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协议书--精华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签订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正阳大道(北段)BT 投资建设意向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了叁佰万元的诚意金; 2、在正阳大道(北段)招标过程中,乙方未参加投标,该标段已由其他单位中标并进行施工; 3、2014 年 9 月 15 日,乙方向甲方提出《正阳大道(北段)BT投资建设意向书解除及保证金退还申请》。
为此,经双方协商,针对双方签订的原合作意向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012 年 3 月 22 日双方签订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正阳大道(北段)BT 投资建设意向书》。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将收到乙方的叁佰万元(不计利息)诚意金退还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解除原合同后的损失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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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乙方: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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