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沪动物产品单位申报材料
供沪 动物 产品 单位 申报材料
(屠宰加工)
申报单位 名称 :
申报项目:
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材料目录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
二、单位简介 三、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眀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 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它材料
一、 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 B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
收文编号与日期:
申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屠宰加工(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国营
□中外合资(作)□民营 □其它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定点屠宰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日宰量(头、只、羽)
预计年供沪量(吨)
产品种类 □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 □鸡产品 □鸭产品 □鹅产品 □其他 是否同时申报副产品 □否 □是 动物活体原产地 省
市(地区)
县
村 经营方式 □屠宰 □加工 □产销一体 □公司+农户 □储运物流 □其他 违禁物质检测 1、项目:□瘦肉精 □其它
、
、 2、检测机构
、 3、检测周期:□月度 □季度 □年度 □不定期 年平均次数 在沪经营方式 □批发(直营)(户名地址
)
□仅供货(接收方户名地址
)
□仅运输(接收方户名地址
)
□其它 备注说明
资 质 认 证 (省级 以上)
□HACCP 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编号
发证机构 □绿色食品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其它
编号
认证机构 运输方式 □公路
□铁路
□航空 运载工具 □自备 □租用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地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验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二、 ×××单位简介
三 、 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参考文本)
(供沪屠宰加工单位)
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特向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保证取得供沪推荐备案资质后依法生产经营,并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所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证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保证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符合法定条件并配备符合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保证配备符合从业人员资质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六、保证屠宰加工的动物都来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化、集约化,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认证的畜禽养殖场。
七、积极配合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督,严格把关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宰后处理、检疫出证等环节,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屠宰环节检验出的病害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染疫动物产品不流入市场。
八、自觉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供沪。
九、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生产记录,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资料。
十、讲诚信,遵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承诺人自愿签署该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的行为,后果自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与监督部门各执一份)
注:本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五、 法人代表身份证 明
(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身份证 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七、 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 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HACCP 认证证书/ 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 ( 至少 一项, 复印件)
八、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八项 )
(一)动物入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动物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方可入场;
2、落实专人负责对动物入场进行查证验物;
3、产品出厂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厂;
4、指定专人完整、准确、真实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厂台账。
(二)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检疫申报义务,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检疫处理结果;
2、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或者国家及产地规定的违禁物质检测超标动物;
3、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要求;
2、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动物疫情管控措施(包括应急处置);
3、明确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报告人;
4、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四)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制定动物入场、暂养等宰前环节、屠宰环节和宰后环节不同区域(生产、生活等)的消毒规定;
2、规范使用消毒药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3、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工具进出不同区域的消毒要求。
(五)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按国家及产地规定对待宰动物进行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自检,相关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管备查;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抽检抽测,服从监管要求。
(六)产品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明确落实从动物进场、屠宰、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流转追踪制度控制;
2、明确各部门与管控负责人的职责。
(七)产品召回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明确召回负责人和具体执行部门;
2、建立产品召回记录;
3、固定区域放置召回产品;
4、不合格原因调查处理。
(八)无害化处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途亡、仓亡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斥品(包括修割边角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销售(出场)或随意处置;
2、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须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3、做好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九、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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