负责地下水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负责地下水资料的收集、整编和审查,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编制地下水公报;承担地下水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技术工作;负责干旱区地下水体的动态变化规律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
【对应省水文局水资源处地下水监测职能】
中层以上干部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全市水文工作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根据机构设置和管理岗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局长职责
1.在省水利厅、省水文局和 XX 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持全市水文工作,并对全市水文工作全面负责,为 XX 市水文局法定代表人。
2.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水文系统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3.贯彻省水利厅、省水文局布置的水文工作,结合本市水文系统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4.抓好全市水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和中长期水文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经常督促检查,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抓好水文创新管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水文工作水平与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水文科技含量,不断拓宽水文服务面。
6.抓好全市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好全市水文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具有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7.为全市水文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
8.抓好局管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及人员考核、奖惩。主持考核领导小组工作,研究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及其培养等事项。
9.主持局务会、办公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
10.审议、处理全市水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根据上级批准的经费开支项目和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掌握使用经费,检查督促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二、副调研员、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工作。
2.受局长委托和授权,代行局长的部分职权。
3.抓好分管科(室)的正副科长(主任)的考核工作。认真抓好分管科(室)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局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4.在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受局长授权,代局长全面主持工作。
三、科长、主任职责
1.履行科(室)职责,主持并负责本科(室)工作。
2.根据科(室)职责范围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结合本科(室)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3.在局领导外出期间,办公室主任代理处置日常工作。
4.检查、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出勤。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调配。
5.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
6.向领导提出工作建议和及时请示、汇报。
7.主持科(室)务会议。
8.为本科(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水文宣传、综合治理、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
四、副科长、副主任职责
1.履行科(室)职责,协助科长(主任)工作。
2.受科长(主任)的委托或授权,代行科长(主任)的部分职权。
3.做好并全面负责分管工作。
4.做好分管工作人员的考勤和思想政治工作。
5.在科长、主任外出期间代行科长职权。
五、水文水资源巡测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职责
1.在市水文局的领导下,主持并全面负责本巡测中心工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充分调动全巡测中心职工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研究、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安排好全巡测中心工作,组织好人员分工,经常检查督促。经常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
4.做好测报组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文测报工作顺利进行。
5.做好思想政治和本巡测中心职工的考核工作,组织好政治与业务学习。
6.负责巡测中心务工作,主持巡测中心务会议。
7.根据上级批准的经费开支项目和金额,正确掌握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违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
8.加强对所属各类水文监测站点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及检查工作。
9.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水文宣传、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并为本巡测中心这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水文水资源巡测中心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期间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2.协助主任抓好业务工作,把好质量关。
3.组织好业务学习。
4.做好主任委托或授权的其它工作。
七、巡测中心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责
1.认真履行巡测中心职责,协助巡测中心负责人工作,关心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
2.根据巡测中心职责范围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负责人组织实施。
3.督促本巡测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出勤。
4.督促本巡测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
5.在巡测中心负责人外出期间代行管理职权。
保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一、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保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保密领导小组(局国家安全小组)成员每年集中活动一到二次,学习保密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2.做好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保密法规、制度和有关资料。
3.研究和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督促做好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4.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前,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清理文件,检查保密工作。
5.如发生泄密事件,及时上报主管保密工作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追查,对泄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
三、保密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复印、保存和销毁,由局办公室机要员负责。
2.绝密文件、中共中央秘密文件、密码电报不准复印。
3.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发来的机密级以下文件、资料一般不准复印,需要复印时要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复印份数,加盖办公室公章,并同原文件一样保管、清退。
4.参加会议的人员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齐全交给保密员管理,个人不得留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6.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载体时,要经局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带秘密载体逛商店、下饭馆、排队购物和进娱乐场等。
7.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铁柜里,随手入柜加锁,经常检查保密情况。
8.每年将收到的密级文件、资料,经办公室主任鉴定后把有参考、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9.对清理出多余的文件、资料,不得乱堆、乱放,应列销毁清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销毁。应清退的文件,在每年的
4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文件整理并列清单,派专人护送到市委办公厅秘书处,严禁私自作废纸出售。
四、密级文件资料阅读和借阅制度
1.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阅读密级文件、资料,由机要员送到办公室阅读,人暂离办公室时,要随手关门,阅读后要及时退回或由机要员下班前收回。
2.各科室领导和离退休副处以上干部需要阅读密级文件、资料,一律到局机要室阅读,不准拿回家里阅读。如工作需要借阅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
3.凡借出的密级文件、资料,一律不准自行复印,如工作需要复印时,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原件密级管理。
4.文件、资料借出后用完要及时归还,由机要员负责催还。
五、密级文件、资料的印刷、复印制度
1.需要复印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局机要员专人负责登记、复印份数并加盖局办公室公章,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复印。
2.绝密文件、中共中央秘密文件、密码电报、不准复印。
3.需要誊影、打印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打字员按照审批的份数打印并登记打印份数、页数。打印的校样、蜡纸、废纸要及时销毁。载有国家秘密文件的磁盘,要以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妥善保管。
