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细则 对项目履约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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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全面防范合同风险,预防合同法律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路桥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集团和项目部名义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以及按照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等合同。
第三条履约监控管理原则
合同履约监控实行“分级监控,定期分析、及时反馈、适当处理”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机构及其职责
集团商务部是合同履约监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履约监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分析集团所属各项目部上报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提出合同履约风险的防控意见。
集团所属各分公司对所管辖的项目部的履约监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汇总、分析项目部上报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对相关的履约风险提出防控意见。
集团商务部在必要时可组织分公司进行相关专题会议,会同集团法律顾问全面分析法律风险,研究制动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各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部的合同履约进行监控,按要求填写、上报《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分析相关履约风险,落实商务部及法律顾问的防控意见。
第五条人员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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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所属各分公司应确定一名合同履约监控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具体负责合同履约监控相关事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贯本细则及集团合同履约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审核、汇总项目部上报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对本公司的合同实施履约监控;
(三)按本细则的要求,向集团商务部报送本公司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并及时反馈合同履约风险信息;
(四)分析合同履约风险,出具风险防控建议或措施;
(五)解决或指导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六)集团交办的合同履约监控的其他工作。
各项目部负责人应确定本项目的合同管理员担任合同工履约监控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协调安排本项目部各部门的工作,为合同履约监控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合同履约监控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具体负责本项目部合同履约监控相关事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贯本细则及集团和分公司的合同履约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起草本项目部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二)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填写、汇总《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对本项目的合同实施履行监控;
(三)按本细则的要求,向分公司报送项目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并及时反馈合同履约风险信息;
(四)分析合同履约风险,落实集团及分公司提的风险防控建议或措施;
(五)解决或协助解决合同履约中的纠纷;
(六)做好或协助做好合同履约资料的保存工作;
(七)集团或分公司交办的合同履约监控的其他工作。
集团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在本细则颁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的合同履约监控员名单报送集团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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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合同履约监控报表
为配合本细则的执行,集团制定了同意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报表分为五类,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履约监控表。
第七条履约过程监控:分级监控
各项目部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梳理本公司或项目部的合同类型,按季度对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监控,认真填写相应类型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并以承包合同进行分类,对每份承包合同及其项下分包合同的履约监控报表进行汇总,于每月10号之前将本单位上一月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报送至分公司,再上报商务部。各项目部同时要保存好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种证据资料,必要时要按照集团和分公司的要求报送相应的履约证据资料。
集团所属各分公司对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进行整理汇总,按季度监控合同履约过程,并以承包合同分类汇总项下分包合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报送至集团商务部。
集团商务部对各分公司报送的《合同履约监控报表》进行汇总,对合同履行过程每季度监控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去兑合同履约过程进行检查和现场监控。
第八条履约过程监控:定期分析
集团和分公司,项目部要对《合同履约监控报表》中反应的实际履约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实际履约不符的具体原因,对承包合同履约情况与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对比,评估履约不符的风险和风险受控状态,并提出指定防控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履约过程监控:及时反馈
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各分公司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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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要及时将风险信息逐级反馈至公司商务部及法律顾问,共同研究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建立起“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预防”的风险发空体系。
风险信息的反馈遵循及时原则,不受本细则第七条报送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履约过程监控:适当处理
集团和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合同履约过程中风险,要区分不同的风险源、合同类型、合同相对方、风险后果等因素,综合运用风险预防、规避、分散、转嫁等处理方法,采取不同的风险处理措施,以消灭风险损失或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一条罚则
对合同履约监控负有职责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监控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集团或分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集团或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项目部和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合同履约监控职责,并未填制《合同履约监控报表》的;
(二)未报、迟报、瞒报《合同履约监控报表》或迟延反馈合同履约风险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切实履行风险分析、防控措施建议及制定等职责,导致风险分析不到位、防控措施采取不当的、
第十二条其他
分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惯例实际,将合同履约监控情况纳入项目部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本细则得到有效执行,实现合同履约监控目的。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由集团商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并子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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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模本 附件:合同履约监控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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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工程名称: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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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工程名称: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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