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例文 最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例文 最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
管理制度是⼀个完整的体系。⾏政事业对于财务的管理,都有哪些制度呢?现在就和店铺⼀起来学习⼀下吧!
⾏政事业单位制度1
第⼀章
第⼀条为了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段。⾏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财产、资⾦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管理、⽀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结算管理、现⾦及银⾏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作。审计、、物价、监察、⼈民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职责做好⾏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作。
第⼆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预算、⽀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包括:⾏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上级补助收⼊、附属单位上缴收⼊、捐赠、其他收⼊等必须列⼊收⼊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库”。
按规定纳⼊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收⽀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挪⽤。
第七条⾏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基本职能所需要的⼈员经费和公⽤经费,对其他弹性⽀出和专项⽀出应当严格控制。
⽀出预算包括:⼈员⽀出、⽇常公⽤⽀出、对个⼈和家庭的补助⽀出、专项⽀出。⼈员⽀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不得列⼊预算。⽇常公⽤⽀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和家庭的补助⽀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作⽬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出事项。
第⼋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作实际制定⽤款计划和项⽬⽀出计划。预算⼀经确⽴和,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资⾦和上级补助资⾦的管理,建⽴健全项⽬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的顺利实施。专项资⾦应实⾏项⽬管理,专款专⽤,不得虚列项⽬⽀出,不得截留、挤占、挪⽤、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不得进⾏⼆次分配。单位应建⽴专项资⾦绩效评价制度,提⾼资⾦使⽤效益。
第⼗条⾏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政事业单位运⾏成本。各项⽀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规定,不得擅⾃提⾼补贴标准,不得巧⽴名⽬、变相扩⼤个⼈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购买或配备⾼档交通⼯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条⾏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程(含维修)和服务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政府采购。
第⼗⼆条采购代理机构进⾏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作⼈员在政府采购⼯作中不得有下列⾏为:
(⼀)擅⾃提⾼政府采购标准;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进⾏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四条⾏政事业单位开⽴银⾏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办理开户⼿续。
第⼗五条⾏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为:
(⼀)擅⾃多头开设银⾏结算账户;
(⼆)将单位款项以个⼈名义在⾦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账户。
第⼗六条⾏政事业单位对外⽀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宗印刷费、⼯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管理暂⾏》的规定,要求实⾏银⾏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付。
第⼗七条⾏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现⾦结算的⼩额商品和服务⽀出,采⽤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员在外使⽤现⾦⽀付费⽤的,应由财务⼈员将报销⾦额归还到出差⼈员的公务卡⾥的,原则上不再使⽤现⾦结算。结算科⽬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录执⾏。
第⼗⼋条⾏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存款和现⾦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应及时⼊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应及时存⼊银⾏。银⾏存款和现⾦应由单位专⼈负责登记“银⾏存款账”、“现⾦⽇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完整。“银⾏存款⽇记账”、“现⾦⽇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兼管。
第⼗九条单位资⾦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式管理。
第⼆⼗条⾏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的管理。借⼊资⾦、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额现⾦长期占⽤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条⾏政事业单位应建⽴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划转、结算(⽀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分档审批、重⼤资⾦划转、结算(⽀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避免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切资⾦划转、结算(⽀付)事项由⼀个⼈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条资产是指⾏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资产使⽤效益。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领⽤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条⾏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设备、⼀般设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固定资产。单位应建⽴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或⽆偿交由与单位⽆关的经营单位使⽤。
第⼆⼗六条⾏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应当转⼊修购基⾦,⽤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七条⾏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全部纳⼊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
第⼆⼗⼋条⾏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账务清理、对实物进⾏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次全⾯清查盘点。
第⼆⼗九条⾏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或其他原因发⽣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清算。清算⼯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全⾯清理,编制财产⽬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作,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统⼀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独⽴⼯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作的⼈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要⼈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员,必须分设,银⾏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会计、出纳⼀⼈兼,银⾏印鉴⼀⼈管的现象。
