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证的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手机、等电子设备广泛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而利用计算机、智能技术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司机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签名,或者利用计算机盗取用户信息等行为,这些在庭审的时候都可以作为重要证据。然而,电子证据有它自身的特性,这种特性对原有的证据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以及证据能力审查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电子证据 鉴定
作者简介:陈林,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服务非公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46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了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这也表明电子证据正是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如果案件审理时,证据无法引入诉讼中,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通常法院在审理判决案件的时候,法庭首先要确认证据必须真实可靠。鉴证其实就是对审查证据的真伪,它也是证据采用的第一道屏障。
只有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法官才会采用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不少缺点:比如它容易被复制破坏或者被伪造篡改。电子证据的这种特性对鉴定电子证据的真伪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真实往往会成为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一、 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的是凡是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主要以电子、电磁、数据等有关的技术形式,具体包括有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有网上电子交易记录等;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电脑、手机或者其他电子储存器设备等外部介质,主要以数字或者数据信息形式,或者电脑在运行操作过程中,使用者会产生一些信息,电脑会将这些信息自动保存并记录下来。电子证据除了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之外,还有电子设备产生的内容也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比如数码相机和手机产生的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所以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事电子证据应该是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数据和信息材料,主要以电子技术、数字技术、光学技术等形式存储在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中。目前,根据不同的技术手段和传播媒介,可以将电子证据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使用现代通讯设备时,留下的语音、文字、符号等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话录音、短信内容、电报、传真资料等;第二种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中的电子证据,比如个人视频、文件、音频等;第三种是网络应用中的电子证据:有QQ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视频、电子邮件、电子消费记录、银行转账信息等;第四种就是电影电视中的电子证据,比如DVD光盘、电影胶片等。
二、刑事电子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的出现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刑事,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有着自身的特性。
(一)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中,这些电子设备在操作的时候,电子设备在运行的时候,使用者在操作的时候会留下使用的痕迹,电子计算机还会记载使用者的文字、语音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客观记录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作案的第一现场。
(二)隐蔽性
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数据信息不是原本系统就存在的,而是使用者在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了文字、图片、语音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生成完全依赖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信息一般由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在后台运行,因此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人发现。特别是电子证据形成以后,使用者还可以利用操作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有时候使用者本人都无法发现变化,因此这直接影响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
(三)易篡改性
电子证据一般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它的稳定性差。可以被人轻易修改或者删除,而不被人发觉,只有在专业的技术人员手中或者经过特殊的修复手段才能恢复。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合法审查
电子证据只有经过查证与鉴定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审查和鉴定证据的时候,要考虑到证据的三个特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文主要探讨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证据的法律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质疑。一般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必须要求证据主体、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是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事实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取决于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
(一)取证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电子证据收集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性,这些特性对我们的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取证主体必须自身懂得计算机技术并熟悉取证流程,否则在取证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取证主体造成证据的损毁。这样的话,调查人员不仅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而且有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损坏了电子证据,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判决。这个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应该是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海定区法院开庭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在公诉方认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CEO王欣以及4名公司高管明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违法行为,却依然采取放任的态度,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363条规定及最高法、最高检所出台的司法解释,应该判处王欣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然而,在庭审的时候,辩方律师质疑公诉方提供的“鉴定结果是否合法”“搜索结果是否能证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等问题。此外,公诉方提供的审验淫秽物品鉴定书签名出现了问题,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书是两个人的签名,但是签名的笔迹显示的是一个人,因此辩方律师质疑公诉方证人行为是否合理?此外,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鉴黄民警丁某出庭作证的时候表示,他所鉴定的这些涉黄视频并不是直接来自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而是存储在一块硬盘里面,硬盘是一名技术人员交给他的,硬盘里面视频是从一个服务器上面拷贝下来。因而,辩方律师提出质疑,服务器的硬盘是否是深圳市快播科技公司原来被查封的服务器硬盘,硬盘里面的淫秽视频文件是否有增多? 庭审后,很多人质疑公诉方在调查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014年4月22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因涉黄被调查,在电子取证的时候,公安机关没有委托网监部门协同检查,包括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电子数据的数量生成时间以及进行登记和封存的记录;鉴定前,应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导致在庭审的时候,辩护方律师质疑公诉方证据的合法性。下图是快播庭审现场。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存在的时间比较久了,但是直到2012年修正刑法案的时候才确定它的法律地位,因此发展的时间时间段,它的取证程序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涉及到电子取证的条例比较少。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一般都是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上,而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一经篡改就能发现,但是电子证据篡改以后不容易被发现,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恢复相关的数据信息。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放在同一个证据形式中。不过视听资料证据作为传统的证据,其收集证据方面,它的法律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的时候,遇到无法明确或者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时,可以按照视听资料取证的程序进行取证,以免因为不当的取证程序和方法,造成证据的损坏,影响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取证时,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调查人员表明身份,到达刑事案发现场,办案人员应该首先第一时间向现场的工作人员亮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明、搜查证书等相关证据。
2.收集电子证据。当取证人员亮明身份以后,立即将案发现场保护起来,比如计算机电脑、收集、传真机等相关的电子设备,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备份,按照规定贴上标签,以免造成证据的混乱。
3.在取证的时候,要注意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保护保护第一手资料,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它具有可复制性和易损坏等特点。保护原始资料,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案情比较重大,因此证据对案件的判定非常重要。所有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该贴上标签,著名信息的来源、编号以及查封的工作人员,对信息的情况要进行简单的描述,比如电子查封电子设备的日期,经办人是谁?设备中有哪些主要的数据信息?确认好这些信息以后,调查人员还要签名确认,以防电子证据被篡改。
4.证据保存。对重要的电子数据信息必须备份,避免因为意外造成数据丢失,影响案件的判决。
四、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然后就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是说证据对案情的密切度,与案件密切度越紧密,那么它的证明力度也越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关系到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链的完整性指的是电子证据在取证、保管、运输过程中证据链是否受到污染,证据是否受到损毁?收集到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确保电子证据的公正和可靠,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
五、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而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伪往往成为断案的关键事实,因此在司机实践中,要把握住电子证据的特点,完善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审查、鉴定等环节,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度,才能发挥出电子证据的作用,严惩犯罪分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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