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科室(单位)应在公文发文稿纸中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除公文以外的其他类政府信息(机构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办事服务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民生信息、社会管理、人事信息、其他信息),信息制作产生科室(单位)应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填写保密审查单报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三条
确定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须于信息产生、制作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根据信息内容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其中应将政务网站作为首要公开平台,并配合公开栏、电视、报纸、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六条
科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结合科室(单位)的反馈的办理意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回复告知书。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在做好保密审查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科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或答复申请人的; 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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