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1 号)、《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5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在消防应急救援中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及在消防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文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编制、招收 第四条 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 30 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 45 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 消防文员员额实行统一编配,不得超编配备,超配人员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制增减,由市消防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 3 月份和 9 月份,由市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 18 至 30 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消防官兵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 35 周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九条 市消防部门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45天、消防文员不少于 30 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前 1 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 市消防部门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
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部门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市消防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半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 60%,合格占 20%,不合格占 10%。
第十五条 被评为年度市级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发放 1500 元奖励工资,评为年度省级及以上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发放 3 个月1500 元奖励工资;连续两次季度考评不合格或年度测评不称职的,报市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 1 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必须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文员应当参加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经费、保险和待遇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供给标准由市消防部门制定并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部门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消防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部门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
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门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消防部门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5 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符合条件的消防文员可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从事灭火救援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龄通常不得超过 45 周岁,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 3 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部门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个人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2.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 20 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 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3.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以上第 1 条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以上第 2 条、第 3条情形的,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大队上报市消防部门,市消防部门按照每年退出人员不超过本级单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总数 10%的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 1 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 1 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发生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七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考《军人怃恤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抚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4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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