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就业市场探析
大学毕业生初涉职场,应当了解在网络求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并学会如何在网络求职中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以1995年广州成立中国首家网上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为起点,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网络招聘和求职,即网上人才市场以爆炸式的速度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网上人才市场打破了传统的集市型人才市场受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针对性不强,求职成本高等因素影响,以信息量大、无时间与地域限制、求职成本低等独到的优越性和巨大的潜能,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求职者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所看好。 据部分高校统计,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有80%以上都会在网上投递简历。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网络就业市场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约束机制以及网上诚信机制的缺失,也有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大学毕业生在网络求职过程中权益经常遭受侵犯。大学毕业生初涉职场,应当了解在网络求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并学会如何在网络求职中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一、 网络就业市场“七宗罪”
网络就业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网络的固有特性产生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整个网络就业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网上诚信机制所产生的。一般来说,网络就业市场存在“七宗罪”。
1.就业信息真实性差
信息量大是网上就业市场的一大特点,但是在信息量大的背后,就业信息的真实性遭到了越来越多毕业生的质疑,调查显示有43.7%的人表示网上虚假信息太多。一些单位在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仅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根本没有用人意向;一些单位为了吸引更多应聘者,随意增设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一些单位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招聘到所需要的人,但是仍在求职网上发布信息;某些小型招聘网站缺乏就业信息,就直接从大型的网站上下载,造成信息重复。凡此种种,都说明网上虚假就业信息大量存在,毕业生使用这些虚假信息,必然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错失了良好的就业时机,权益必然受到侵犯。
2.就业信息回复率低
调查显示,有52.5%的人表示网上求职回复率太低,这已成为网上就业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毕业生通过招聘网站投出去100封简历,能收到回复的多是个位数。投出的简历没有回音,会给毕业生的求职信心和自尊心造成巨大打击,也会使他们对网络求职丧失信心和耐心,同时单位的这种做法也影响了毕业生对于自己信息的掌握,侵犯了其知情权。当然一些规模较大的单位每周要接收1000多份新简历,人力资源管理者浏览每份简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分钟,所以也很难要求他们对每个人的简历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复。但是现阶段还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增设自动回复或分批处理等功能,尽可能给毕业生回音,总之要使毕业生相信单位是重视他们的简历的,也是尊重他们的。
3.就业信息更新较慢
毕业生在网上求职时,会发现某些招聘网上的信息虽然很多,但是很长时间不更换,都是几个月前甚至是前两年的过期信息。有的信息未到期职位已招满,但是单位交了钱就不甘心删除,继续张贴。还有一些网站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信息量,就私自从其他网站上拷贝过期信息,以增加点击率来挣钱。毕业生使用未及时更新、过期的信息,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白忙活一场。
4.欺诈现象屡有发生
网络就业市场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隐蔽性、虚拟性等特性,为招聘欺诈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般来说,网络招聘欺诈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借招聘之名骗取钱财,一些单位在网上广发求贤广告,吸引毕业生注意,然后来者不拒,以培训、档案保管等理由要求毕业生汇款到指定账户,随后携款走人;二是借招聘之名骗取毕业生的智力成果。一些单位往往会以考察学生实际能力为幌子,要求毕业生制作一定的软件或程序、提供一定的广告策划方案或其他策划书、要求翻译资料等,然后通过网络发给单位,最后往往也是拿了毕业生的成果人去楼空。更有甚者,有些单位和个人会以网络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到特定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侵犯求职者的生命健康权。招聘欺诈对毕业生影响巨大,会严重影响网络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遏制和处理。
5.个人隐私恶意泄漏
单位进行网上招聘往往要求毕业生提供家庭地址、电话、父母工作情况、本人手机等个人信息,而毕业生也考虑到便于单位联系,会将个人信息悉数提供给单位。殊不知,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于是毕业生在网上投递简历不久就经常会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和邮件,甚至电话推销等。更有甚者,有些单位和网站还将求职者的照片提供给色情网站,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6.追究责任对象难寻
网上就业市场最大的特征就是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招聘和应聘,毕业生只能看到单位提供在求职网站上的单位信息,缺乏传统人才市场那种面对面的交流。如果招聘网站审查不严,某些非法分子就很可能以捏造的一个空壳公司在网站上招聘或以虚假的单位信息招聘,这种情况下,如果今后发生纠纷,毕业生由于单位不存在或者仅有虚假的单位信息而根本找不到用人单位,更无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救济。
7.招聘网站良莠不齐
