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四质证意见
对 证据四 的质证意见
P LP 提交的证据四,仅是 P LP 方借钱给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资金的部分凭证,没有提交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向 P LP 方还款的凭证。
P LP 与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关系,与 P LP 和 和 XXX间的资金往来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与本案 P LP 与X XXX 间的资金往来无关。
但为了协助法院排除干扰、查明真相,特向贵院说明 LP 方与青岛 XX 置业有限公司间的真实往来情况并提交全部流水证据。
P LP 方与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间的真实往来情况如下:
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从 从 P LP 方借款情况:2011 年 5 月 13 日借款800 万,2011 年 5 月 16 日借款 705 万,2011 年 5 月 16 日借款 105万,2011 年 5 月 16 日借款 390 万。
合计:0 2000 万。
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向 向 P LP 方还款情况:2011 年 6 月 27 日还款705 万,2011 年 7 月 1 日还款 405 万,2011 年 7 月 1 日还款 500 万,2011 年 7 月 1 日还款 390 万。
合计:0 2000 万。
上述借款因为期限短没有约定利息。
具体明细及凭证详见见附件。
P LP 方与青岛 X XX 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均已全部结清,即使非要当成本案 P LP 方与 X XXX 的往来,也对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影响,特此说明。
质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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