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实施机关:
区发展改革委 实施主体:
区发展改革委 服务对象类型:
其他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00-下午 17:00 办理地点:
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三层发改委窗口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办理进场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三层发改委窗口;电话查询:-8316
行使内容:
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 年本)》(京政发〔2018〕13 号)执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收件 0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受理 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14 个工作日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批注 [z1]: 改成:服务对象 批注 [z2]: 改成: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 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建议书已经获得批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决定 1 个工作日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 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建议书已经获得批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颁证与送达 制证 8 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发证 2 个工作日 1、关于 XXX(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一、 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告的请示(含初审意见)
二、 项目建议书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除外 三、 有效规划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包括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六、 项目运营期费用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纸质
七、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
纸质
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
纸质 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5)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8)招标方案;(9)如何落实规划、实现高质量发展;(10)风险管理方案;(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3)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
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15)结论。
八、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二)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1)
工艺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三)水库、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四)重大信息化项目 (1)
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 (1)
环评文件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六)
(1)
节能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提供 (1)
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
1 纸质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结果名称及样本
关于 XXX(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结果名称 关于 XXX(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结果样本
有效时间 2 年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04〕20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政府投资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2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2004〕62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中发〔2016〕18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2009〕1293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任务分工、限定期限的分散小额资金项目(如全市标准化建设项目、“一揽子工程”、国家农业产业化等),市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管理,实现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程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2009〕1569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批复整合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控制投资等。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2004〕2423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转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2005〕1728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各区(县)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区(县)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后,再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委市政府 依据名称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2018]1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八)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办法,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用好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决算;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在审批立项时一并批复;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任务分工,建设内容和标准统一的项目,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立项等审批手续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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