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与处理
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一条
凡下卡或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都应及时整改,同时队干必须守在现场处理隐患,实行交接班制度,否则罚跟班队干 200,值班长 100 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上级检查、矿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排查布置整改的隐患或通风安全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卡、安监人员意见书,各队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好,并向信息站反馈,否则罚隐患队安全队长 50~500 元。
第三条
对因“三违”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矿可以不予办理伤假卡片;“三违”责任人员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 30%。井下打架不能做工伤处理,谁办谁承担全部责任,并罚责任人 1000 元。
第四条
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所经过的场所,在 24 小时内发生事故,罚有关人员 200~1000 元/次。
第五条
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向值班室汇报,不及时汇报或谎报事故的给予事故队的队长罚款 200 元,班长 100 元。
第六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经事故调查分析,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 元/人,主要责任者罚 300 元/人,重要责任者罚200 元/人,同时取消该队队长和责任班班长的安全工资与奖金,取年度各种奖励。发生轻伤、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人,主要责任者罚款 50~200 元/人,重要责任者罚款 50~100 元/人。
第七条
机电队烧坏变压器、电机和水泵,罚机电队责任人 100
—500 元。
第八条
回采队因职工责任不到位,烧坏大型电机罚采煤队 200元,小型电机罚 100。
第九条
测量人员必须准确测量和严格控制巷道中腰线,导致巷道误穿或返工,罚测量人员 200 元/处。
第十条
全矿所有采掘队必须严格顶板管理,冒顶一次,罚施工队 500~2000 元。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知情不报、攻守同盟,给予事故无责任者罚款 200-500 元/次,有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井下打架斗殴,各罚 200 元,先动手者加罚 300 元,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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