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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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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满洲国民法典》是伪满洲国成立后在日本帝国主义势力协助下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它由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穗积重远等审定,出台后曾被认为是当时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法典之一。这部法典确认了资本主义近代民法三原则,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并将之贯彻于分别各编,吸收了明治民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编纂过程细致有序,既体现了日本帝国主义势力殖民满洲的企图,也隐含了一批日本法学者制定一部先进民法典孜孜以求的精神。该法典不应成为我国近代法律史学研究中的一个空白。

关键词:伪满洲国;民法典;《满洲国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12-0088-06

作者简介:孟详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上海 200020)

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建立的傀儡政权。日本为维护其在伪满洲国的特权地位,曾在伪满洲国成立之后,协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满洲国民法典》即是其中之一。这部经由我妻荣、穗积重远等日本著名民法学家审定的民法典在出台之后曾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最优秀的近代民法典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学术界对《满洲国民法典》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建国后出版的几本《中国民法史》对这部民法典都未有提及。但是,正像伪满洲国政权曾经是客观存在的一样,《满洲国民法典》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客观存在的;正像伪满洲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样,《满洲国民法典》亦是我国近代法制史研究中一个不应被忽略、被遗忘的角落。

一、伪满洲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伪满洲国为建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完善的近代法律体系,确立了以下五项立法基本原则:一是顺应建国的本义;二是顺应国情;三是彰显大义、遵循条理;四是努力维护并发展自古以来的淳风美俗;五是努力汲取先进国家的长处。这是当时指导伪满洲国进行立法的总原则,民事立法概莫能外。

具体到民法典的制定,立法者提出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纠正从来的个人主义的法律指导思想;二是尽可能地保留传统的民事习惯。其中,前项原则比较有特色。立法者认为,近代私法思想以19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主义为主要内容,其本质是个人主义。这种思想对近一个世纪以来人类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病日益显露出来,最近世界各国均考虑放弃个人主义而采取全体主义的法律思想。因此,伪满洲国制定民法典,亦须舍弃个人主义思想而贯彻全体主义原则。立法者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提出全体主义的原则,这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实际上,这项原则在后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体现。

关于亲属、继承两编,民事法典审议委员确定了7条具体的立法原则,主要内容是: (1)日本人遵从日本的法律;满、汉、蒙、回等民族遵从统一法典的规定,对差异较大的习惯则在立法上留有余地。1937年11月5日达成的《日满两国全权委员间了解事项》规定,“日本人发生有关身份方面的诉讼时,满洲国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立法者认为,即使伪满洲国要制定统一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但考虑到日满的特殊关系及日本人与满、汉、蒙等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尤其是考虑到日满间存在的条约及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仍以“日本人遵从日本的法律”为宜。至于满、汉、蒙、回等民族,虽然在婚丧嫁娶等具体风俗习惯上与汉族仍有较大差异,但那些属于亲属法和继承法调整范围的民事习惯的差异则并不显著,且各民族伦理观念也基本趋于相同,因此只要在立法上对差异较大的民事习惯留有余地,各民族遵守统一的民法典就不存在什么障碍。此项原则,赋予日本人以超越法律的特权,明确承认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突出显示了日本人在伪满洲国所享有的特殊地位。(2)对各民族习惯进行详尽调查并给予足够尊重,努力保存东方淳风美俗,同时又不使现实生活游离于法律之外,仅对不良风俗进行改革以促进文化的发展。立法者认为,无论任何立法都必须考虑地域的特殊性并尊重当地的习惯和传统,亲属法和继承法作为与国民的伦理、道德、宗教以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立法时更要如此。民间习惯的产生都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的社会条件,对民间习惯进行改革,其影响将波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若对该习惯背后所隐含的各种社会条件未有充分的认识,就不能轻易对习惯进行改革,也不应做出与习惯相异的法律规定。立法者举例认为,满洲人民自古以来不喜改革,一向把墨守先王之道作为一种道德标准看待,长期以来推崇德治而反对法治,鄙视“刑名法术之徒”,因此,源于三千多年前周代的家族制度一直保持到今天。现在进行民事立法就必须充分尊重满洲的法制传统和民间习惯,即使对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也要慢慢地进行改革,不能只图急于求成而不顾法典实施的可行性。(3)适应东亚新秩序的建设。立法者强调,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不同,东亚各民族均采用以家为中心的家族主义,并以共同的东方道德为基础,考虑问题的方法也与西方全然不同,因此,“大东亚共荣圈”内的各国,包括日本、朝鲜、台湾和满洲都要致力于推进一体化的东亚新秩序的建设。立法者由此提出,满洲国在立法时要加强与其他东亚各国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以东方道义为基础起草亲属法和继承法,确立东方的伦理道德,以进一步促进东亚共荣圈的巩固。此项原则十分突出地反映出日本帝国主义以建立大东亚共荣圈为借口扩大殖民统治的野心。(4)基于道德人伦进行立法,而不是固守权利本位思想,赋予法典道德的色彩。立法者认为,满洲素有家族主义的传统,讲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而亲属法和继承法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立法,在立法时要吸收道义人伦的内容,考虑亲属间感情的和谐,彰显东洋法系的特色。(5)尽可能规定原则性的东西,从而留有余地。立法者认为,无论是采用个人主义的西方法律,还是采用家族主义的东方法律,对家内之事不必事无巨细悉数规定,尽可能规定原则性的东西,为时势推移留有发展的空间,以保证法律的概括性和稳定性。

