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少年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了四十年的今天,中国快速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青少年作为未来劳动力供给的主体,呈现出数量显著下降的趋势。而在劳动力人口绝对数量减少的背后,青年劳动力结构问题也越发凸显,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荒、技术产业工人稀缺与大学生就业难、城市化移民就业难等问题并存。未来,深度挖掘劳动力供给的潜力,即提升青少年成长质量是保证经济增长活力的重要方面[1]。2017年中央政府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各地方政府及团省委结合该规划展开了大量的调研活动并出台适合地方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青少年发展规划,其中青少年权益保障及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是青少年发展中的基础问题,青少年权益保障是提升青少年成长质量的基础。只有全面、完善、高质量的权益保障,才能切实减少青少年权益侵害(包括侵害和被侵害)的可能,提升青少年基础素质,从而应对未来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青少年素质的多元化需求。
一、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内容
青少年权益,是指青少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从性质的角度看,青少年权益实则是人权问题,是青少年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从功能的角度看,青少年权益可保障青少年充分享有权利,强调国家和社会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的责任,呵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2]。具体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薛梦莹,2016)。该研究还强调,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需要从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和青少年自身等多个角度来进行。
高忠建(2005,2006,2008)将青少年作为弱势群体,主张借助社会学能动干预理论干预青少年权益保护,强调对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生成性分析,倡导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社会政策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上的补偿和救助,而应该与达致社会公平和正义之消除社会排挤、实现社会吸纳的要求结合起来。同时还认为,权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权益侵害对青少年犯罪的激活是借助于心理机制来实现的,只有充分认识这一心理过程,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王峰(2012)在对上海市青少年权益保障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青少年在身心健康、个人发展、公共参与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将有力地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当前,青少年的生活环境、思想状况和利益诉求发生了深刻变化,青少年权益保护和发展亦出现很多新情况,必须要更新观念,提出新的应对措施。
二、吉林省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吉林省约有青少年人口404.3万,约占总人口的15.4%,对于青少年人口的权益保障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全国青少年发展规划,未来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将涉及更多的政府部门和社会职能部门,需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监督权责,形成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合力。而目前吉林省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现状,则是做好未来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起点。
第一,青少年发展的法制建设情况。目前吉林省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法制建设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例如《义务教育法》)、卫生、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青少年的发展及权益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但目前,在吉林省并没有制定推行符合青少年权益保障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青少年生存权益保障、教育权益扩展以及社会发展参与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性、有高度的监督机制,在促进青少年发展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立法空间。
第二,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情况。青少年权益保障除依赖法律的订立,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制定详细的制度规则来确保青少年成长发展。目前吉林省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各政府部门都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举措,但缺乏战略性规划和布局以及统一的协调和监督。所以,就青少年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目前尚处于各自为战、灵活性较强的阶段,对于各类事件的应对多是以临时性、一事一议的情况居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常态化的工作形式。
第三,青少年权益保障平台的建设情况。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为青少年权益保障平台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基础,借助大数据工具建立青少年权益状况舆情监测体系及舆论引导机制则成为青少年权益保障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全国各地区也在积极响应共青团号召,支持共青团建设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平台和12355青少年服务台。目前,吉林省共有长春、吉林、延边和通化4个城市开通了12355热线服务,主要接受青少年的咨询和求助。相比于发达省份吉林省开通12355热线服务的城市相对较少,仅多于陕西、新疆、宁夏和甘肃,而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青少年权益状况舆情监测的体系还在进一步孵化中。
第四,青少年权益侵害打击机制的建设情况。青少年权益侵害的打击是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基础工作,随着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权益侵害事件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其中拐卖、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受大众的关注。除此之外,针对在校学生的校园霸凌事件在近年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吉林省的青少年权益侵害在实际的处置过程中还主要依靠公检法等公共安全部门的法律程序得以实现,对于确实构成犯罪或治安处罚的行为,依法处置,但对于情节相对轻微,尚不构成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的行为,通常是责成监护人或学校等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总体而言,处置效果尚可,但尚未形成针对青少年权益侵害的打击预防机制,缺乏舆情管理和引导,缺乏事后监督和长效干预,尤其对于涉网新型青少年权益侵害事件,尚缺乏网络综合执法的有效机制。
三、吉林省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建议
吉林省青少年权益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除在基本投入上与经济发达省份存在一定差距外,在制度设计上也缺乏特色及有效的针对性。所以,吉林省青少年工作除进一步加大投入外,更应当以青少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为根本,构建多元分层立体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体系。
(一)强化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的制度设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的制度设计是青少年权益保障以及抑制青少年犯罪的基础,该制度的設计应以满足青少年发展的多元化需要为设计主旨,加快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法治进程,优化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路径。
