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排斥与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
摘要:闲散青少年是我国现阶段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社会排斥对闲散青少年在日常生活、社会角色、人际关系、价值评价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使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严重受挫,导致其违法犯罪等偏差行为产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社会排斥;社会化;闲散青少年;犯罪
闲散青少年是我国现阶段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一般认为,闲散青少年指的是处于失业、失学、失控状态的14—25岁青少年,即所谓“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工不做”的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出现是我国近年来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结果。本文试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对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社会排斥的含义
“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最早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往往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排斥最先由法国学者Rene Lenoir在1974年首先提出,指身体有残疾者、老年患者、边缘群体等不适应环境而受到社会的排斥。社会排斥理论重在探索贫穷、富有成效的就业和社会整合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论焦点放在不充分的社会参与、社会整合和公民权等关系议题之上,关注人们的生活如何受到经济重建与社会制度之间内在关系的影响。这一理论在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中,由注重物质匮乏转变到关注导致贫困的社会关系,由关注个人和家庭贫困转向关注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制度性结构中考察贫困的成因。
与以往的阶级矛盾、相对剥夺理论及社会冲突理论不同,社会排斥理论在内涵上有更少的意识形态色彩与政治观念;在视角上更加注重问题的复杂性与多元性,认为社会排斥不单纯指物质层面,而且应拓展到精神心理层面和制度、符号层面;在对策上强调用建设性的改革来实现社会公平。强调长期贫困包含潜在社会冲突,并反省社会冲突的原因是由于其社会制度自身存在的某些重要问题导致的。由于社会排斥理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在解决现实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后来社会排斥被频繁地用于研究贫困问题,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甚或犯罪的群体。因而,现代西方社会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指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断裂和弱势群体所遭受的多重不利境遇,以及弱势社群如何通过不同的过程被排斥于主流社会以外,进而被边缘化。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排斥是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体制和社会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被排除在主流群体之外的一种系统性过程,其结果是这一部分群体丧失了参与主流社会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机会,从而处于一种被孤立被隔离被歧视的社会状态,并且通过社会的累积和传递,遭受某一维度的社会排斥可能引发另一维度的社会排斥。
闲散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天然”地具有某些被贬低、被侮辱、被歧视的污名化特征,因此其所遭遇的社会排斥在政治、经济、教育、就业、社会福利、人际关系等诸多层面都有所体现,严重影响闲散青少年对主流社会的心理认同,也因此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等偏差行为的发生。社会排斥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闲散青少年犯罪的新视角,同时也为我们解释闲散青少年犯罪和探寻解决闲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途径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和方法。
二、闲散青少年遭受社会排斥的显性表现
当前,闲散青少年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政治、经济、就业、社会福利、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其中以日常生活为内容的为人所感受到的社会排斥最为突出。
1.社会主流群体对闲散青少年的交往排斥。我国是一个同质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对标签化的闲散青少年群体排斥力度比较强。一般而言,主流群体掌握着社会资源并控制着话语权,在社会身份的建构中偏袒自我群体或族群中的成员,并借助文化氛围及人员优势排斥闲散青少年群体,从而强化本群体的认同感。老百姓歧视这些不在学、不就业的青少年,认为他们是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偷鸡摸狗的不肖子弟,给他们贴上“渣子”、“没出息”、“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甚至罪犯的标签;政府把他们列为违法犯罪的重点人群,以打击和控制为基点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闲散青少年群体与主流群体交往的主动性减弱。据调查,大部分闲散青少年的社会交往只能在本群体中进行,并且多数人交往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良交往往往是闲散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起点。在这个群体内,很容易因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密切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
2.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排斥。闲散青少年基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没有上学或者仅仅具备了小学或者初中文化,几乎没有受到过什么正式教育,其文化素质、职业素质、能力素质明显不高。而用人单位在聘用青年员工时,一般以学历和技能作为筛选和录用的主要标准。因而在就业市场上,闲散青少年基本上处于边缘地位。大多数青少年只能在二级或者普通的劳动市场找到工作,他们既没有下岗职工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多的技能,又不具备吃苦耐劳精神,获取就业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只能做一些脏、累、险而薪酬又少的工作,甚至于打零工。在失业状态下,要靠父母、朋友等人接济生活。同时,由于收入低下,闲散青少年会降低对未来的良好预期,从而不能将收人中的一部分用来参加职业培训或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距离社会对劳动者的要求越来越远,形成不良循环。
3.社会保障制度的排斥。由于闲散青少年处于社会边缘地位,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措施,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目前,闲散青少年面对的社会保障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伤方面,闲散青少年大多从事“脏、累、粗”等低端、险重职业,工作环境恶劣,又缺乏相应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威胁,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他们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在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闲散青少年有可能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已经为我国无数的案件所证明。医疗方面,由于闲散青少年收入有限,他们一旦生了大病,自己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只能靠父母、朋友的接济。社会福利方面,与社会主流群体相比,他们住房条件差,没有什么补贴;在职培训、工资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都与主流群体存在较大差异。由于这些制度性排斥,使得他们处于社会边缘地位,从而丧失了本应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社会保障将闲散青少年排斥在外的情况下,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就会出现比较普遍的不满情绪和反社会倾向,稍遇外界刺激,便可能以一种受害人意识和心理去报复社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教育领域的排斥。教育排斥是由于制度性区分或者意识上的排斥而导致的某些个人或者弱势群体缺乏机会参与社会普遍认同的教育学习活动,而被边缘化的系统性过程。教育领域中的
