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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萍
信托常识 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何谓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什么是信托 一、英美的定义 信托制度是英国人的创造发明,而且英国人认为,其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就是信托的发明。但是,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英国从来没有给予信托一个成文法的定义。而将信托制度发扬广大的美国,也没有一个成文法的定义。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没有信托的成文法的定义。但是,这一点根本不影响信托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运用,也不影响信托业的发展。实际上,和多数通过成文法立法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和东方国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观念广泛普及,信托的概念、特征和规则广为大众所知。
英美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理解都是与衡平法相联系的。一般认为,当一件财产(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从一个人(委托人)处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且该转移是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时便构成信托。
二、中国信托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给信托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日本信托法的定义 日本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系指有财产权转让和其它处理行为,令别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
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国家,其信托定义对于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影响很大,韩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都明显受到日本信托法
的影响。
四、台湾信托法的定义 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第一条就是对于信托的定义:“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五、比较后的结论 中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在法学界和信托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主要的争议之处在于:
首先,这个定义在谈到信托财产的转移时,使用的不是“转移”一词,而是“委托”一词。
关于信托的概念中用财产权的“委托”替代传统信托的财产权“转移”,信托专家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是为了使国人在传统的财产理念上较容易地接受信托,既保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又兼顾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保障。
但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这种看似信托本土化的有益探索,实际上背离了信托本质、扭曲了信托原理,既不利于国际间的信托制度交流,也难以与已有的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
但是赞成“通过相似概念来彻底转化信托概念是不可行的”部分法律界与信托业界人士都认为,这里的“委托”就是“转移”之意。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围绕这个概念的争论,就是没有必要的了。
从信托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在前稿草案和草案中都是使用的“转移”一词,到了最后却成了“委托”,再从《信托法》将“委托人”作为信托当事人的重要一方而专列一节并赋予委托人相当多权利和权力的有关规定来看,使用“委托”一词应当是立法者“照顾中国国情”的结果,其实质是为了回避财产权属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的典型表现。
其次,这个定义将信托视为一种行为,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信托可以是一种行为,但是更多的情况下,信托是一种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制度安排。
关于信托的定义,《信托法》草案一稿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把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信托的基本特性,远较现在的定义要科学、全面和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台湾的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是最为准确和完善的。
何谓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
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分为哪两种?
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何谓信托行为的主体、客体?
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则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
何谓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何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按信托标的物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哪几类?
以信托标的物为标准,信托可分为:
1. 资金信托:
信托标的物呈货币资金形态。其中,又可以按照资金的具体用途再分为信托贷款融资类信托(上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信托产品)、证券基金投资类信托(上国投的机构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以及股权投资类信托等。
2. 动产信托:信托标的物形态为动产实物,如工业设备、车辆、船只等。
3. 不动产信托:凡是以土地、房产等地上定着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信托, 称为不动产
信托。。
4. 财产权信托:
是以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按照财产权的类别不同,又可以 划分为股权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5. 知识产权信托:专利权信托、著作权信托等。
对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资金有何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 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3. 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信托公司能保证投资收益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02 年 5 月 9 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 信托公司) 在信托期间应尽什么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谨慎、忠诚、善良、尽职等责任。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委托人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非常重要,选择的标准有三:一是要选择有信誉的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资产状况、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和历史业绩来确定;二是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三是委托人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
