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
市委处级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总体看,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上是严肃认真的,但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为严肃党规党纪,警示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情况
(具体问题略)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市委对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希望能够引起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视,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二、原因剖析
经过组织批评教育,以上同志在个人检查材料中,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某些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没有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中的家事家产,最能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做到廉洁用权廉洁齐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实申报,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受到组织纪律处理的这 X 名干部都是组织拟提拔或拟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按规定查核其个人事项,发现存在不如实填报问题,既影响了市委的整体人事安排考虑,又影响了干部个人的发展,确实令人惋惜、令人痛心。
二是党性原则不强。某些同志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认为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与党性原则和对党的忠诚度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并没有认识到是自己的党性原则不强,对党的忠诚度不高的表现。领导干部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原则是否真正强的重要标尺。
三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一些同志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原因,并不是不懂党的纪律规矩,而是没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好《规定》,真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要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性问题。《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
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八个方面的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六个方面的事项。领导干部报告这十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警觉和重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致星火酿祸,变成大灾。但从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这十四项都有涉及,而他本人并没有全面报告时,我们的上级组织或管理部门如何来确认这一情况。在应当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有这么多,应当报告的事项也有这么多,如果一个一个、一项一项来核实,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容易到位的。
(二)真实性问题。《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现实问题是,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怎么办?或者说怎么确认,怎么查实?谁来确认,谁来查实?打个比方,某领导干部当年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获取了劳务所得的事实,他人不太了解,组织上也不太清楚,而本人不报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遇到这种状况,《规定》的执行必然大打折扣。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报告”就可能流于形式,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合法性问题。对领导干部报告财产等个人事项,现在社会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这样做于理应当,于法不合,认为财产、婚姻等事项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报告公布;一种认为领导干部一旦当他成为执掌公权的领导干部后,这些事项就不再属于应当保护的隐私,应该报告公布。《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在后一种观点基础上的产物。我们可以相信领导干部的忠诚,相信他们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事项。但一些领导干部如果以权谋私,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了非正当收入,而报告时又如实反映出来了,这种情况下,谁来认定、怎么来认定这些领导干部财产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又怎么处理?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进行深刻剖析,总认为个人的事情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这些纯属“家务事”,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二)存在侥幸心理。领导干部大部分都掌握单位的人权、财务、物权,处在重要的岗位上,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瞒报、漏报,总想把自己置
于组织监督之外,我行我素。
(三)监督力度不大。由于同级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个人关系等原因影响,导致监督缺乏力度,方式方法简单,监督事项淡化,加上职责权限不明晰,报送渠道单一等因素,影响了制度的执行。
四、对策及建议
(一)提升认识。
1、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透视镜”。规定共将官员的 8 类个人情况作为明确上报内容,范围、内容扩大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能够把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晒”出来。广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经过一“晒”,能让官员时刻保持持奉公执守、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有利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全面综合地分析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可以提前介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有利于揭开领导干部“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了解官员的个人和家庭干部形象、党的形象,拉近党群干群关系。
2、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阳光雨”。当下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化,“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了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领导干部按规定定期如实上报个
人有关事项,就像计算机每日要进行开机查毒杀毒。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可以根据该名干部的情况变化,分析领导干部滑坡变质的可能性。一出现不良隐患苗头,立马提前介入,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归正途。这是善待干部、保护干部的有效措施。
3、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晴雨表”。定期报告一下个人事项,随时对照检查一下自身行为,把自己臵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常有“如履薄冰”之感、常怀“反省自我”之心,未尝不是善待自己、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近年一些“落马”高官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路抱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预防。中央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将其在平时、重在及时预防。
(二)严格申报。
1、如实申报。一是落实申报内容为领导干部选拔重要依据。一方面,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增加申报的权重。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将申报内容纳入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增强对腐败官员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从严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为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视为违纪
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措施“配套”。要研究制定一个“保护规定”,本着教育为先、救人为主的原则,给领导干部特别是那些“有事”的领导干部一个“坦白从宽”的机会。同时,要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不能借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生事”或“穿小鞋”,让领导干部们认识到,个人事项报告旨在提醒大家“别乱来”,不是搞“大鸣大放”,用“组织保护”把他们从“自我保护”中拉出来,让他们认识到不报告不如报告、迟报告不如早报告、隐晦报不如和盘报,帮他们走出因“那些事”造成的心理阴暗面。
(三)加强监督。
主要突出“两抓”。一是要抓好党内监督。第一提高党内监督意识,重在落实“三要”,即:要有监督动力,要有监督权力,要有监督能力。第二是完善监督体系,重在落实“四制”,即: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的组织监督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第三是发扬民主监督,重在落实“三督”,即: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生活会的监督,党委会内部的监督。二是要抓好党外监督。第一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第二要发挥民主党派监督,第三要利用网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