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规划类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办事条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拟变更位置图。
(注: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
材料复印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复印件、建筑现状实测资料原件及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原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踏堪、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查意见书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处、各派出分局 咨询方式 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916547; 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88729747; 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85635379;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66088359; 规划崂山分局:
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市民文化中心 D 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88036102; 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758043;高新分局:高新区静园路 8 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6966901;规划保税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 68 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86768933 救济方式 听证:条件、程序 行政复议:条件、程序 行政诉讼:条件、程序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532-1234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电话:0532-8389093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