二、伪满洲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满洲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私法方面,伪满洲国政权建立之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民法无疑是《中华民国民法》。

伪满洲国成立以后,伪政府于1932年3月发布诏令,“暂时沿用从前的法令”,规定对于《中华民国民法》,只要是与伪满洲国建国宗旨及法律不相矛盾的部分,都可得以援用。由此,《中华民国民法》在伪满洲国成立后数年内得以继续适用,甚至被称为伪满洲国的“旧民法”。

然而,伪满洲国统治者认为, 《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存在诸多缺陷,例如,《中华民国民法》制定时采用国民党“三民主义”的指导思想,以人格平等为基本立法原则,置满洲长久以来稳固的以男系为中心的家族主义于不顾,舍弃东方传统的家族主义,抄袭西方的个人主义,强调男女平等。这种立法,与现实生活完全隔离,在实践中很难推行。如果审判机关以与社会传统习

惯相悖的法律为断案的依据,势必造成国民对司法裁判的不安和不满。而且,伪满洲国统治者认为,满洲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当然不能永久地适用“外国”(中华民国)的法律,而要以东方传统和满洲国情为基础,尽快制定出独具特色的独立民法典。

1932年8月,伪满洲国成立司法部法令审议委员会,由司法大臣冯涵清负责,但此时的法令审议委员会只是从事了收集以往法令和调查民间习惯工作,民事立法事业的真正启动,始自1933年11月日本法官古田正武就任司法部总务司长一职,在他的负责下,司法部参事官、法典起草委员会、法典制定委员会、汉文整理委员会、法规制定顾问等相继设立。

1934年,伪满洲国通过了法规制定规则,决定由司法部法令审议委员会、司法部参事官、民事法起草委员会、法典制定委员会、汉文整理委员会、法规制定顾问等组织共同进行民事立法。然而,实际上真正参与民事立法的,只是司法部参事官、民事法典起草委员会和审核员三方面的力量。其中,司法部参事官是司法部内的临时职员,是法条的直接起草人员。当时的专任参事官共6人,均是根据伪满洲国与日本司法省人事部的协议从日本东京、大阪两地的现任司法官中选拔出来的“拥有直接参与司法法规立案、承担重要职责的资格、通晓法律并具备法律实务经验的上进有为之士”。从事民法典编纂事业的专任参事官主要是负责起草民法总则和部分物权内容的原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法官万岁规钜楼、负责起草债权部分的原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法官川喜多正时和负责起草部分物权内容的原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法官菅原达郎。民事法典起草委员会则由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人员组成,负责对法条的审议和修正。审核员则是民法典起草的顾问,负责对法典的总体把关,担任审核员的是当时日本一流的法学家穗积重远和我妻荣。

