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式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
摘要:模块式教学是通过将一门课程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分为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模块式的教学能使授课老师不局限于聚焦某一类教学方法,而是进一步关注教学方法之间的组合适用。在法学的诸多课程中,经济法课程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因此通过对经济法总论与分论模块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区别设计,将较难驾驭的教学方法组合问题通过模块的方式加以细化和明确,发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模块式教学案例教学经济法运用
法学的教育不同于其他人文社科类,其特定的培养目标指导着法学教育特殊的培养方式,因此法学教育是一个兼具着复杂理论和精准实践的学科。那么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上,则需要二者兼顾。无论是单纯的“灌输式”抑或纯粹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并不能很好的提升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需要在不同课程的具体教学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济法的课程属于模块式案例教学运用的主要教程,因此有针对性的分别就经济法如何开展模块式教学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模块式案例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必要性
我国对模块化教学的研究和实践是从“项目化”教学开始的,大概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模块式教学”由若干个能够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教学板块组成的教学模式,每个教学模块都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身内在逻辑的学习“单元”,将若干教学模块按照一定逻辑进行选择与组合便形成了一门“课程”。
(一)适用课程的特殊性。法学课程中,有些课程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课程教学体系较为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多,因此课程容量较大;二是这些课程兼具了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因此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运用视为同等重要,这些课程的教学改革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教学方法的改革来实现,而是需要对课程进行一个整体的设计;三是教学内容上这些课程要么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要么包含了若干个“小法”,内部的逻辑性并没有那么紧密,因此为课程进行模块式的拆分和组合提供了条件。
(二)教学方法组合运用的必要性。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上,我们已经在教学中将苏格拉底式的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诊所式教学法、分组教学法、报告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加以广泛的运用,但是一门课程不是某一种教学方法的试验田,而是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不少学者更多的关注的是某一种教学方法的改革,而忽略了各种教学方法如何通过搭配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模块式教学是将课程的内容分为具有不同教学特点的若干个模块,然后针对各个模块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三)是对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双重改革。课程改革的核心主要是两个方面: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教学方法的运用。用模块式的教学方法来进行教学改革可以很好结合了这两个核心要素,在对教学内容进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将改革的支点落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并且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通过教学方法的运用也会配合着进行教学内容的调整。
二、模块式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
以张守文著的《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为教学用书,将经济法学课程内容进行梳理,整理为三大模块。
(一)第一模块:经济法总论篇。这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如概念、历史、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在有条件的高校将这部分经济法总论作为经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而将其他内容单独开课。这部分和行政法的第一模块很类似,采用的也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经济法总论中有大量的专有概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往往学生在理解上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专有概念的解释既能够帮助同学理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内涵,同时也能为后面的经济法分论打好基础。
(二)第二模块:宏观调控篇。这一模块在对宏观调控的理论和制度作出概述的基础上,着重介绍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计划调控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在有限的课时中,以最典型的财税法为讲解的核心内容。法学的财税法的教学目标是在贯彻财税法的基本理念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财税计算能力,因此对实践性的要求较高。一方面,财税法中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很多同学并不熟悉;另一方面,财税法的学习需要结合一定的练习才能提升教学效果,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用强化练习法,这在法学课程中并不多见。如在增值税中,掌握基本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这需要通过多加练习才能掌握。这一模块的教学中,需要在课堂中加入一定数量的强化练习课时,并通过点评的方式来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解答问题。
(三)第三模块:市场规制篇。这一模块着重介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这一模块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生活经验联系较为紧密,可以充分的采取实践教学法。虽然这些法律条文规范数量不多,但是仍要以一种体系化的方法来讲解,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进行细化。具体来说包括:第一,点缀法。在讲到某个问题的时候,通过适时的加入一点简单案例加以解释和扩展。如讲到反不正当经济法中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可以介绍一下商标的价值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而且通常一个商标被大家熟知和喜欢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的,如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价值是360亿美元,万宝路香烟价值300万美元,雀巢的商标价值120万美元等。第二,课堂讨论法。第一种方式还是更多的通过教师的讲解来将抽象的法律具象化,那么这种方法则更多的需要学生们的参与。如在讲授反垄断法中,择取有争议的经典案例来展开讨论。第三,学生提问法。在让学生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锻炼学生练习发现问题的能力。如講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让学生提出来生活中面临的自己作为消费者被侵权的案例并加以解答。第四,讲授故事法。经济法的很多实践案例有着接地气的趣味性,因此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有情节的故事,让学生更容易理解这个规则产生的过程和原理,不仅仅大大生动了授课的内容,而且可以从源头介绍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和最初的立法原意,扩展了学生的知识面。
模块式教学法是通过将一门课程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分为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由于每个模块有不同的教学内容、特点和要求,因此授课老师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在一些法律课程中,模块式的教学能使授课老师在关注某一类教学方法改革的同时,也去关注不同教学方法之间的组合适用,将较难驾驭的教学方法组合问题通过模块的方式加以细化和明确,因此往往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严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模块化教学设计研究》,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2]薛道晗:《“模块教学”法在公安院校侦查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7期。
[3]李德才、汪高元:《模块化课程教学体系构建初探》,《合肥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4]姜璟:《论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与重构》,《教学改革》2016年第24期。
[5]李振东、王雷:《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探新》,《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菁(1980—),女,江苏南通人,博士,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本课题系南通大学教改课题“行政法教学改革中的阿基米德支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2017B14)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2012B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