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 ( 征求意见稿)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着力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有效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政策衔接不紧密、救助信息共享难、措施不精准、监管不到位、重复交叉遗漏、效能不高、基层经办能力薄弱、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及时
救助、公平救助,加快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 (一)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 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重点,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人员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开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加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大力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建立困难群众探访慰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统筹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3. 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乡镇(街道)在本区域内全面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救助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运行等工作。各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市、县、乡、村四级建立职责明确、配置优化、衔接互通、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在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等工作;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示审批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协理员,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及协助做好调查评议等工作。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帮办代办机制,乡镇(街道)综合服务平台、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主动做好帮办代办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20 年 12 月底前。)
4. 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县乡两级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县级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的人员,辖区人口 5 万人以下的配备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5 万人以上的不少于 5 人,其中管理人员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村(居)社会救助管理站配备 1-2 名协理员。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
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20 年 12月底前。)
5.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支持县(市、区)在社会救助职能整合、资源统筹和政策创制、工作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实践创新,破解社会救助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救助效能,解决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问题。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行社会救助事项 “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6. 建设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上云和信息开放共享,积极对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更好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省信息平台,实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等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升救助效率和精准度。依托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开发社会救助 APP,并
接入“爱山东”(济宁分厅)和“济时通”APP,推行“指尖办”、“掌上办”等便民服务模式,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公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红十字会;完成时限:2020 年 12 月底前。)
7.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业务核对结果。强化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保障核对系统正常运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核对平台能够及时、精准、有效的为各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权威、实时的数据支持。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信息核对数据源,实行线上实时核对。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之间要签署数据交换共享协议和保密协议,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对所使用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分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时限:2020 年12 月底前。)
(四)统筹使用管理社会救助资金。
8. 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分级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考虑辖区人口数量、救助工作需求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支持力度,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 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逐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市财政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对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授权县级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
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统筹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0.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项目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多渠道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县乡村四级公示制度,市县两级社会救助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乡镇(街道)要通过电子屏或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张贴救助政策明白纸,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绩效评价等机制,预防和查处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
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和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探索建立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好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 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负责统筹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快构建新型社会
救助体系。
(二)
加强 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加强跟踪评估,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督导县乡两级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跟踪工作推进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推进,推动全市社会救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我市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要牢固树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的观念,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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