4.使用电子方式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的,复制完成后,磁盘内的内容要监督复制单位删除后方可离开。
六、新闻宣传保密制度
1.单位或个人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应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的保密工作。
2.对送新闻出版单位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按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3.接受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采访时,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向采编人员申明不得公开报道、出版。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应根据情况采取解密、删节、改编、隐去等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4.个人向国内或境外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应事先经本单位审定,严禁向境外报寄属于国家秘密的稿件。
5.发生或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或规定严肃处理。
6.本局所办网站、简报、工作动态等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1.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核制度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批制度。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使用该系统科室(中心)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具体承办。
3.涉密单机不得联网,要落实保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网络要与公众网、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非涉密信息网络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公共信息网络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4.凡属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要采取保密措施,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使用、借阅、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和销毁等制度。
八、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我局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实行保密工作的全方位管理,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特制定本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局保密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2.加强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
3.制定和完善局保密工作计划和制度,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
4.按照“保密范围”做好定密工作并监督实施。
5.搞好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素质。
6.了解掌握全局保密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指导各科室、中心做好保密工作。
7.组织保密检查,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发现泄密事件,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干部保密岗位责任制
1.各科室和基层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积极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2.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执行保密法规的自觉性。
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上级有关属于国家秘密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按传达范围传达。
4.外出开会带回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等,及时送交保密室进行登记,集中管理,如需续用,应再办理借阅手续。
5.审核、签发文件、图纸资料时,要对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2000 年 12 月 29 日水利部、国家保密局水办〔2000〕649 号文)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标明密级、期限,是否做出标志,没有的,要补上。
6.因工作或会议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的,按保密制度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负责保管好,用完后及时归还。
7.阅办国家秘密文件、图纸、资料等,要在办公室进行,下班或临时离开办公室时,要把密件妥善保管,不能放在桌面上,以防丢失。
8.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记录国家秘密事项,要记在保密本上。要敢于揭露和制止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发现盗窃、出卖、抢劫国家秘密的行为时,要勇于斗争,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秘密载体,不准随意摘抄、翻印和复制。
10.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要清退秘密载体和保密本。不准把原单位的秘密载体带走。
11.传递秘密载体时,信封上面要标明原密级,通过机要交通渠道传递,不得用挂号、平信邮寄。
12.密级文件、资料(内部资料)及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无保存价值的应按秘密载体销毁规定,造册登记,交办公室保密人员销毁,不得作废品出售。
13.每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手册》等规定,共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保密部门的工作。
(三)人事、劳资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资料,要按规定范围报送,不得任意提供。确因需要提供的,要经局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科科长同意;
2.对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任意泄露。
3.在配备机要人员及涉密人员时,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
4.人事档案工作,要健全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更不得把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5.传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渠道,不得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
6.人事部门考核干部要把保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计划、统计和财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起草文件和上行下达计划、统计报表资料时,要按保密范围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并作出标志,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
2.有关国家秘密的数据、报表,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和提供。外单位要求提供有关数据时,必须持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的范围提供。
3.科室自存的秘密载体、计划、统计报表等,应按保密规定,注册登记,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五)专业技术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设计图纸,属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上号码。
2.涉密的草稿、计算机用纸等,必须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3.借用的秘密图纸、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他人,要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用完后尽快清退。
4.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或提供有关国家秘密技术数据、图纸和资料等。
5.凡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图纸、资料等必须及时交单位或部门登记、编号、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存放。
6.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的技术专利规定。
7.对外提供水文资料及其分析成果,一律须经局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私自对外提供。
(六)文秘人员保密责任制
1.严格执行保密室文件管理制度,凡收到密级文件,要认真清点份数、页数,及时登记、分送,并做好催办、检查、清退工作。
本单位制发的密级文件,在制发过程中要保守秘密,同时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号、登记,按规定分发履行签收手续。
3.凡属国家秘密载体等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供时,须持县团级以上介绍信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范围提供有关情况。
(七)机要保密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机要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递和管理。
3.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传阅的密级文件、资料要认真登记,下班前收回要仔细核对。
4.需要传阅的密级文件,通知有关科室领导到机要室阅读。
5.做好保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保密教育录像。
6.负责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现泄密事件,要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主管保密部门。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8.负责机要文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清退、销毁不存档的秘密载体。
9.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10.工作调动或退休,要严格履行移交清点、核对或签字手续。
