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决定自 9 月 1 日起,在全省实施“三十一证合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工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鲁工商企字 〔 2018 〕 164 号),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第二批整合事项清单,现就深入推进全市“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把“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组织协调好本系统、本部门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一)明确整合范围
这次“多证合一”改革,是在我市已经实施的“三十一证合一”基础上,全面落实国家层面的“二十四证合一”。按照原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在“五证合一”和第一批涉及11 个部门的 26 项涉企证照事项继续实行“多证合一”的基础上,自 6 月 30 日起,第二批将国家层面确定的 24 项中,我市未整合的 14 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见附件 1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市实施“四十五证合一”。各相关部门
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和应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在省级层面实现共享。省级有关部门与目前省级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分发、应用工作。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各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对于已整合的证照事项,企业不需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三)规范信息采集工作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提高行政效能,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 2 )和《“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3 )共享和采集相关信息,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不得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管理念,通过共享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严格按《意见》要求,分步骤推进工作
《意见》提出了“多证合一”改革的“三个阶段”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阶段”的要求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标准,加强信息化技术改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 2018 〕 7 号)文件要求,做好业务系
统升级改造,完善“多证合一”业务流程,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保障改革前后业务管理有序衔接。
三、加强督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制定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推进“多证合一”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加强督查考核,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 7 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组织联合督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严肃问责、追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确保改革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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