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职 职 务 务 级 级 别 别 政府 部门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 年 8 月 15 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有关条款:
1.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 5 年的干部。
2.分管教育工作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3.任职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分管教育工作 5 年以上、不满 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4.任职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事业 单位 有关条款:
1.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2.高等学校副省级以上领导以及任职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 年 8 月 15 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有关条款:
1.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 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2.任职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3.办学时间满 20 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任职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奖 奖 励 励 级 级 别 别 部级 以上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 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1.“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 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其中教育教学成果奖1993年前为优秀奖)排名排第二、第三名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第二者及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名者及提名奖排名第一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赛金牌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其余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7.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有关条款:
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提名奖其他获奖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银铜牌及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学科竞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及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冠军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教练)。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其他获得者、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其他获得者及二等奖获得者。
省部级
无
无
细化标准: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或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2. 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2.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第三名者。
3.湖南省中小学芙蓉创新奖科技辅导教师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4.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6.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论文被中央领导批阅,成为省级以上领导层决策重要参考的主撰人员(个人排第一名)。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荣 荣 誉 誉 级 级 别 别 部级 以上 上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1.具有正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2.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2011 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7.国家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9.“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及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
13.中组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入选者。
1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入选者。
15.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6.国家级教学名师。
1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8.南丁格尔奖章、白求恩奖章或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9.“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获得者。
20.国家督学。
21.国家智库特聘专家。
2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党代表。
2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副会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会长。
24.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细化标准: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青年学者。
2.中国高校青年科学奖获得者。
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秘书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副会长。
4.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荣 荣 誉 誉 级 级 别 别 省级
无 细化标准:
1.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湖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2.湖南省光召科技奖(科技兴湘奖)获得者。
3.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首席专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省政府“潇湘友谊奖”获得者。
5.二、三级教授。
6.特级教师。
7.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馆员。
8.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2.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4.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5.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6.湖南省优秀专家(含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7.湖南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8.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9.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入选者。
10.湖南省新世纪“121 人才工程”、“百人计划”入选者。
1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省级教学名师。
13.“教育人物表”中未被收录的其余正高职称者。
14.省级督学。
15.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党代表。
16 省重点智库特聘专家。
17.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
注:
省、部级以上荣誉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⑴授奖文件或奖状中盖有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公章;⑵省(部)级国家机关对获奖者有明确授权的文件,如在授奖文件中 注有“经省委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经教育部同意”等字样;⑶省委、省政府中有两个(含)以上厅(委办局)联合行文授予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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