在立法人员夜以继日的努力之下,民法典前三编历经3年时间而完成。1937年5月31日伪满洲国内阁通过,同年6月15日参议府御前会议通过,两天后即以第130号敕令《民法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予以公布,定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与民法典前三编同时施行的还有民法典的附属法规,主要是《民法总则编施行法》、《民法物权编施行法》、《民法债权编施行法》、《外国法人法》、《利息制限法》、《遗失物法》、《不动产登记法》、《法人登记法》等。伪满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与民法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法律法规还有包括《商人通法》、《公司法》、《运输法》、《仓库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在内的商事实体法和包括《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非讼事件法》、《拍卖法》等在内的程序法。

由于民法典中亲属、继承两编主要对婚姻、父母子女、家以及继承等身份关系进行调整,与国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具有强烈的民族色彩,而伪满洲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政权,除日、朝鲜、满、汉、蒙等五个较大的民族外,还有回、白俄罗斯等少数民族,各民族在亲属、继承方面的习惯各不相同。因此,要制定亲属、继承法,对民间习惯进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司法部调集各方面的力量,派人奔赴全满各地主要场所,召集有知识的长者,依靠法官、法院、志愿者、学生等力量对各地习惯进行调查,并征求立法意见。与此同时,民法典亲属、继承两编的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直接负责条文起草的是日本参事官、原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千种达夫,中国人朱广文亦参与其中。千种达夫自1937年赴任参事官以来,积极投身于亲属、继承两编的起草之中,多次参与习惯调查,反复与司法部内的委员进行讨论,最后在征求顾问穗积重远、中川善之助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亲属法和继承法草案。之后,民事法典审议委员会召开数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审议。1945年7月1日,亲属法和继承法作为法律颁布,但其命运仅仅维持了一个多月,便伴随着伪满洲国的灭亡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伪满洲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 确认资本主义近代民法三原则

《满洲国民法典》从日本明治民法典中继承了资本主义近代民法三原则。其第203条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了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第100条和101条规定,除与公序良俗或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外,公民有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第732条规定,对给他人造成损害负赔偿义务的,原则上以故意或过失为限,体现了过失责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此后相继为各个近代国家所沿用。《满洲国民法典》确立了这三项基本原则,虽然完全来自于对日本民法典的照搬照抄,但无疑体现了法典的近代性质,从而决定了这部法典是一部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2 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并将之贯彻于分则各编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领域的规范植入法律的做法始于罗马法,但直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诚实信用才第一次作为基本原则出现在民法典中。日本明治民法典颁行之初并未直接规定这一基本原则,现在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系1947年修订法律的产物。《中华民国民法》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只是把它规定在“债编”中作为该编的原则,因此其重要性大为削弱。《满洲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第2条就明确规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必须诚实且守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分则各编的具体条文之中,《满洲国民法典》也非常注意落实和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法典第203条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文与日本明治民法典相比,在“使用”前少了“自由”二字;第206条对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进行一定的限制;第221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他人非属故意或过失而越界构造的建筑物请求移去或变更,不得迟延提出,否则丧失请求权;第222条规定对边界之争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公平裁判等等,均是出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

《满洲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其地位提到了统筹整部法典的高度,将该项原则贯彻于分则各编,比起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民法》来说确实是一个突出的进步。

