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摘要】本文详细地介绍了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体系化困境,并就如何突破该困境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见解,希望中国行政法学朝着更为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突破方向
在中国行政法学进行多次理论尝试的过程中,其已充分暴露其自身的弱点和不足,统领性抽象概念的缺失使其难以建立稳固运行的有机系统,而既有概念难以统合新的问题也使其无法较好的应对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迅猛变化,形式框架难以容纳政策目的则是中国行政法学最为严重的缺陷,失去了政策指引的优势,中国行政法学自身的包容性和生命力也将大大减弱。
一、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
1、缺乏统领性的抽象概念
中国行政法学缺乏统领性的抽象概念,使得其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相对有限。德国行政法学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形成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即以“行政行为”作为统领性的概念,而该概念是具体可感的,目的是为实现宪政国家权利的高度统一化,此种行政法学理论在我国建国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稳定建国初期社会秩序及促进经济增长都产生了正面影响。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体制及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前的行政法学理论已无法适应社会的要求,在之后的完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不可避免的受到了迈耶体系的影响,即从整体结构上观察,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由一个或多个概念性名词相互联结。“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多部行政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中皆得到了体现,“具体行政行为”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法律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界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抽象概念,实际状况无法由人为完全预料,也给实际的行政判决造成了阻碍。此外,“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承担法律概念的角色,即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统一判断行政行为的功能。
2、既有概念无法统合新的问题
既有概念无法统合新的问题使得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在形成过程中遇到了瓶颈,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多,复杂因素加剧。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行政法体系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在已有概念的基础上,新的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新概念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参照,因而实施力较为低下。例如,“私人行政”是新行政法中出现的新概念,该概念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中实际案例为模型而构建,大多来自于理论性知识的融合,在行政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得到落实,甚至新概念只存在于理论研究层面,因而也无法适应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第二,新形态产生的新作用趋同。中国行政法学与其他国家行政法学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行政行为”活跃在自由经济时代、垄断经济时代、福利经济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因此,同一形态所具有的历史属性具有较大的差异,但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中所发生的作用大同小异,即为国家秩序和司法行政服务。
3、形式框架难以容纳政策目的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作为行政法学建构的核心内容,需要对行政领域的各个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概念性的解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行政法学的形式框架和政策目的理应是能够相互融合的,形式框架和政策目的的统一将有效发挥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压力,以此更好的建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行政法学的形式框架与政策目的存在脱离的现象,政策目的缺乏准确的定位,有关行政机关人浮于事,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时有出现,职权规范不一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双重乃至多重标准,此时,中国行政法学的现实意义已寥寥无几。而缺少了政策的支持,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活动也难以有效进行。另外,当行政行为难以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验证时,其产生的效果则朝相反方向发生作用。
二、针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突破方向
1、以关联领域为基点建构新的体系
由理论层面上升为学术层面以期运用到现实生活是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目的,也是摆脱行政法学体系困境的重要举措。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行政法学尚未形成稳固有效运行的体系,而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则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首先,我们需要找到关联性较强的领域或理论作为现实参考,德国阿曼斯教授的理论可以借鉴。阿曼斯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和各个分支领域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任何一方的变化都可引起另一方的变动,只需要根据定位的不同来区分。具体领域和体系总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关系对于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我们可以将体系总论进行固定,即统领性抽象概念保持不变,而对具体领域法律事件发生机制及司法程序进行改革,以此适应体系总论的要求;另一方面,空洞的体系总论是无法较好的支持具体领域的发展的,因此必须充实体系总论内容,防止关联领域出现基点不明的状况。对关联领域获得较为清晰的认识之后,根据其内在联系进行新体系的建构,促使不同领域承担不同的功能,避免功能重合现象。同时,具体领域的制度内容及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找出其内在相同点以此纳入学术研究范围,将具体领域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单独考虑。
2、选取适当的核心概念作为指导
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需要找到一个准确而适宜的出发点,以此保证行进的方向性和前瞻性,即选取哪一概念作为体系建构过程中的核心指导是突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重中之重。在行政法学起步之初,一般将某一新的概念作为预设核心概念进行指导,但在社会生活变迁如此迅猛的今天,必须要结合实际生活选取核心概念作为指导,例如,警察法、城市法、环境法对于经济生活的发展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找出三者的内在联系之后,应该将“社会行政”作为核心概念建立三者的逻辑联系。与此同时,阿斯曼行政法学理论也可运用于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活动之中,利益类型、行政任务、行政类型、责任结构、行政结构都可作为核心概念的备选项进行具体的选择。其中,“行政任务”所代表的学术意义极为重大,在过分强调司法诉讼需求的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中,实践性的法理关系基本被忽视,由此引发了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也使得行政法学陷入了较为严重的困境之中。而“行政任务”概念的出现恰好改变了这一局面,首先,“行政任务”注重细化学术努力,使得学术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其次,“行政任务”打破了法治过于强硬的状况,使得法治形式渐趋多样化、人性化、时代化,具备鲜明的时代气息和相容性。在学术研究大放异彩的今天,“行政任务”的出现无疑是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一次突破。因此,选取适当的核心概念作为指导不仅能有效缓解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还将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创新及变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结语
陈旧的思路已难以处理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问题,而在事物发展基础上找到新的发展思路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从以关联领域为基点建构新的体系、选取适当的核心概念作为指导两方面探索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解决之道,克服统领性概念缺失、既有概念包容性差、框架形式化等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
【参考文献】
[1] 朱 芒.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 清华法学, 2015(01): 6-18.
[2] 田勇军. 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D]. 武汉大学, 2011.
[3] 方颉琳. 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D].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作者简介】
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州人,单位:赣南医学院;
吴雄健(1978—),男,江西赣州人,医学博士,单位: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