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
我国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开始于2017年2月4日,这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内首次在实践中尝试两险合并,这是我国对于新时代经济表现出的新常态的主动适应,更是为了迎接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促进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大举措。本文主要从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理论意义出发,分析在两险合并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一、生育保险与基本醫疗保险的合并理论意义
(一) 有助于扩大制度覆盖面,有力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来看,生育保险明显低于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通过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能够将社会上就业于非正规部门或者正以非正规形式就业的妇女纳入进来,有效扩大社保覆盖范围,让生育保险的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合法权益的职工生育保险,最终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利,而更多的失业妇女并不能得到生育保险系统的全力保障。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不仅能够有效削减不必要的缴费程序,同时还能够让收益群体更大化,让更多女性的生育权利得到保障,成为国内妇女能够享受的一项基本待遇。
(二) 有助于基金共同结算,有力提升基金的规模效应
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收支情况来看,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远超过支出,而生育保险从2016年起则处于支出超过收入的状态,分析其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是国家目前已经放开生二胎,对生育保险也实行现收现付的支付制度,这使得生育保险出现大幅度的支出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的给付压力。通过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能够有效实现保险理论中倡导的大数法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基金互助共济的规模效应,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成本。
(三) 有助于项目统一整合,有力促进制度公平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属于社会保险,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合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纵向上的制度覆盖不公平,与此同时,还能够在横向上解决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在此基础上实现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跨省统筹,更能有效缩小地区之间的待遇差距,最大限度的确保机会公平,减少由于制度碎片化管理所存在的各种不公平现象。
二、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时的注意事项
(一) 处理好缴费责任与待遇享受之间的关系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已经完成生育保险项目缴费的单位必然会面临缴费标准的改变以及转移基金的困难,并且在生育保险中,员工是不需要缴费的,但是基本医疗保险中却需要承担个人缴费,合并实施也会增加职工个人缴费的压力。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在进行投资运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因素也会更复杂,极大的影响到基金的安全性,无形中增加了基金的给付压力。因此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需要坚持权责统一的管理原则,明确在保费缴纳以及待遇享受的标准上的问题,将缴费的义务与享受待遇的权利进行明确,将过去没有纳入到生育保险的群体也覆盖进来,做好良好险种的衔接工作,确保能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下降。
(二) 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的关系
由国家包括人社部,中央政府等部门依据面向社会进行的意见征求以及调研情况制定出台实施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政策是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这是从国家层面制定的顶层设计。在国家顶层设计基础上,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原有生育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所配套的制度与规则基础上进行调整,根据智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对原有机构进行增减,同时从机构定位,机构职能等方面调整现有的医疗机构,确保相关的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三)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一直以来,生育保险的统筹都是在市县级进行的,区域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实现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必然会遭遇到固有利益集团的抵制,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中央进行统筹,协调好区域之间的关系,解决省际之间的互助共济问题,无论是缴费标准还是待遇标准,都要坚持不损害发达地区人们的缴费积极性的同时保障欠发达区域的待遇。
(四)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两险合并过程中要理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始终坚持权责统一,政府从制度建设,资金筹集以及给付原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政府职责的同时,实现与企业角色互补,处理好与企业之间的矛盾。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原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保险项目,合并实施后不仅要处理好项目基金和人群等工作的管理,同时还要理清配套设施建设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配套设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确保保险项目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作者单位:晋煤集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