3 吸收了日本明治民法典制定以来日本民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

尽管《满洲国民法典》主要是由日本法律专家以日本民法典为蓝本进行起草的,而且整体而言,其编制结构酷似日本民法典,但如果仔细研究这部民法典的内容,就会发现它并不是日本民法典的简单模仿和照搬照抄。“《满洲国民法典》模仿的标准是经各种学者的解释论、立法论和各裁判所的判例修正之后的日本民法,并源考日本民法的母法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参考新的瑞士民法和以日本民法为母法的中华民国民法,同时考虑满洲固有的各种物权以及交易实践,在此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此可称得上是进步和改良的日本民法。”

《满洲国民法典》制定时,日本民法已实施四十余年,民法学理论发展到了新的水平。《满洲国民法典》依据日本民法学最新理论进行立法,日本“民法解释学和立法学上多数学者主张之处被一点不剩地采用”。《满洲国民法典》的许多规定引人注目,例如,确认诚实信用原则;将规定“妻无行为能力”的条文从总则部分删除;不再将消灭时效视为权利的绝对消灭,而是止于抗辩权的发生原因;在占有上采取客观主义;在所有权制度中明文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对危险负担实行债务者主义一元化;将消费租赁视作诺成契约;即使不具备具体的权利侵害,只要具有违法性事实就足以构成不法行为等。这些规定虽然并未造成《满洲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在现实适用上的巨大差异,但从理论上来讲,毕竟《满洲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显得更加整齐有序。同时,《满洲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基于理想而在法典中确实规定了一些与日本民法具有实质性差异的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对登记簿赋予公信力。可以说,《满洲国民法典》吸收了日本民法在学说、判例上的最新成就,是对日本明治民法的发展和突破。

4 编纂、审议过程细致有序

《满洲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从大纲到要纲以及关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议案,再到各编草案,直到成案,遵循了一套系统、细致、连贯、有序的审议程序。例如,仅债权编在制定过程中,就经过了对以下20项草案的审议:(1)《满洲国民法起草大纲》,1936年3月28日;(2)《民事法牵连事项》,日期不详;(3)《关于民事债权编总则要纲立案的诸问题》,日期不详;(4)《民商法牵连事项》,1936年5月7日;(5)《债权编总则决定保留事项》,日期不详;(6)《顾问会议决定事项(债权编总则)》,1936年5月;(7)《债权编总则起草要纲案》,1936年6月;(8)《债权编总则预备草案》,1936年9月7日;(9)《债权编总则草案》,1936年11月;(10)《民法债权编各则制定要纲案》,1936年12月;(11)《关于证券债权的要纲预备案》,1937年1月;(12)《关于证券债权的要纲案》,1937年1月;(13)《民法债权编各则制定大纲案》,1937年1月22日;(14)《债权编总则草案》(第2次草案),1937年2月;(15)《关于证券债权的要纲》1937年2月12日;(16)《债权编各则草案》,1937年3月;(17)《证券债权案》,1937年4月;(18)《债权各则草案》,1937年4月;(19)《民法第三编(债权)草案》,1937年4月15日;(20)《民法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确定草案)》,1937年5月21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立法者先后召开数十次会议,有计划地对20项草案进行审议。其他各编的编纂过程大抵如此,限于篇幅,不赘。可见,立法者将纷繁庞杂的法典编纂工作考虑得细致周到,安排得有条不紊。

5 法典既体现了日本帝国主义势力殖民满洲的企图,也隐含了一批日本法学者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的孜孜以求的精神

《满洲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日本帝国主义势力殖民满洲的野心。负责进行法典起草和审议的人员,绝大多数是日本人,就连法典中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亲属和继承两编,亦主要由日本人进行起草。把本国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全部拱手让与外国人,这对一个所谓的独立主权国家来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伪满政府的立法原则中包括“顺应建国的本义”、“顺应国情”等内容,而其所谓的“建国本义”和“国情”,实质上不过是由伪满政权充当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满洲的傀儡而已。正象日本侵略者所宣扬的,满洲国是“一君万民的日本国体的发展”,是“日本国国土的延长”,是“大陆的日本国”,这清楚无误地道出了日本帝国主义吞并我国东北的政治目的。伪满政权在编纂民法典亲属编和继承编时,更是在立法原则中明确提出“适应东亚新秩序的建设”,试图在东亚各国立法中确立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不同的家族主义,建设共通的“东方道义”,以此推进一体化的东亚新秩序的建设,十分突出地反映出日本帝国主义以“建立大东亚共荣圈”为借口扩大殖民统治的阴谋。