网上就业市场蓬勃发展,使得招聘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国内具有网上人才交流功能的招聘网站不下数百,但是政府部门对此类网站的管理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又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所以如此众多的招聘网站必然良莠不齐。一些成立时就具有非法目的的,或者在竞争中难以生存下去的小网站就会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通过侵犯毕业生的各种权益来达到其非法目的。这些网站的存在是目前网上就业市场问题众多的根源之一。
正是由于网上就业存在上述一些问题,所以毕业生网上求职真正成功的比例相当低。为了增强毕业生网上求职的信心,真正发挥网络求职招聘的优势和提升成功率,保持网上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网络求职进行规范。
二、 网上就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网上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对上述及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
1.网上就业市场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一般所说的网络侵权主要是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网上就业市场的网络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络招聘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由于过错侵犯毕业生知情权、财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行为。
(1)侵犯知情权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广义知情权则泛指任何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获取和知悉特定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个人信息知情权的保护。
网络就业市场中的知情权属于广义的知情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有知悉毕业生真实信息的权利,毕业生也有通过招聘网站知悉单位全面、真实情况的权利、有知悉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自己投递的电子简历等的权利。相对应地,单位和毕业生都有向对方如实介绍自己和处理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在毕业生实际求职过程中,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或在招聘网站上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告知对于毕业生简历的处理方式(即不回复),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对毕业生知情权的侵犯。
(2)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为个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和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隐私侵权则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
在网上就业市场中,单位或网站以招聘为名非法收集毕业生的电话、邮箱、家庭联系方式、父母工作情况等个人私隐信息,或者未经毕业生本人同意,将利用招聘便利得到的个人隐私信息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披露给他人,或者利用获得的个人私隐进行干扰或者推销等都是毕业生在网络求职中遇到的典型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聘网站和单位若有上述行为,毕业生可以要求单位和网站承担民事责任,精神遭受损害的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遭受行政或刑罚处罚。
(3)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网上就业市场中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客体广泛性,只要是作者本人创作的文字、口述作品、建筑、摄影作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都是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也就是作者创作的这些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二是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需其他手续;三是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在网络就业市场中,毕业生对自己完成或创作的计算机软件、翻译作品、策划书、设计图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专有权。单位以网络招聘为名要求毕业生提交这些作品且未经毕业生同意而非法占有或转让,是侵犯毕业生著作权的行为。
(4)侵犯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指的是对物的全面的、一般性的支配权,包括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资料、实物都享有所有权。网络就业市场中,单位以缴纳培训费等名目骗取毕业生的钱财,使毕业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受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
(5)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将他人隐私向社会公开或者传播,不得对他人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报道,影响其社会评价。网络就业市场中,一些网站或者单位将收集到的毕业生信息如联系方式、照片等提供给一些非法组织、色情行业等,使毕业生的社会评价下降,声誉严重受损,侵犯了毕业生的名誉权。
2.网络求职中的就业协议问题
在网络就业市场中,单位招聘和毕业生求职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理想化的模式是招聘求职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实现。但是现在网上招聘求职还只是停留在签约前的接洽阶段,真正录用关系的确立还是通过签订纸质的就业协议书来完成。这样就可能产生问题,如果毕业生和单位在网上谈妥了一切意向,但是就业协议书没签,那么单位最后还是可以以没有签约为由拒绝录用毕业生。
