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钦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信息网络工程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专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单位可以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第五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政府采购集 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 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货物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自治区财政厅有特殊规定,要求实行批量采购的除外)。
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的办公和电器设备、公务用车采购。
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限额标准以内小额办公家具、印刷服务、工程设计、造价、监理服务、工程施工采购。各类公务(执法)用车保险、维修服务及轮胎采购以及会议定点服务酒店。
协议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具体品目及相关管理要求按每年度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协议和定点采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贵港市政府协议和定点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批准、决策、执行环节要相互分离,各环节职责
承担部门要相互分离,各司其职,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管理职能科室,统一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组织申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 一条 条 单位的内设科室是政府采购需求申请部门。单位根据采购业务特点设立采购需求申请归口科室,单位财务科室是办公设备、耗材、燃油、印刷、物业管理、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采购需求申请归口科室。
(一)财务科室的职责 1、归口管理本单位办公设备、耗材、燃油、车辆保险、物业管理、维修工程的采购需求申请工作;负责定期上报本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需求,并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汇总配置需求总表。报单位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单位财务部门报送采购申请表; 2、参与申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资产采购合同的执行,配合供应商提出实施完工合同项目的验收申请; 4、办理采购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申请手续。
第十二 二 单位内设科室职责。
(一)负责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业务特点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和方案。
(二)参与申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请购项目采购合同的执行,配合供应商提出实施完工合同项目
的验收申请; (四)办理采购合同项目款项的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单位各采购需求申请部门或采购需求申请归口科室按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单位财务科室。财务科室按贵港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上报贵港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单位按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单位内部各科室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单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申请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申请应当由各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提出。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申请归口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和采购预算填写规范格式的采购申请表,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参数和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提交单位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申请执行按预算请购原则,各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不得提交无预算来源的采购申请表。
第五章 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科室根据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提出的政府采购申请,按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履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决策审批程序后,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审核、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各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原则上于每月 2 日前(或根据实际需要)向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提交采购需求和实施要求的政府采购申请; (二)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原则上于每月 8 日前(或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规范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单位内部采购项目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后,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应是已确定拟进行采购且采购预算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对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先办理报批手续。
(二)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应采用规范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规范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应遵循规模成本效益原则,尽量合并相同品目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委托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下的项目,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各部门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用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履行相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后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取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执行(代理)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七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按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议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采购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按规定程序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一般一式伍份,合同副本各一份报市民政局备案,一份由各单位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实施合同使用,一份由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使用;合同正本由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留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各采购申请部门在实施采购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要求供应商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九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供应商按要求填报《货物验收证明书》,供应商盖章确认后提交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职能科室指派人员参加,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重大采购项目,各单位监察部门应派人员监督验收。基建工程验收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按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填报《工程验收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签订的合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实施整改后再按相同程序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入库、领用登记手续后,可以办理采购项目资金付款手续。程序如下:
(一)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付款申请报告(附验收合格的证明书); (二)填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规定的付款申请表; (三)按单位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四)付款申请表送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五)采购需求申请科室、采购需求归口科室追索发票凭证送财务科室报账。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贵港市民政局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执行管理职能科室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
经常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资金付款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科室应当参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自上级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五条 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科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6 2016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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