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委托人有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的知情权;
在发现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出现重大过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并追究受托人的责任。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1)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 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
受益人的权利有哪些? ?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何谓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可以被划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所谓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劣后受益权则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优先在信托利益中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上国投推出的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即引入了这两个概念。
何谓公益信托?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均称公益信托:
(1) 救济贫困;
(2) 救助灾民;
(3) 扶助残疾人;
(4) 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5)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 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受托人的确立,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信托产品 所谓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或者信托业经营机构(实际上不限于信托公司),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利用信托法理创设的一种财产管理产品或者金融服务。信托产品是一种将信托原理和金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运用于金融工具的产物。信托产品在内涵上体现为一组信托法律制度要素和金融技术要素的有机组合,在外延上则体现为各种不同的产品类型。
信托产品以满足投资者保持和增值财产价值为基本目的,在许多情况下还以满足工商企业与经济组织融资为深层目的。在存在融资目的的情况下,这种产品将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经由信托机构的中介以一定的契约安排(信托合同、贷款合同、投资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移转至工商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信托资金使用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资金募集方式和组织架构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投资者购买受益权份额的资金,投入物质生产、服务供应等领域。在前者的情况下,信托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事项出现,信托财产将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归属受益人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人。在后者的情况下,将通过清算结清投资者的投资。
由于信托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购买受益权的方式成为受益人,而很多信托产品也是通过受益权转让方式为基本交易结构的,所以,信托投资者未必一定就是委托人,他也可以是受益权投资人。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一种依据有关法规(原先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7 年 3 月后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创设的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合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财产管理运用的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
(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多人,但在 2003 年法律制度架构之下,委托人的数量均在 200 人之下,而且通常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在 2007 年制度架构之下,则只能有50 个合格投资者的自然人,但是机构投资者不限。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般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资金运用项目及资金使用人的特点,设计交易结构和资金运用方式,拟制信托业务文件,然后向不特定委托人发出设立信托的要约(即推介和发行),委托人予以承诺,达成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信托生效。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一种非常典型的金融产品,其存在的几乎所有过程,都体现了信托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与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其他一些非资金信托业务比较,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信托机构为募集资金并运用资金而主动地创设信托,因此更加明显地体现了信托公司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作用,这与那些单纯的事务处理功能为主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被动接受信托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
业内公认,爱建信托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的第一个规范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实际上是许多不同种类的信托产品的一种概括性名称,其内部种类多样,差异也非常之大。其共同之处在于通过向多个委托人募集资金而设立。资金信托因为资金运用方式的巨大差异而区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是,就运用方式而言,单独的运用方式不能构成集合资金信托的主要特点,也就是说,以资金运用方式看,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无从分别。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不是其资金运用方式,而是其委托人的数量多寡及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文件拟定、产品推介中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由于集合资金信托需要面向相当数量的委托人募集资金,通常信托文件都对募集资金设定一个最低的门槛,因此,一定数额的募集资金是信托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为此,为了使发行推介顺利成功,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就必须设计对委托人有相当吸引力的交易结构,运用一定的风险控制技术,并制作各种推介和发行的文件。相对而言,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是产品的主动创设者,起到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创设过程中类似的主导作用,但是多数情况下,信托公司比较被动,甚至是先接受客户的财产委托,再寻找资金的运用途径和设计运用方式,这在非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伞形信托 伞形信托是借鉴伞形基金的产物。所谓伞形基金,并不是指单一的一个基金类型,而
是指一种架构,是指在一基金名称之下,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基金,这些伞形架构下的各基金则依其各自的投资特色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通常伞形架构下的基金会设计股票组合、债券组合及货币组合三种形态以上的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较有效率的资产配置。
