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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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1、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落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经审会)职权,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工会经审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工会法》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职权
2、根据上级工会经审会的工作部署和本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审议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事项并作出决议。
3、听取和审查市总工会本级经费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决算)、财产管理情况、预算追加方案等。
4、听取和审议市总经审会办公室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及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5、讨论确定市总经审会关于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6、讨论确定向市工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提出的市总经审工作报告。
7、选举市总经审会主任、副主任。
8、讨论决定表彰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其他有必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0、市总经审会办公室是市总经审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市总经审监督的日常工作。
三、会议
11、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认为遇有需由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会议时,经市总经审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召开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12、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由市总经审会办公室召集,市总经审会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13、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
(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2)对提交会议审查的预算、决算方案(附明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提出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议案的草案;
(4)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5)其他需要准备的会议事项。
14、市总经审会召开全体会议,市总经审会办公室应把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各位委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委员应在会前说明原因并请假。
15、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审查审议预算、决算方案、工作报告和其他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意见。
16、市总经审会召开会议时,市总工会有关部室负责人可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下级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并汇报工作情况。
四、表决
17、市总经审会表决议案,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18、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
19、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市总经审会主任、市总主席、副主席,发送市总经审委员及有关部门,并上报省总经审会办公室。
五、附则
20、县级工会、基层工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级经审会议事规则。
21、本规则由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2、本规则自市总经审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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