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方政府
第四章 地方政府 一、地方自治 意義 1. 地方上的人民自己管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務。
2. 選舉地方首長,組織地方政府為民服務。
3. 選出民意代表,監督地方政府的施政。
4. 人口可以參加村里民大會,直接參與地方事務。
地方事務 安全衛生 設置警察機關維護地方治安、消防救災、醫療服務、公害防治、垃圾處理。
經濟建設 造橋舖路、振興產業與都市發展、發展觀光事業、公共造產。
**公共造產:各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依地方特色與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教育文化 推動國民教育,舉辦藝文活動。
社會服務 照顧弱勢族群、從事社會福利;辦理社會救助和老人安養。
二、中央與地方分權 依據 事務的性質而畫分。
中央 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者屬於中央。例如:外交、國防。
地方 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屬於中央,例如:颱風放假,。
發生爭議 中央與地方發生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地方的權限:五權中地方政府僅有行政和立法兩種權力,司法、考試與監察全歸中央。
三、台灣行政區域 台灣共 25 個縣市 縣: 18 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
直轄市 2 臺北市、高雄市 省轄市 5 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
試看看將各縣市填入正確的位置。
四、地方行政與民意機關:
各級政府:
等級 政府 民意機關 第一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院 第二級 直轄市、省政府(已虛級化) 直轄市議會、省咨議會(由中央派任) 第三級 縣、省轄市、區公所(直轄市) 縣議會、省轄市議會 第四級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省轄市) 鄉代表會、鎮代表會、縣轄市代表會 **台灣省政府在民國 86 年修憲後,省長改省主席,省議會改省咨議會由中央派任,省政府已不再是地方自治的政府,而變成行政院派任地方的機關。
**地方自治的政府,負責地方自治的工作,並執行上級政府委派的工作。
**地方民意機關。負責議決地方的法規與預算,並監督地方政府施政。
五、地方政府經費來源:
中央補助 行政院分配中央統籌分配款。
地方稅收 (1) 地方稅:地價稅、田賦(停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與娛樂稅等。
(2) 地方法的課徵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處理。
自行籌措 (1) 規畫活動:各級依據地方特有資源,規畫活動。例如:宜蘭國際童玩節,墾丁春吶音樂季。
(2) 興建各種公共造產設施:公有市場、停車場、風景遊樂區。
**國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以及菸酒稅,除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燃料稅 不是稅是規費不是稅務機關業務。
**BOT:政府部份業務委由私人企業辦理。
六、我國地方自治的展望:
**台灣地區自民國 39 年開始實施,辦理縣、市長及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組織地方政府推行地方建設。
**社區總體營造:行政院文建會在民國 83 年提出「社區總體營造」,以非正式、非結構、非制度的組織型態,結合具自發性、自主性、有意願、有動機的民眾、團體或社區共同進行一種立足於社區,注重生命,改善生活,存續生存的理念,重建人民與社區與土地的共同連結的情感與關係,進而重建人與人、人與環境的關係。
**社區:今天的社區已不是昔日的村、里、鄰形式上的行政組織,而是在於居住在這區域居民的共同意識與價值關念。
**地方自治的選舉,常因派系文化的影響,很難落實選賢與能的理念。
**期待:地方自治其內涵與品質仍需努力的培養,我們許政府能跳脫黨派私利,為民服務;民眾也應督促自己睜大眼睛,選賢與能,善進公民參與的責任。
**各事項對應地方行政部門:
(1) 換發身分證---戶政事務所
(2)大沙發、冰箱要丟棄---清潔隊 (3)嬰兒施打預苗---衛生所 (4) 核發低收戶證明--社會課
(5)車輛失竊報案—派出所
(6)申請服務替代役---兵役課 (7)辦理房屋登記---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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