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规划类服务指南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3、《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事条件 1. 街道办事处(镇)初审意见; 2. 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3.按程序完成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1 份。
(2)设计方案 3 份(村民自建住宅类),规划设计方案3 份及相应电子文件 1 份(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类)。
(注: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各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踏堪、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处、各派出分局 咨询方式 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916547; 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88729747; 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85635379;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66088359; 规划崂山分局:
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市民文化中心 D 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88036102; 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758043;高新分局:高新区静园路 8 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6966901;规划保税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 68 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86768933 救济方式 听证:条件、程序 行政复议:条件、程序 行政诉讼:条件、程序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532-1234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电话:0532-838909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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