然而同时,日本法学家希望以此为契机制定出一部高水平民法典的孜孜以求的态度亦发人深思。日本明治民法自颁布以来,随着法典的广泛应用,随着日本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明治民法所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逐渐暴露出来。但是,法典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它不可能为适应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而随时更改。于是,当日本法学者远赴满洲参与立法之时,就抱有将日本民法学的最新理论应用于《满洲国民法典》编纂之中这样一个理想。正如伪满洲国民事立法的审核员、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所言,“对私法学者来讲,满洲国现在提供了一大实验场所”。《满洲国民法典》的许多规定都是在吸取日本民法学和民法判例最新成就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有人说,《满洲国民法典》是“将日本民法学者和实务家理想中的民法在满洲国付诸现实”,此话不无道理。

四、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影响

《满洲国民法典》虽然生命短暂,但其存在价值及对后世影响不容忽视。这部法典不仅曾在伪满洲国得到确实的推行,而且它还对《韩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国学者郑钟休对此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比较研究,认为《中华民国民法》和《满洲国民法典》均是韩国编纂民法典时参考的对象。尤其是,《韩国民法典》对《满洲国民法典》的财产编部分进行了直接而全面的参考和吸收。例如,《韩国民法典》规定了与《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非常相似的内容;对日本民法解释论认可的债务引受,韩国民法典规定在从第453条至459条的7条条文中,设置条文的位置、条文个数、条文顺序等都与《满洲国民法典》第440条至第446条的规定完全相同;韩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编最初是60条,与《满洲国民法典》的内容、编排亦完全相同。可见,韩国民法典在编纂之时大量继受了《满洲国民法典》的内容。

《满洲国民法典》诞生伊始,便在日本法学界得到相当的好评,甚至还被人称为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最优秀的近代民法典之一”,并一度引起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日本国内关于该法典的解说书及研究专著相继问世,主要有柚木馨所著《满洲民法读本》、《满洲国民法总论I》、《满洲国民法总论Ⅱ》,长谷镇广所著《满洲帝国主要法令解说》,中要不羁雄所著《满洲民法总则要旨》、《满洲民法物权要旨》,石田文次郎、村教三所著《满洲民法·物权》、《满洲民法·担保物权》,石田文次郎、岩井万龟所著《满洲民法·债权总论》、《满洲民法·债权各论》。千种达夫所著《满洲亲属继承法的大纲》等。与此同时,对日本民法和伪满洲国民法进行比较研究的论文也大量发表,主要有我妻荣所撰《满洲国民法典的公布》、末弘严太郎所撰《读满洲国民法(总则)》、《读满洲国民法(物权)》、《读满洲国民法(债权)》,及川德助所撰《满洲国新民法和日本民法》,游佐庆夫所撰《满洲国民法评论(总则编)》、《满洲国民法评论(物权编)》、《满洲国民法评论(担保物权)》、《满洲国民法评论(债权编)》等。

也许,正因为《满洲国民法典》是伴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野蛮侵略和对中国人民的殖民统治而诞生的,因此,它和伪满洲国一样,成为每一位中国人心中永远的伤痕,成为中国人不忍也不愿直面的一幕历史的惨剧。然而,当抚去历史的尘埃,重新审视这部曾经风光一时的民法典时,才发现它所承载的不仅是痛苦和耻辱。我们要始终对历史上日本帝国主义的法西斯侵略行径给以强烈的遣责,但同时,对《满洲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和现实上的价值以及日本法学家在编纂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民法科学孜孜以求的精神也不能一概否定。

(责任编辑:刘迎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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