(八)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负责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室的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人事档案暂不标明),要标明密级、期限,并做出标志,严格按保密规定和制度办事,同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利用。
3.查、借、阅秘密载体,要严格审批手续,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借、调档案、资料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办理借、调手续,外单位须持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
4.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定期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外。
5.利用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本室的管理人员提取,不得让借阅者进入室内库房内自取自放档案材料。
6.对秘密载体要保管好,不用时应存放在安全设施里,人离开办公室,要注意关好门窗,以防意外。
(九)复印、打字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复印、打字室要根据保密法规,健全保密制度。
2.凡复印、打印密级文件、资料,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私自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密件内容。
3.注意检查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应拒绝复印和打印。
4.收到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底稿及磁盘,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加锁的抽屉内。文件印好后 ,要及时通知主办人员提取。蜡纸、复写纸和废纸要及时销毁,不得乱扔。
5.打印和复印密级文件时,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文印室。
(十)收发、通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
1.收、送密件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要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密件要随身携带,但不得携带密件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外游览,以防丢失、被窃。
3.收密件要放入柜内,不能堆放在桌面上。急件密件要及时通知或送给有关部门。
4.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收发室内。
(十一)司机保密岗位责任制
1.接送上级领导人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时间、地点和行车路线。
2.领导谈论密级事项,严禁外传。
3.发现领导遗忘在车上的文件、资料,要原封并及时亲自交还给本人,不得私自翻阅。
4.未经乘车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让人搭车。
政务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2.机关职责、工作职能和范围。
3.机关服务承诺,以及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3.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4.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的购买、工程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
5.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一)在 XX 市水文信息网和 XX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定期公布本局对外公开内容,在局务会和职工大会,随时公开职工关心各项内容。
(二)建立信息网络化,在互联网上作全方位的政务公开。
(三)利用媒体公开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等。
(四)根据实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五)利用本局局域网公开本单位职工关心的学习资料、内部通报、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基本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科(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必须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都要对外公开。具体要做到:一是要突出重点。凡运用职能权力办理与社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二是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三是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 XX 市水文局(以下简称市水文局)召开的各类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质量,节约经费开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根据《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XX 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管理办法所指会议最高为三类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指以市水文局名义举行的各种表彰、庆典、纪念、培训、学习讲座以及以局领导名义进行的会见、座谈、慰问等。
2.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和规模,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3.实行组织工作责任制。
办公室负责全市水文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职工大会等,党群办和组织人事科负责党组会等,各部门负责部门会议和上级对口视频会议等。会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局领导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无法确定责任部门的,办公室为责任部门。有中央、省、市领导出席的会议,除责任部门明确的单项工作会议外,由办公室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4.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已制定具体制度的会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计划安排
每年年初,办公室拟定全市性水文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计划,其他各部门拟定以市水文局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及其他活动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方案拟定
召开部署全市性水文工作的会议,由主办部门于会议召开前 5 天提出会议方案,报局长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市水文局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于会议召开前 3 天提出会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部门组织的座谈会、研讨会等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
举行的重要活动应提前作出计划并报局领导批准。涉及全市水文系统或市水文局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有关局领导或党组会等会议批准;专项活动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会前准备
1.责任部门负责会议、活动文稿,包括领导讲话、主诗词、议程、经验材料等会议材料的起草、校对、复印、装袋及摆放。需请市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并讲话的,责任部门应代拟讲话稿,并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随同邀请函送分管领导、局长审定后,以办公室名义报送。
2.各责任部门拟定会议、活动通知后,原则上应至少提前 1天发布;临时紧急会议,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参会部门或参会
人员。需分管领导以外的局领导参加的,由责任部门告知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务保障
1.责任部门在会议或活动前应拟定会标,负责座位牌摆放、座次安排,由办公室协助;全市性会议或市水文局机关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好技术保障,负责会场茶水、卫生及会议、活动的食宿等后勤保障;重大会议或活动安保工作应提前做好安排。会场和活动准备需其他部门配合协助的,责任部门需至少提前 1 天通知。
2.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在会前全面检查会场设施、会议材料和后勤保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会后整理
1.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 、活动的文字纪录,及时存档。
2.局领导在会议、活动上的讲话需印发的,由主办部门整理后,交办公室印发。
3.责任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会议信息和新闻宣传稿等的拟写,有办理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会议结束后一天内,责任部门应将信息发布至水文信息网并报送省水文局。上述材料涉及市水文局主要领导的,应在发布或报送前将材料送办公室核实。会议新闻宣传或信息的拟写需办公室协助的,应在会前提前通知。
七、会风督查
监察室负责全市性水文工作会议、活动的参会名单统计、参会人员考勤和会风会纪的督查工作。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上述工作由召开会议或举行活动的责任部门负责。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为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内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局内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协调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报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内各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XX 市水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XX 市水文局办公室,位于 XX 区 XX 路 8 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电子邮箱:xxxx@163.com。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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