其他基金的转换只能通过赎回或者证券交易进行,但是伞形基金的投资者可在其各基金间直接进行转换。伞形基金使投资者可依本身的风险承受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股票、债券等的配置,并进行方便的转换,分散投资风险。除此之外,伞形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并非一人,而是各基金都设专业的管理团队,根据专长管理不同的基金,可以分散单一经理人的操作管理风险,通常也比单一经理人操作的平衡基金更具优势。
伞形信托是借鉴伞形基金的产物。伞形信托指同一个信托产品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偏好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投资,满足不同的投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伞形信托下的子信托主要有下列类型和情况:其一,各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于同一个企业,运用方式相同,但信托期限与预计收益率不同;其二,各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于不同的多个企业,每个企业的资金信托期限与预计收益率不同;其三,每个子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不同,运用对象、期限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链式信托 链式信托是由多个单一或者集合资金信托组成的信托,链式信托虽然由不同的多个信托组合而成,但是在法律性质上乃至实际管理运作上都是一个整体,所有的子信托都由同一受托人对链式信托进行统一运作和管理,信托费用、信托报酬等以链式信托为整体进行核算。
链式信托的结构与伞形信托类同,就其上述特点看与伞形信托并无本质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伞形信托是一个信托整体因为期限、运用方式等不同分化为不同的子信托,且各个子信托可以运用于不同的项目。而链式信托则是几个本身就独立存在的信托被置于同一个受托人,做为一个同一的整体进行管理,并运用于同一个项目。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两个以上独立的信托被合并管理并且其资金运用于同一个相同的项目的,就是链式信托。例如中融国际信托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一款新股申购信托产品,由中国工商银行做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将多个单一信托组合为链式信托,各个单一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完全相同,其产品也定名为“新股申购链式信托”。
但是这类产品的发明者北京国投推出的首个链式投向地产融资的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组合方式要比一般的伞形或者简单的链式信托复杂得多,其不但具有伞形信托的特点,而且具备信托银团融资的特点,因此,他是两种不同的创新产品融合的产物。在这款产品中,北国投牵头成立一个信托公司的融资联盟,根据融资盘子的大小及融资项目包内资产来设计
总信托和子信托,每个信托的期限有所不同。参与联盟的各个公司发行的信托构成相对独立的子信托,总信托和子信托募集的资金都运用于同一个地产开发项目。而且,在运用管理方式方面,这款产品采取了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结合的方式。因此,这款产品是信托银团融资,在信托规模上则是总信托与子信托的伞状链接,在信托融资模式则是投资与债权融资的链接,在期限方面则是不同信托存续期限的链接。这类信托产品依靠其复杂的交易结构的设计募集较大规模的资金和控制风险,资金运用方面可以特别针对房地产开发整个过程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安排资金,其中包括支持一级土地开发、支持大规模收购的收租地产等。这类针对性很强的设计对于融资规模较大的开发商无疑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贷款运用资金信托 贷款运用的资金信托的基本特征就是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运用的资金信托是由一个受托人与多个委托人之间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这个合同签订和生效的过程就是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过程。资金到位后,根据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业务文件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而对于单一资金信托,则是一个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将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金贷款予借款人。贷款运用的资金信托,其贷款的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均由信托合同及其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者抵押、质押合同等约定。
历史上信托公司曾长期从事的委托贷款在外在形式上与贷款运用的单一资金信托十分类似,但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只有一人,其法理基础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信托关系。另外,委托贷款中,信托公司相对是被动的,这与信托公司主动创设并集合运用多个委托人的资金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存在明显不同。
从贷款运用的资金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来看,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收益率主要取决于贷款利率的高低。安全性则取决于借款人的财务、经营、企业信用等综合情况,同时也取决于担保情况。担保的方式主要有:①第三者企业提供保证担保;②不动产抵押;③动产抵押与质押;④权利质押,主要是股权质押。其中使用的最多的是不动产抵押。这些担保措施可以组合运用。
另外,将股权交付信托,并将信托受益权质押,则是一种股权质押的替代办法。由于股权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财产不得被查封的特点,完全排除了其他债权人可能出现的轮候查封或者其他法律强制措施的意外干扰,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可以通过直接变更受益人的
方式变更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无需经过法律诉讼等复杂程序。显然,这是一种比股权质押更加有效的担保措施。
在现实中,单一资金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对于借款人大多有着相当了解,因此,对于担保措施的要求往往不高。而在集合资金信托中,由于受托人处于主导地位,信托是否能够按照计划到期依约清算,很大程度上影响受托人的形象和社会声誉,因此,担保措施往往较为严密,并且多数是多元组合的。例如,以信托业务占有相当高份额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运用集合信托产品来说,其担保措施通常包括:以土地或者房产作为抵押物,并由当地最著名的大型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而地方政府承诺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则动用地方财政收入代为清偿等。
贷款运用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自从 2003 年以来一直占据信托业务的绝对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其存在的固有缺陷,根据 2007 年新法规,贷款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其总量不得超过集合资金信托总余额的三分之一。
债权投资信托 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产品是指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购买债权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这些债权通常是银行的贷款,理论上也可以是工商企业的应收帐款等,但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为常见的投资对象。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如果规模足够大的话,银行经营正常,通常具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入,而工商企业的债权则不一定具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入。从债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测性上讲,债权资产通常应该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以便能够支付信托收益。如果不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将无法支付相应的信托收益。
