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撰制管理制度
公文撰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有关公文行文的要求,保证公文撰制工作有序,充分发挥公文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矿主要公文名称
1.报告、请示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用“报告”。
请求指示、批准等用“请示”。
2.通知
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通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等用“通知”。
3.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等用“通报”。
4.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等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5.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行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不相隶属的部门商洽办理等用“函”。
第三条
公文不能用怪癖字和生硬字,执行一文一事制度(综合性报告和通报除外)。公文内容要求做到语言简练,段落明了,标点正确,摘用来文时,要注明发文单位和文号。
第四条
公文要分清主送、抄报、抄送,具体列出单位的名称或通用简称,明了公文发送范围。
第五条
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领导最后
签发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印缮日期为准。
第六条
凡属煤矿内科室业务间的通知、解释、答复、催办、查询、商洽等可自行直接联系。
第七条
各级领导交经办人草拟文稿时,要指示明确,经办人根据领导意图拟文后,送请领导核稿。
第八条
各科室拟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先送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公文格式、文字语句、完备签发手续,并对文稿内容进行复核,在不改变主体含义的基础上可做文字修改,在意见有分歧时,请示领导决定。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按文件的性质,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矿领导签发。
第十条
一切缮印的文件都必须认真仔细校对,属专业性、技术性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校对,其他公文由综合部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对原稿有疑问或发现原稿有错误时,要经办人和有关领导联合修改,确保公文质量。
第十一条
凡以煤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行政印章,以煤矿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加盖煤矿党委印章。
第十二条
发文工作要力求准确无误,严格掌握时限。在发文前要严格检查印章有无漏盖,装订有无倒页或缺页,文字有无明显错误,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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