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意见书制度
医院 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医院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医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医院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参与医院重大经营决策、医院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医院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作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3.医院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医院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律审核论证
1.医院应将下列事项纳入法律审核论证的范围,提出法律意见:(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2)订立重要合同。
(3)制订(定)修改医院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4)医院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5)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
经济活动。
(6)处理重大法律纠纷。
(7)其他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事项。
2.医院法务负责人应当组织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对前项所列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应由上述机构派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拟定。
3.医院法务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董事会院长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时,应对重大经营决策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4.医院重要合同、协议,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签订医院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三)法律意见书基本要求
1.法律意见书应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表述准确,结论明确。一般格式如下: (1)标题。
(2)主送对象。
(3)正文。
(4)附件。
(5)落款。
2.法律意见书的封面、版式、字体等书面样式应统一、规范。
3.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事由:包括所要审核论证的事项、缘由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
(2)事实依据:包括相关事实状况、证据材料及尽职调查的情况。
(3)法律依据:包括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论证:包括对相关问题运用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析、阐述和论证。
(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6)需要说明的附带事项。
4.法律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应包括相关证据资料法律文书或规范性文件等为法律审核论证提供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必要书面材料。
5.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审核事务的医院法务人员拟制,法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加盖部门公章。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由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外聘律师制作,并以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名义出具。医院法务部门可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供医院领导决策和内部相关部门参考。
6.医院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院相关资料、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7.医院法务部门应关注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四)监督管理
1.医院领导和各部门、科室应认真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导致产生重大法律风险、引发严重涉法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医院法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审核论证。
3.因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引发严重涉法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承办人法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4.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出现前项情形的,按照医院与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并由医院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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