银行贷款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也经常被称为银行信贷资产投资的资金信托,或者银行信贷资产受让的资金信托。这种信托产品和另外一种以贷款债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再将受益权分拆转让,或者将受益权整体转让给另外一个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产品,在形式上相似之处甚多,在功用上则完全相同,但是在法律关系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银行债权具体区分,又可以分为住宅按揭贷款债权、房地产开发贷款债权、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债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债权等许多种类。信托可以以一个具体种类的贷款债权作为投资对象,也可以选择综合类的贷款债权作为投资对象。在以信托资金投资购买债权时,信托公司会对债权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风险。
银行贷款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银行贷款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并不通过证券方式将受益权出售
予投资者,而是通过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将委托人的资金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再购买相应的贷款资产。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银行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障碍,完全按照资产证券化模式处置银行信贷资产不是非常现实,目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贷款债权投资的资金信托作为一种可操作模式,能够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类似效果。
在交易模式方面,一般的模式是由信托公司发行一项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再购买银行拟处置的信贷资产(可以是不良资产),并以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银行信贷资产的出售价格可以按照其帐面价值,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出售。如果按帐面价值出售,在信用增级上,银行将做出更多的信用保证。如果按评估价值出售,则存在着在资产出售之前进行评估与核销的问题。对于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来说,最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是银行承诺回购。
银行信贷资产投资的资金信托模式从其自身的结构与功能上看,比较适用于为银行提供融资和发展客户,也可以在信托期间改善银行的财务报表状况。事实上,许多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之所以积极在这个领域与信托公司合作,最主要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于发展客户。这种产品受到银行尤其是股份制中小银行的热捧,从而使其在各种信托产品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市场份额。
一旦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成为现实,这种银行信贷资产投资的资金信托产品的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冲击。但是,我们认为,鉴于其功用主要在于发展客户而非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未必会成为一个彻底边缘化的信托产品品种。
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
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在信托业恢复经营之后不久即被多家信托公司推出。2005 年开始,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走牛,其规模和发行节奏有明显的增加趋势,加上房地产投资的资金信托产品受到的政策层面限制不断升级,导致证券投资信托的市场份额出现不断攀升之势。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的代表性产品包括深圳国投的“赤子之心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的“点金系列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中泰信托的“中国红系列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除了早期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之外,现在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大多都引入一般受益权和优先受益权的分级制度,并规定了止损平仓线,无论资金运作是否赢利,一般受益人(一般委托人)的资金将用于保障优先受益人本金安全及预期收益。许多信托产品在设计上都规定,在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将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追加资金。追加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 1 元以上。在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受托人有权在无须一般受益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强制变现,保障优先受益人本金安全及预期收益。总之,各种风险控制措施都是首先保障优先受益人规避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在许多产品的设计中,受托人并不扮演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投资管理人另由一个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担任,通常这个投资管理人也同时是一般受益权的持有人,或者其关联人。信托公司只是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并在证券价格下跌至止损平仓线之时进行止损平仓。在这样的管理架构中,所谓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很多就是原先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正因为如此,信托业界人士多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信托的通道实现了阳光化操作,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以及广大的投资者实现了多赢。
从所投资证券的种类区分,这类信托产品又可以区分为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新股申购、ETF 投资、组合投资等多种,其中以股票投资最为多见。
融资租赁信托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产品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动产设备使用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融资租赁信托可以是单一资金信托,但一般是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主动发起创设。
信托公司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产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设计创制并作为受托人的。该信托产品募集
