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溺水后伤残鉴定1例
摘 要:溺水死亡的案例在法医鉴定工作中较为常见,但溺水时间较长,损伤程度较重的溺水后存活患者,医疗终结后的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及后续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较为少见,现分析如下:
关键词:溺水;植物人状态;法医学鉴定;后续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62-01
作者简介:鲍丽娟(1988-),女,浙江衢州人,本科,任职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从事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鉴定工作。
一、案例
(一)简要案情
2015年8月1日,被鉴定人羊X母亲购买了X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经营的“X公主号邮轮”的旅游产品,2015年8月5日游轮行至公海海域,羊X在邮轮泳池意外溺水,监控显示溺水时长约9分钟,后被救起送往医院抢救。2017年3月28日委托方要求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对羊X进行致残程度等级、医疗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等评定。
(二)病史摘要
2015年8月5日患者羊X因溺水9分钟入院。查体:溺水严重级6级,面色苍白,口唇略青紫,GCS评分3分,心脏骤停,无呼吸无脉搏,两侧肺底部均能听到湿啰音,气管插管可吸入泡沫状粉色液体,颅脑MRI示两侧基底节、放射冠及侧脑室旁多发低密度灶,脑室扩大,脑池脑沟增宽。患者住院期间多次发生癫痫,次日转入上级医院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等对症治疗,2015年10月16日出院,患者出院时生命体征较为平稳,临床诊断为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持续植物状态等。
(三)法医临床检查
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羊X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羊X由家属抱入室就检,消瘦,无法建立对答。家属诉其只能进食半流质食物,咳痰困难,大小便失禁。
查体:意识障碍,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不能建立对答,自主呼吸平穩,双眼可自主睁眼,无目的追踪。头顶部有3.0cm×0.5cm手术瘢痕,右耳后见瘢痕。右胸前有1.5cm手术瘢痕,腹部脐上有1.8cm手术瘢痕。双上肢屈曲、双手握拳状,四肢肌群萎缩,四肢肌张力增高,双足内翻畸形,尿不湿在位,大小便失禁。其他部位无损伤。
二、讨论
溺水是小儿时期常见的意外事故[1],指由于大量溺液被吸入到呼吸道及肺泡,影响气体交换,导致人体内缺氧和CO2潴留,从溺水开始直至人体死亡,约5-6min。一般情况下,脑组织完全缺氧8-10min,常致脑组织发生不可逆的损害,出现脑组织坏死、脑水肿等形态学改变[3]。
本案例中羊X溺水长达9分钟,抢救时已无心跳、呼吸,当即予心肺复苏、气囊辅助通气等措施积极抢救治疗,检查提示示两基底节、放射冠及侧脑室旁多发低密度灶,脑室扩大,脑池脑沟增宽,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积极对症抢救治疗目前仍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持续时间已长达1年以上,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1 1)条之规定,构成致残程度一级。
羊X溺水后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抗癫痫治疗,需要定期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预防感染、肢体挛缩、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A应用说明中关于医疗依赖的规定依据,其医疗依赖属于一般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起居全部依靠他人看护,依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4.2.2.3条之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笔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里,法医病理溺水死亡案件非常常见,但溺水后经治疗存活的案例却比较少见,通过本案例笔者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法医学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死亡、身份鉴识等问题,为审判提供证据的学科。羊某在医疗终结后的后续治疗、赔偿及日常生活起居护理等问题实实在在的摆在了亲人们的眼前,鉴定过程中,我们鉴定人应充分与委托方、被鉴定人代理人进行沟通,避免遗漏鉴定委托项目,对于医疗依赖、护理人数等一些较少见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经后期跟踪回访,本案在某法院开庭审判,判决游轮方赔偿人民币约315万元。通过本案,笔者认为一份完整优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有效的证据,在诉讼赔偿及审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Peden M,Oyebite K,Hyder AA,et al.World report on child injury prevention[J].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9.
[2]丛斌.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
[3]王建枝,殷莲华.病理生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