排斥是社会中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权利排斥的延伸。比如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青少年再教育机会、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环境等方面的极大差异。闲散青少年子弟由于要额外承担借读费等不合理的教育支出而可能丧失教育机会。大多数闲散青少年的家庭经济状况差,导致其不能完成较高一级的学业,早早辍学在家,并形成一种习得性失败心态,认为自己天生不是学习的料,而这无疑又会导致新的教育失败。经过恶性循环,连基本教育都没有完成的闲散青少年,他们的生活注定不能与现代社会接轨,只能被排斥在分享社会发展与教育进步的成果之外。
5.社会排斥累积性和传承性明显。闲散青少年在某一层面遭受的排斥往往会导致他在另一层面也遭受排斥。例如,因其经济层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参与政策的制定,同样因为政治上的无权而无法得到经济上、文化上、教育上的许多保障,与一般社会群体的差距越拉越大。社会排斥还具有很强的代际传承性,一个家庭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都是决定着它能否向上流动及向上流动程度的关键因素。对于一个遭受社会排斥的闲散青少年来说,因其在各方面或多或少都处于匮乏状态,其后代向上流动的资本严重缺乏,因而后代遭遇排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综上,闲散青少年所遭受的社会排斥,从性质上看,不单有经济上的,还有情感和心理上的。从排斥的发生领域看,存在于劳动力市场、家庭及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说,闲散青少年遭受了多维度的社会排斥,处于一种受排斥的状态。
三、社会排斥与犯罪的产生
由于社会排斥,闲散青少年在心理上缺乏对社会的认同和归属感,对政府、社会主流群体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导致闲散青少年易寻找和依托自己信任的群体,更趋于群内认同,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倾向,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阻隔了闲散青少年群体与其它社会群体的交往。在不良因素刺激下,闲散青少年很容易偏离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1.就业排斥、社会保障排斥引发犯罪。从犯罪类型看,闲散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上。据笔者在陕西渭南市的调查,在闲散青少年犯罪人员中,约有46%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故意伤害、杀人等;约有15.5%的暴力性犯罪亦与金钱和财物有关。闲散青少年的这一犯罪特征与他们受到的就业排斥和社会保障排斥,以致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生存压力大有着直接关系。正常的制度性保障措施的缺失,使闲散青少年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导致其采取制度性保障以外的手段去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对物质生活资源的追求,解决生存危机问题就成为绝对优先选择。当有时机通过使用非法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时,闲散青少年极可能接受并付诸实施以缓解生存危机。
经济收入低下使得闲散青少年因贫困而产生了被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正的印象。谢利指出:“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因贫困而不满却会离奇地足以产生犯罪”。大部分闲散青少年的家庭是处于社会分层底部的工农群体,家庭经济的困难影响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进而影响到其今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贫困的代际传递,强化了社会不公。当闲散青少年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生存的困境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也为他们陷入极端,做出过激行为提供了可能。
2.文化价值观的排斥与闲散青少年犯罪。贫富分化事实导致被剥夺感的产生,是闲散青少年对利益格局的否定评价结果,其背后往往具有某种伦理性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包含着他们对于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伦理观念。由于社会排斥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传统文化中强烈的亲缘和地缘意识,衍生出强烈对抗主流文化的群体亚文化。这一亚文化圈能对闲散青少年进行群体的语言、行为、文化方面的社会化。客观地说,与主流社会群体相比,闲散青少年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使得闲散青少年对处于技术进步中的城市感到手足无措。与此同时,为了寻找心灵慰藉,闲散青少年又自设了社会交往圈,寻找同质文化,寻找“都市里的老乡”,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初级组织就成为了闲散青少年的精神家园与心灵依托。共同的遭遇和心理感受使他们结成心理共同体,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行为标准。同时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语言文化的差异,使得闲散青少年与其他社会群体缺少生活中的感情互动,减少了相互沟通、交流的机会,在客观上形成了社会隔离状态,使闲散青少年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由此产生“过客”心态,无法对社会产生归属感。
3.正常社会化受挫与闲散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化是指青少年在一定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通过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来逐渐接受社会的同化,使自己成长为能够遵守社会规范、履行一定社会角色的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社会化的成功与否与青少年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因为青少年社会化不充分,容易造成其自我控制能力低的后果。”在社会排斥语境下,一方面,闲散青少年难以将一定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责任内化,对自身社会角色产生认同——闲散青少年角色的定型固化观念被反复灌输,来自他人的一致的社会排斥性反应,阻碍了闲散青少年回归正常社会角色的企图。另一方面,也难以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学习社会分工合作,学习遵守社会规范,形成责任意识,其结果是闲散青少年只能在本群体中得到影响。萨瑟兰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从这个意义讲,社会排斥导致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受到影响,犯罪是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阻滞与中断的结果。
4.社会排斥与犯罪心理的形成。人在追求预期的目标遇到内部或者外部的阻碍时,因未能得到满足会产生一种挫折心理,随之做出一种攻击反应,这是人们常见的现象。从闲散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因素来看,一方面自身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专业技能素质都比较低,他们无法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然处于劣势地位;加之城市社会的种种排斥,自身的适应能力普遍有限,闲散青少年大多难以建立与其他群体相融合的社会圈子,也难以形成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大多数闲散青少年并没有从心理上自觉地对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排斥,也没有通过行动来抵制这种排斥,而是被动地接受这些排斥,在存在排斥的前提下去行动和构建生活。长期的被动接受会导致闲散青少年社会保障权利意识的缺失,这种认知的缺失又会加剧闲散青少年社会排斥的延续。遭受的挫折越多,受挫感越强,违法犯罪的动机、欲望、心理就越容易形成,就越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结语
社会排斥不仅是对闲散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剥夺与限制,同时也是对社会公正的极大损害,最终会危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只有消除对闲散青少年的社会排斥,摆脱其边缘化的社会处境,促进其融入主流社会,才是预防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