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于重申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通知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关于重申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罗易迁〔20**〕3 号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重申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各成员单位:
20**年9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标准基本明晰,省易迁办相继印发了两期政策解读,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进行了解答,这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行动指南,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我县及时转发了上级政策文件,印发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答,并在编制规划、下达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是,少数地方宣传政策有偏差,导致群众误解,工作偏离。为了把握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方向,按政策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易地扶贫搬迁的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必须坚持以下七个原则: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4.精准对象,创新机制;
5.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6.绿色发展,改善生态;
7.县负总责,乡镇实施。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是指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
1、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2、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3、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4、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三、易地扶贫搬迁的红线
易地扶贫搬迁有三条政策红线:1、面积控制,建设面积人均控制在 25 ㎡之内;
2、贫困户不能举债搬迁;
3、搬新必须拆除旧房,实施复垦。
四、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
1、贫困户(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到安置点集中安置,***户及以上的安置点为集中安置,进城进镇购房为集中安置;
2、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非贫困户可以到安置点作为随迁户安置;
3、贫困户原地重建或改建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五、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精准识别
按照“农户申请、民主评议、村级公示、逐级审核、规模控制、整户识别”的原则,逐村逐户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进行摸底核实,按照政策精准识别,应搬尽搬,录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
安置点要做到靠近城区、镇区、园区、景区、中心村“五靠近”,安全是选址的首要条件,脱贫是重要导向,经济适用是基本要求。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合理,具体实施中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开的,可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微调。征用林地的,比照执行。
七、安置点建房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实施“交钥匙”工程,这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由搬迁户自建,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八、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建设面积
按照“保障基本”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单人户)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 25 ㎡,要坚决守住政策底线,不得逾越。
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房的原则
集中安置点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十、易地扶贫搬迁户搬新拆旧
搬新必须拆旧,实行复垦,过渡期为一年,搬迁户应该与乡镇政府签订拆旧协议,不能与村委会签订,拆旧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拆旧采取费用奖补,人均 2**元,每户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这项费用不能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必须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1、符合搬迁条件的贫困户,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建设安置点,政府全额出资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五保户享受居住权,不享受产权(产权归乡镇、村集体所有),低保户及一般贫困户享受产权。为提高建房户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强化主人翁意识,可按照户均 1 万元筹集资金,搬迁户自筹资金可抵扣拆除旧房奖补费用。
2、在乡镇镇区购买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人均 25 ㎡,每平方米 1**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万元。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人均 25 ㎡,每平方米 1**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万元。
4、对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条件非贫困户的随迁户,可以等同享受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但不享受贫困户的建房补贴政策。
十二、贫困户进城进镇购房安置
1、必须具备脱贫措施和就业保障,有一定的发展门路;
2、坚持“严控向他人借款、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原则;
3、人均购房面积不得超过 25 ㎡;
4、严格审批程序,公开公示;
5、购房户必须拆除旧房,实施复垦。
十三、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发展政策
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指导思想,以稳得住、能发展为着力点,以培育后续产业、促进群众就业为巩固搬迁成果的主攻方向,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要注重产业扶持,脱贫不能让贫困户充当主体,要充分依托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
十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
各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的实施主体,项目报批必须手续齐全;
中介机构确立必须依法依规;
施工方确定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转包工程;
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十五、安置点征地费用
安置点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不得从国家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项目征地费用。
十六、安置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地址勘探、地灾评估、工程监理等费用,可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总造价中从严控制,从紧列支。
20**年 6 月 15 日
抄送:市易迁办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年 6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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