资金用于购买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型医疗设备,租赁给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医院。信托收益主要来自于租金收入和佣金收入。该信托产品是融资租赁和信托法律关系相结合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在风险控制方面,该信托产品有三条措施保证其安全性:其一,对外经贸信托向医院收取医疗设备价款的 20%作为租赁保证金;其二,北京国兴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对医疗设备进行回购,如果医院出现违约,将由国兴基业公司支付剩余应付租金。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兴基业提供了担保;其三,对外经贸信托委托医院的开户行每天直接扣划医院的应付租金。由于是每天都收取租金,承租人(医院)的违约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加大。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与动产信托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通过动产设备的租赁连通动产设备的经营商与使用者,达到促进动产设备商资金周转及为设备使用者提供融资服务的目的,但两者的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不同,融资租赁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而动产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是动产设备;其二是委托人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为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而将资金委托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运用,而动产设备的委托人是动产设备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其设立信托是为了通过在信托市场转让信托受益权或将信托受益凭证作为担保达到融资的目的从而加速资金周转。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在中国有一定发展前景,但不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力业务品种,其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信托业务在操作上的困难,其一,动产设备的种类太多,其经营需要专业人才,不是一般的信托公司都可以介入的,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租赁都可以介入的。其二,动产设备本身与不动产存在的一个重大区别是,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经常随着通货膨胀和时间推移而增值,但是动产设备虽然其重置成本很高,但是一旦出售,哪怕根本就没有使用,变现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因此,资金运用环节的风险控制有其特有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内信托公司中,只有对外经贸信托一家较深地介入了这一领域,多数公司均没有开展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也没有开展这类业务的计划。
权利信托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在权利信托产品中,财产权的特性为: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
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在本章中我们将要讨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债权、收益权、抵押权、股权、专利权等。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例如,A 公司拥有对 B 公司和 C 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 300 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 A 公司的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
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
REITs 的定义及分类
REITs 是“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缩写,具有不动产证券化的概念,把庞大而不易变现的不动产,分割成细小单位,再转换为具备流动性有价证券。最常见的不动产证券化投资标的为百货公司、购物中心、饭店、办公大楼。
REITs 又分三类: 一类为权益型 REITs,直接投资房地产,藉租金和买卖收入赚取利润,当前全球大部分REITs 都属这一类。
第二类为抵押型 REITs,将募集资金以金融仲介的角色,透过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商、经营者赚取利息收入,有时也会向其他银行购买不动产贷款或不动产贷款抵押受益证券,放在投资组合贷给房地开发经营者。
第三种为混合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兼有权益型和抵押权型的特点,综合以上两种业务,收取商业不动产的租金外,也从事放款业务。
REITs 基金是投资 REITs 外,也少部分投资地产股。多半还分为配息和不配息两种,基金报酬来自 REITs 租金收入,还有股票上涨资本利得。
REITs 与集合投资信托计划之间有何区别?
作为金融产品,REITs 对于中国还十分陌生,很多人将 REITs 与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等同,简单地将 REITs 归结为信托产品。这种等同其实存在很大误差,甚至容易因为这种误差而将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市场优势的金融产品扼杀于摇篮之中。REITs 与信托计划有着某些联系,但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REITs 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也主要是投资于房地产,都可以理解为房地产金融产品,两者都属于信托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是这两个金融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之处,但是,两个产品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REITs 是信托投资行为,是信托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信托基金而间接拥有 REITs所投资的不动产,是权益买卖行为;而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房地产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实际上是债权融资行为,信托持有人并不拥有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不动产。另有一些房地产租赁收益权信托计划,虽然不是直接的债权融资,但是信托持有人获得的通常是一个固定收益的优先受益权,并且由于回购承诺的安排,实质上仍是一种融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
其次,REITs 具有基金性质而且可以转让,可以在公开资本市场交易但没有持有期限,不可以赎回;而信托计划不具有基金性质,不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缺乏流动性,有本金偿还的安排,设定了偿还期限。
第三,REITs 发行后,将产权与资产管理权进行彻底分开,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且 REITs 设立后,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而信托计划则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贷款后,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并没有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收益途径和收益方式的区别:REITs 的收益途径主要来源于 REITs 持有不动产的出租收益,收益与经营管理水平直接联系,而且至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动产的收益就已经产生了;而信托计划几乎与开发商的经营成果无关,只与风险相关。也就是说,开发商用信托融资赚了再多的钱,信托持有人也只能获得固定收益,而一旦开发商偿还不出本息,信托持有人却要承担风险,因而,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
第五,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区别是:REITs 与股票相似。股票作为资本市场的交易工具,是庞大的资本市场的浓缩,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表现终端,是全球产业进步、产业重组和产业整合的钥匙。而 REITs 则相当于是房地产的资本市场终端,房地产行业整合与资源配置的工具。而信托计划却完全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因而,无论从产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流通性还是功能性来比较,信托计划最多是一个低层次的初级金融产品,并且有严重缺陷。美国 REITs 发展历史上,曾经也经历过信托计划这个阶段,经历了一些失败后,才发展到今天成熟的 REITs 产品与完善的市场体系。
