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对于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1 区关于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区区块链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产业集群,打造高质量、高层次、高效能的区块链产业生态系统,结合我区实际,就区块链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区纳税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许可链区块链技术及应用企业、研究机构、产业基金项目及行业联盟等。
二、扶持政策 1 1 、专项资金。区设立 2 亿元人民币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区块链产业项目房租补助、平台奖励、技术奖励、活动补助、研发补助、上规模奖励等。
2 2 、项目资助。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经认定,自引进年或次年起,当年总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的,五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100%、50%、50%、50%给予项目资助。
3 3 、房租补助。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租用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区域内办公用房用于区块链项目的,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每天每平方米 2 元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以实际办公用房租金的 50%为限,同时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期限 3 年。
2 4 4 、平台奖励。支持扶持对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级别升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
5 5 、技术奖励。扶持对象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且列入编制名单前 3 名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级别升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每家每年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 6 、活动补助。扶持对象在我区举办区块链论坛、峰会等活动,经认定备案,给予活动实际费用 50%的活动补助,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7 7 、研发补助。根据开发的节点数、应用场景落地、实际效益等情况,对开展区块链许可链建设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结果,按其当年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 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8 8 、上规模奖励。对区块链相关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2 亿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0.5或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9 、支持产业载体建设。对经营建筑面积达 10000 平方
3 米以上的楼宇和运营面积 16000 平方米以上的园区、且落户我区的区块链企业入驻率和注册率均达到 60%以上的新建(或改建)商务楼宇、园区运营主体,自符合条件年度的三年内,按该楼宇、园区所有入驻区块链企业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的 5%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主体资助。
10 、人才奖励。大力引进区块链产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认定评审,给予创业人才最高 1500 万元的创业资助、1500 万元贷款贴息以及 1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补贴,给予创新人才 50 万元的安家补助。对入选市级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配套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安家补助。
(具体详见《关于聚焦高质量发展 打造人才生态一流城区的实施意见》)
11 、生活补助。对扶持对象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 100%的生活补助,期限 3 年。每家企业拥有 2 个基础补助名额,所在企业年区地方经济贡献每增加 50 万元,可增加 1 个补助名额,最多 10 个补助名额。
12 、金融支持。在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规模 5亿元的区块链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为经认定的优质扶持对象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服务。
13 、上市奖励。扶持对象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全国
4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附则 14、同一扶持对象当年若适合多项区级扶持政策的,以“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企业申请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且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5、本意见中根据企业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的政策条款,企业必须通过申报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予以兑现。
16、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自最近一次政策兑现之日起 10 年内,财政收入级次迁出的,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17、本意见自 2020 年 4 月
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投资促进局、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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