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以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具体形式包括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
第五条 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
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二)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 更新、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审批后需要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
(六)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 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三)更新、淘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
续,更新、淘汰置换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机关罚没、收归国有适宜缴入公物仓的涉案物品,应在案件结案后 1 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 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 1 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七) 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调出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具有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的储备资产中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后,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出租、出借,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x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