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规划类服务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办事条件 已完成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变更手续,其中市政线性工程已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还应提供)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踏堪、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查意见书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处、各派出分局 咨询方式 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916547; 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88729747; 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85635379;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66088359; 规划崂山分局:
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市民文化中心 D 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88036102; 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87758043;高新分局:高新区静园路 8 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66966901; 规划保税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 68 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86768933 救济方式 听证:条件、程序 行政复议:条件、程序 行政诉讼:条件、程序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532-1234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电话:0532-838909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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