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制度
党风廉政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 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坚持秉公用权,廉洁勤政,重大决策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局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加强党纪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干部职工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在公务接待中要本着勤俭节约、从俭办事原则。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
第六条
深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环境、新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管理体系,确保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最严格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任何干部职工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