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委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
县 市 区 委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为 充 分 发 挥 法 律 顾 问 在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参 与 所聘 单 位 的 工 作 事 务 ,加 强 对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的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和 部 门 法 制 业 务 科 室 要 切 实 履 行 政 府 法 律 顾问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导 作 用 , 积 极 引 导 所 聘 法 律 顾 问 开 展 工 作 。
二 、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外 聘 法 律 顾 问 时 ,要 切 实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熟 悉 本 单 位 工 作 性 质 、业 务 情 况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或 律 师 。也 可 以 就 重 大 决 策 、招 商 谈 判 、合 同 签 订 等 具 体 事 项 临 时 聘 请 法 律顾 问 。
三 、加 强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聘 用 合 同 及 备 案 管 理 。聘 请 单 位 聘 用 法律 顾 问 ,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明 确 规 定 聘 用 期 限 、 聘 用 期 间 双 方 的 权利 义 务 、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条 件 以 及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所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任 。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不 得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相 抵 触 。
聘 用 合 同 签订 后 1 5 日 内 , 应 当 将 聘 用 合 同 正 式 文 本 复 印 件 报 县 政 府 法 制 机 构备 案 。
县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建 立 全 县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数 据 库 。
四 、聘 请 单 位 对 所 聘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要 建 立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实 施动 态 管 理 。聘 请 的 法 律 顾 问 在 聘 请 期 间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单位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
( 一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受 到刑 事 处 罚 、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者 被 注 销 、 吊 销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 ( 二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存 在 重 大失 误 的 ; ( 三 )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四 )
因 疾 病 等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法 律 顾 问 职 责 的 ;
( 五 )
其 他 不 宜 继 续 承 担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
聘 任 期 间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应 当 主 动 辞去 法 律 顾 问 。
五 、建 立 工 作 台 账 制 度 。聘 请 单 位 对 所 聘 用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开 展情 况 要 建 立 台 账 ,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对 办 理 各 类 各 项 事 务 ( 如 制 定 修改 规 范 性 文 件 、 参 与 政 府 立 法 、 审 查 合 同 、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参与 事 务 谈 判 、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或 意 见 、 管 理 咨 询 等 )
的 工 作 记 录 , 应当 详 细 记 载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时 间 、 内 容 、 方 式 方 法 、 效 果 , 做 到 一事 一 记 和 一 次 一 记 ,有 关 材 料 的 记 录 应 当 详 实 ,并 做 好 相 关 材 料 的
档 案 保 存 、 管 理 工 作 。
六 、 建 立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
各 乡 ( 镇 )
政 府 和县 政 府 各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1 月 1 0 日 前 , 将 上 年 度 本 单 位 所 聘 法 律 顾问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形 成 报 告 , 上 报 县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七 、建 立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考 核 制 度 。聘 请 单 位 应 对 聘 请 的 法 律 顾问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聘 请 单 位 应 当 要 求 所 聘 法 律顾 问 每 半 年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工 作 建 议 , 每 年 年 末 提 交 全 年 工 作 总 结 。
八 、 建 立 季 通 报 年 考 核 制 度 。
各 乡 ( 镇 )
政 府 和 县 政 府 各 部 门应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次 月 1 0 日 前 , 将 前 一 季 度 所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台 帐 )
上 报 县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县 政府 法 制 机 构 根 据 各 个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全 县 通 报 。每 年年 终 ,对 上 一 年 聘 请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年 终 法 治 政府 考 核 目 标 。
九 、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帐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法律顾问姓名 执业单位 名称 聘期 法律服务开展情况 举办讲座 举办培训 法律 咨询 合法性 审查 行政复议(诉讼) 参与 谈判 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参与 调解 (研讨)
审查 合同 协议 其他
小计(件/次):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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