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督单位干部任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实施细则
综合监督单位干部任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依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提拔使用征求党风廉洁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监督单位提任下列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
(一)正科级干部提拔为县处级干部职务的,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科员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
(二)被列入县处级后备干部上报名单的;
(三)重要岗位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
(四)试用期满考核的科级干部;
(五)其他干部提拔需要听取意见的。
评先评优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确定等其他有必要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的,参照执行。
二、工作流程
(一)事前沟通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动议阶段与纪检监察组进行沟通。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二)发函征求意见
综合监督单位提任干部,应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同时,向纪检监察组发函征求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洁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列出征求意见事项,包括征求意见人选姓名、现任职务职级、拟任职务职级或参与评先评优的名称等,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了解掌握内容
纪检监察组收到综合监督单位或市纪委监委征求意见函后,听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相关科室意见,结合纪检监察组平时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党风廉洁情况。对在现岗位工作不满 1 年的人选,还应延伸到其前一个工作单位听取意见。必要时,听取有关负责同志意见。了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任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包括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2.提任对象的来信、举报情况;
3.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要求,有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反映;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6.其他需要了解的党风廉洁情况。
(四)办理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组回复意见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反馈意见一般按下列 6 种意见办理:
1.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反映。
2.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3.收到问题线索反映,但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查性,不影响提拔使用。
4.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或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5.收到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不影响提拔使用。
6.收到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建议不宜使用。
必要时,由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进行沟通。
三、有关要求
(一)综合监督单位应将本单位日常干部考察、考核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检监察组反馈。考察、公示期间,收到征求意见人选的举报问题线索,应立即报送纪检监察组。对征求意见人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个人申报事项核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纪律问题的,需一并报送查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二)综合监督单位、纪检监察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党风廉洁情况。对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或未如实向综合监督单位提供意见而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综合监督单位与纪检监察组应就干部监督相关工作加强沟通、主动配合、成果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发挥征求党风廉洁意见在干部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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