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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X、刘 X 等业主诉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质证对象:交房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
2、该份交房通知书底部没有加盖原告的法人章,一份正规的通知书是应该加盖企业公章,其真实性、合法性实存在疑问的。
3、既然已将交房通知书送达了原告,就应该有相关的文件送达回执或是原告的签收回执。不能只是原告的一纸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的通知就完成了交房的通知义务。
二、质证对象:交房通知表、延期交房通知照片; 质证意见:
1、对交房通知表、延期交房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持有异议。
2、交房通知应该是通知所有业主前来办理住房交接手续,该份交房通知表中起诉的业主都已通知,未起诉的业主有的却没有通知,并且在通知客户交房的情况栏中内容有很大的改动,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延期交房通知没有原件,只有所拍的照片。
三、质证对象:其他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未起诉的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并放弃追究被告的
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关联。
3、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提交的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共十三份,而龙吉湾小区 1 号栋、2 号栋、3 号栋共有 252 户业主,这与被告主张的大部分业主已办理了交房手续显然是矛盾的。
四、质证对象:工程协议机送货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为安装门禁系统与相关企业订立施工协议并订购相关材料,只能证明被告的门禁系统并未安装完成,不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其为安装门禁所做前期工作并不能消除其的违约责任。
五、质证对象:门禁线路安装证明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有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门禁线路系统是门禁系统的一部分,线路系统安装到位不能证明整个门禁系统就已经安装到位了。
六、质证对象:会议纪要及关于保管门禁单元门案件的函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2、参加此次关于门禁系统讨论会议的共有 6 人,最后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只有5 人,蒋滨未签字,如此重要的讨论会应该每一个参会人员是必须签字的。
3、关于保管门禁单元门按键的函的复印件的异议。
(1)该函是被告于 20xx 年 3 月 23 日发给长沙 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而长沙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此函复印件时没有加盖公司法人章,只有其公司人员冯某
某的签名,出具此函复印件的时间居然和被告发给其函的时间为同一天。
(2)20xx 年 3 月 30 日交房时间还没到达,原告也还没起诉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长沙 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此复印件,证明目的不明。
质证对象:钥匙发放登记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持有异议。
2、钥匙发放并不能免除被告按时安装门禁系统的责任,也不是其推卸违约责任的理由。发放钥匙与门禁系统按时安装好没有必然的联系。
八、质证对象:逾期付款统计表及收取贷款资料登记表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2、被告没有提交原告逾期付款的相关直接证据。即使存在逾期付款,与原告要求其承担未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是两回事,没有关联。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应该提起反诉。
3、被告在该份证据中认为原告逾期交齐相关抵押手续的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6 条第二项的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接到出卖通知之后起 3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提交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履行义务的,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并没有提供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也在不存在买受人违约的说法 九、质证对象:认购合同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有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
2、该份认购合同约定原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 日内向被告交齐办理抵押的相关材料。而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接到出卖通知之后起 3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提交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履行义务的,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被告,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就不存在原告逾期交齐材料的说法。
十、质证对象: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2、该份交房入住手续书虽有相关业主的签名,除了业主邓 x 在签字写明了时间外,其他业主都没有写明,被告、物业公司都没有写明交房的具体时间。这与被告前面提交的其他业主交房入住手续书存在很大的出入。同时没有提交业主领取违约金的相关收据。该份交房入住手续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很大的疑问。
质证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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