1.以满足青少年发展的多元化需求为设计主旨。青少年的发展需要是多元化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不同成长环境的青少年其发展需求不同,尤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青少年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如何把握新时期的变化,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使其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制度设计的关键。僵化的制度设计、固化的行政管理方式,无法适应青少年的多元化发展需求。但多元化发展并不是没有重点。因此,本文认为,针对吉林省青少年发展事业现阶段的基本情况,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应当以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为重点,加强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注重素质教育,以教育的发展来促进青少年的发展,以教育的多元化来提升青少年的素质。
2.加快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法治进程。青少年权益保障除要依靠政策推进,不断提高权益保障的水平外,同样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治建设来制约损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监管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将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制度纳入到有法可依的轨道上来。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整合不同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关于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查缺补漏,形成各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形成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除此之外,还要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青少年权益侵害的严重性,提高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意识,了解青少年权益侵害的维权及举报方法,切实提升公众对青少年维权的法律监督。
3.优化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路径。青少年的权益保障事务是多元化的,涉及多部门的齐抓共管,也就涉及多部门资源的协调利用。由于青少年权益保障需求的多元化,维权路径的不确定性,在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很容易造成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的失察和行政干预的缺位。所以,面对新时期更高标准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形势,理顺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路径,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形成资源互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期间更需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信息优势及资源协调能力,提升共青团组织在管理青少年权益保障事务中的地位及责任意识,理清各部门在青少年权益保障中的职能及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切实做到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资源有效调配,提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的效率及效果。
(二)构建多元分层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体系
青少年群体结构较为复杂,不同成长环境、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其需求重点不同,单一的青少年发展策略无法保障青少年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所以结合不同青少年群体的发展需求,构建多元分层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体系,更能应对新时期对青少权益保障的要求。结合课题的实证研究,在构建立体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低收入家庭青少年基本权益的保障的工作,加强基础教育多元化以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扩大针对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青少年发展环境的公平。
1.加强低收入家庭青少年基本权益的保障。低收入群体青少年是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对象,这部分青少年不仅要面对自身成长发展的挑战,还要承担由于低收入导致的家庭负担,甚至部分青少年在未成年阶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护。所以,低收入家庭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是最需要投入社会资源、最需要解决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最基本问题。加强低收入家庭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工作主要涵盖三个方面,首先是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的生存权的保障,其次是低收入家庭青少年受教育权的保障,最后是低收入家庭青少年就业权的保障。其中,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生存权的保障,需要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好能够设立专项的资金支持;低收入家庭青少年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仅要依靠现有教育扩展及教育公平的推进,还可以考虑引入现代金融服务,减少低收入家庭青少年接受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及职业化教育的家庭经济负担,扩大其接受教育的选择空间,为其提升人力资本水平,理性就业选择奠定基础。
2.实现基础教育多元化,促进青少年发展。基础教育是教育发展的根基,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才能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宝库。不同于其他阶段的教育,基础教育承担着普及知识,培育德行,发现潜能的重要基础作用,单一的以知识训练为主的发展模式无法实现复合的发展目标。所以面向未来,基础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将会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出更高的标准。一方面,教育资源的投入要保证现有基础教育能够满足青少年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教育资源还要向德、体、美等方面倾斜,保证人力、财力、物力的充足,促进教育全方面发展理念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提升青少年培养品质打下长期的、坚实的基础。可以说,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整个青少年发展事业的关键,而基础教育在吉林省发展的现阶段则是青少年权益保障与发展的重中之重。
3.加大青少年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除包括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外还有社区环境,不同于家庭、学校环境,社区环境无论从人员构成还是日常事务方面都更为复杂、综合,良好的社区环境能对青少年成长提供有益的补充,并能及时发现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起到预防和引导的作用。青少年社区公共服务可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辖区内低收入户青少年状况的信息搜集及帮扶;二是为辖区内青少年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其他服务支持;三是为辖区内青少年提供法律宣传和心理疏导服务,并配合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的监控。社区公共服务事务繁杂,但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发展工作应当融入日常工作当中,并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也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开展公益、半公益性质的活动,加强资源供给的同时,提升工作影响力,促进青少年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丽,吕康银,王文静.人力资本积累对青年劳动者职业选择的影响——基于劳动力市场新形态的考察[J].税务与经济,2018,(4):40-46.
[2] 薛梦莹.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6.
[3] 高志宏.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障的挑战与对策[J].中国青年研究,2016,(10):58-63.
[4] 王立.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保障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6,(4):31-34.
[5] 卢雍政.论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8-44.
[6] 陈金祥.保障青少年权益比防止青少年犯罪更重要[J].中国青年研究,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