对于中国来讲,我们一旦分清了 REITs 与信托计划的区别,就应当迅速结束目前这种低层次的信托计划的发行,逐渐调整改造、升级,以免重蹈美国早期的覆辙,少走弯路。
信托产品面面观
仅仅 4 年的时间,信托投资,从名声鹊起到热烈追捧再到“身在闺中无人识”。同时,投资者经历了一个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不关心到关心的过程。对固定投资信托产品的人来说,不论是和银行储蓄相比还是与同期债券比,信托产品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信托产品与类似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投资理财品种,它与其他的投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相比有何区别。市民在选择信托产品以及购买信托产品前,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现代意义的信托更多含有代为财产管理的内涵,即信托公司作为理财专家,接受市民的委托,代为管理其委托财产,并在信托结束后将财产交付给指定的受益人。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主要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运用信托的法律关系形成的一种投资理财品种。
基金也是一种信托。与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相比,基金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1、基金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既可以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标准化的信托,可以按照单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赎回申购;信托产品的认购目前主要通过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份数、合同的转让和赎回等都受到限制。
3、基金的监管方是证监会,而信托公司的监管者是银监会,两者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债券和信托的区别在于:
1、债券有明确的票面利率,定期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信托只有预计收益率,到期收益的支付可以是按照预计收益率,也可以在预计收益率上下浮动。
2、债券是债务的权证,发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保证;信托是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体现,
以独立的信托财产作保证。
3、债券一般都能上市,流动性较强;信托目前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投资者之间的转让,流动性存在不足。
在信托产品投资的背后,也反衬了市民对信托知识和信托产品的认知误区。许多市民听说过信托,但不熟悉信托产品的金融过程和信托产品的特性,更不知如何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种。有的市民将目前的信托产品简单地认为是某种债券加以抢购,忽视了产品其他方面的特点,如期限、费率结构、收益稳定性以及流动性等。
实际上,投资远不只是看产品的年收益情况,还必须根据投资者自身的要求,选择相应期限、适当风险度和流动性的产品。甚至在年收益方面,不同信托产品提供的收益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投资者需要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信托产品的投资特点 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中,有确定投资项目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爱建的“外环隧道”;有仅确定投资方向的,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有专用于股权融资的,如苏州信托的 MBO 融资信托;有用于融资租赁的,如外经贸信托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有预计收益较为固定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预计收益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还有预计收益下限封闭、上限打开的,如上海国投推出的“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和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推出的“安心理财外汇信托”。
确定投资项目的信托产品,其特性更接近于企业债券,尽管没有票面利率,也不能上市交易,但稳定的收益是该品种最大的特点。如上海国投推出的期限 1 年、预计年收益率 3.5%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
没有具体投资项目、仅确定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如有一定的收益担保措施,其特性接近于稳定收益的实业类基金。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法人股信托”。
还有一类确定投资方向而又无收益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若投资于证券市场则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若投资于其他市场则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类似。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和“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产品的风险随不同项目的资金运用方向、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发行信托产品
的公司实力等大相径庭。一般来说,由资本实力较强的公司发行的、以贷款方式运用于市政项目并有相应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的风险较小,有的甚至不比发行的企业债券质量差。如上海国投发行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而运用于资本市场,或者是股权投融资的信托产品,在没有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下,单个产品的风险相对较大。
信托产品的认购 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的方式来看,投资者可以有三种方式来了解信托投资的信息:
1、与信托公司联系或者浏览信托公司的网站,询问近期信托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介情况。
2、从银行方面询问有关信托投资的信息。
3、在一些报纸上读到有关信托投资方面的信息。
投资者一旦确定要认购,须及时与信托公司的客户人员取得联系。在预约成功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到信托公司指定地点(一般为信托公司营业所在地)办理缴款签约手续,完成认购过程。
选择怎样的信托产品 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进行投资,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的预期收入、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
对于中老年投资者,未来的收入预期不高,资金增值的目的用于养老和医疗;应该选择以项目为主的预计收益稳定的信托产品,而对那些资本市场运作的、预计收益在一定范围波动的信托产品,即使参与也是小部分。而对中青年投资者,未来工作年限还长,预期收入还将增加,相对抗风险能力较强,则可以相应参加一些资本市场运作的信托产品,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投资者预计未来 1 年内现金需求比较大的,可以选择投资 1 年期限的信托产品;而如果这笔资金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变现需求不大,可以选择投资期限在 3~5 年的品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投资者要全面了解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对信托项目所处的地位、行业、领域及赢利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投资者还需要比较发售信
托产品的公司情况,选择有信誉和资金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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