要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就业协议订立的实质,并进而搞清楚就业协议和就业协议书的关系。就业协议的实质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单位和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的双方合意,也就是关于就业的合同。所以只要双方合意达成,则就业协议就成立。那么怎样才算合意达成、协议成立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合同成立的一般原理,在网络就业市场中,单位和毕业生通过网络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在已经谈及诸如工资、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实质内容后,一方向另一方发邮件表达签订就业协议的意向,视为要约。另一方回邮件表示同意对方的意见,视为承诺。承诺生效后,则双方达成合意,两者之间的就业协议成立,彼此之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能有人会问,这个时候就业协议书还没签,怎么就业协议就生效了呢?这就涉及到就业协议的形式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按照这个规定,就业协议(本质也是合同)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书面的就业协议也可以分为几类,通过信件来往达成的协议,通过传真达成的协议,当然通过互发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也是其中的一种,而传统意义上我们认为的就业协议书(也即合同书)实际上仅仅只是就业协议的一种。所以就业协议不同于就业协议书,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照样可以成立。因此在网络就业中,如果单位已经通过邮件向毕业生发出录用意向,毕业生也明确表示愿意到单位工作的,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书,两者之间的就业协议已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单位不能因此主张协议不成立而逃避责任,如果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3.网络就业市场中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就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网络就业市场中的侵权责任也是如此,招聘网站和单位根据各自过错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1)如果招聘网站本身不规范,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由招聘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招聘网站本身规范,单位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而网站又能提供单位翔实、真实信息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招聘网站本身规范,单位侵犯毕业生权益的,但是网站不能提供单位翔实、真实信息的,由招聘网站和单位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毕业生找不到单位情况下,由网站承担责任。
上述的侵权责任模式,可以较好地保证毕业生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找到追究责任的对象,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 网上就业市场的规范
网上就业市场由于其显著的优越性,必然得到巨大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网络招聘已占到人才招聘30%以上,全球五百强企业中96%的人才招聘通过网络实现。随着国内劳动力的增多、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及网络的普及,网络就业市场必将逐渐成为人才市场的主流。因此必须尽可能解决网络招聘求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现行网上就业市场规范,并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由政府、招聘网站和单位、毕业生共同努力,促进其长远、健康发展。
1.政府应加强对网上就业市场的监管
毕业生就业是一个全社会关心的社会问题,网上就业市场既是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载体,又是国家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网络就业市场的建设,从宏观上加强对网上就业市场的监管。笔者认为政府层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上就业市场,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严惩市场中的网络侵权和其他违法行为。
其次,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门划归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网络就业市场的管理,明确监管职能,强化监管力度。
第三,应提高招聘网站的准入机制。针对现行招聘网站过多过杂的情况,政府应抬高招聘网站的门槛,建立较高的准入标准,在全国或各省建立几个大型的品牌招聘网站,坚决取缔规模小、层次低、问题多的小网站。同时,应尽量减少商业性招聘网站,由政府出面或政府委托多举办公益性的网络市场。
第四,网络就业市场的成功运行,需要由政府进行基础性的建设,如建立全国及各地统一而健全的网上就业系统、建立完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等。
2.招聘网站和招聘单位应行业自律
网络就业市场的主体是单位、毕业生和招聘网站,市场中侵权的行为人往往也是招聘网站和招聘单位。因此从根本上说,网络就业市场的规范必然要求网站和单位的自律。
首先,招聘网站和单位应当本着珍惜自身声誉、着眼长远发展的原则,杜绝虚假行为、倡导诚信招聘,共同努力建立网上诚信机制。网上诚信机制的建立,是网络就业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先成立关于网络招聘求职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第三,招聘网站必须严把审查关。招聘网站对于在其网站刊登信息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营业执照、负责人和办理人证件、单位联系方式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强化招聘网站的责任,本身从事侵权行为或者未能提供侵权单位真实有效信息的网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毕业生在网络市场中应谨慎求职
毕业生在网络就业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要更加注意保护自己,谨慎求职,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能单纯依靠网络就业市场,要两条腿走路,充分利用网络就业市场和传统就业市场两者的优势。
第二,毕业生网络求职应选择大型的、资信程度较高的、正规的求职网站,不要在小型非正规的网站上投递简历。
第三,毕业生在网络求职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要求提供家庭联系方法、父母工作情况等要倍加留心,不要轻易提交相关作品或者汇款。
第四,要全方位了解单位的信息。不能只满足于招聘网站提供的单位信息,要通过网络、工商查询等各种途径对单位的信息进行全面、翔实的了解。
第五,网络求职要有针对性,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爱好等选择相应的岗位,不宜广撒网。
第六,毕业生在网络求职中遭遇侵权,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向求职网站或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学工部,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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