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规划类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 4 月通过,2017 年10 月 27 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2)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3)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5.《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 4 月 29 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条件 1.延期申请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
2.临时建筑第一次申请延期。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踏堪、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处、各派出分局 咨询方式 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916547; 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88729747; 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85635379;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66088359; 规划崂山分局:
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市民文化中心 D 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88036102;
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758043;高新分局:高新区静园路 8 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6966901;规划保税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 68 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86768933 救济方式 听证:条件、程序 行政复议:条件、程序 行政诉讼:条件、程序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532-1234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电话:0532-8389093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