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复工意见节(理发店)
公共场所复工意见节(理发店)
公共场所复工意见书(理发店)
被监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在复工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你(单位)必须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理发门店负责人是本门店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店防疫工作,在疫情期间暂不得开展染烫服务项目。应全面了解采集门店员工上岗前 14 天内旅居史、接触史并做好登记。凡有下列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上岗:(1)14 天内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确诊病例出现的地区;
(2)14 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的;
(3)尚在居家观察期内的。
3、倡导实行顾客预约理发,预约时理发店要安排错时理发,不得形成人员聚集,顾客要戴口罩排队进入,间距不少于 1.5 米,并通过顾客手机端扫码查验 14天漫游地信息,14 天内有市外外出经历的不得接待。顾客须配合门店测量体温并实名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店,进店顾客除理发时须全程佩戴口罩,建议顾客
在家洗头,尽量不在店内二次洗头。对体温超过 37.3℃的顾客,或有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疑似症状,应提示其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电话:88223568)。
4、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一旦发现员工体温超过 37.3C,或有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疑似症状,应要求其立即暂停工作,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电
话:88223568)
5、员工上岗必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入厕后按照七步洗手法规范洗手)。
6、门店每日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两次以上,并做好消杀相关记录,及时清理毛发和垃圾,全程保持场所干净清洁。
7、经营场所应常开窗通风换气,保持经营场所内空气流通,禁用空调系统,排气扇应运转正常。
8、门店应对服务设备和设施增加消毒的频次,所有的用品包括毛巾、理发用具等应坚持”一客一消毒”原则,必要时可使用一次性消耗品。
9、付款尽量通过无接触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避免现金支付找零,付款实行零接触。
10、营业期间,达不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以下空白)
被监督人签收: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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