第三⼗⼆条⾏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的业务事项进⾏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三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管理。纳⼊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义务,进⼀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出、资⾦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国家资产、资⾦流失和浪费。
第三⼗四条⾏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者提供编制依据不⼀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员报销⽀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随意将财政性资⾦出借他⼈,为⼩团体或个⼈牟取利益;
(⼗⼀)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为。
第三⼗五条财务会计⼈员⼯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员办理交接⼿续,在交接⼿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和财会主管⼈员办理交接⼿续,由单位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会同监交。⼀般财务会计⼈员办理交接⼿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监交。财务会计⼈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指定专⼈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六条⾏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作规范》等法规建⽴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对财务、会计监督⼯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财务监督。
第三⼗七条⾏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
进⾏审核、检查的⾏为。内容⼀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收⼊和⽀出的范围及标准、专⽤基⾦的提取和使⽤、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条预算编制和执⾏的监督。⾏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为出、量⼒⽽⾏、有保有压、收⽀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是否全部纳⼊预算,有⽆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执⾏,有⽆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等⾏为事项进⾏监督。
第三⼗九条单位收⼊的监督。收⼊是指⾏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偿还性资⾦,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预算外资⾦收⼊以及其他合法收⼊。这部分资⾦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单位的收⼊是否全部纳⼊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和纳⼊财政专户管理的资⾦,是否及时、⾜额上缴,有⽆拖⽋、挪⽤、截留坐⽀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与经营收⼊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单位⽀出的监督。⽀出是指⾏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的资⾦耗费。⽀出管理是⾏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各项⽀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进⼀步压缩的可能;
(⼆)各项⽀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途、开⽀范围、开⽀标准使⽤;⽀出结构是否合理,有⽆互相攀⽐、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出与⾏政事业经费⽀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基建或项⽬⽀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列⼊基建或项⽬⽀出的现象。应由个⼈负担的⽀出,有⽆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出与经营⽀出的界限,有⽆将应由经费列⽀的项⽬列⼊经营⽀出或将经营⽀出项⽬列⼊单位经费⽀出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基⾦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各项专⽤基⾦是否按照规定的⽤途和范围使⽤。
第四⼗⼀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的检查督促,包括: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使⽤范围使⽤现⾦;库存现⾦是否超过限额,有⽆随意借⽀、⾮法挪⽤、⽩条抵库的现象;有⽆违反现⾦管理规定,坐⽀现⾦、私设⼩⾦库的情况;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本单位资⾦被其他单位长期⼤量占⽤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结算,有⽆本单位⽆故拖⽋外单位资⾦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额地上缴,有⽆故意拖⽋、截留和坐⽀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缺,各种材料有⽆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库、领发、登记⼿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管理不善、使⽤不当、⼤材⼩⽤、公物私⽤、损失浪费,甚⾄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物、有物⽆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条⾏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员对发⽣的经济事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情况,应在⼀定的范围、时期内公⽰,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三条⾏政事业单位应⾃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四条⾏政事业单位领导(⼀把⼿)⼯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任期审计。
第⼋章附则
第四⼗五条本制度适⽤于县级⾏政事业单位。⾏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七条本规定⾃发⽂之⽇起施⾏。
乡镇⾏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平,促进财务⼯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会计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各项经费开⽀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潜⼒,协助领导管好财、⽤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作⽤。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25⽇,将财务报表和下⽉⽤款计划(及公⽤经费书⾯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和明细科⽬,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作、办理⼲部职⼯“五险⼀⾦”的调整和上缴⼿续、做好⼲部职⼯的药费报销⼯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作,严格执⾏财务计划、预算开⽀标准和范围,分清资⾦渠道,合理使⽤资⾦,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少盘点⼀次,会计⼈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并保管好“统⼀”,做到填写清楚,数字、⽂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保管⼀年期满后及时移交部门。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管理、⽀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作,严格遵守《现⾦管理暂⾏条例》,收⼊的现⾦应于当⽇送存银⾏,不得坐⽀和挪⽤,库存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有价证券及⽀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票;不得以“⽩条”抵充库存现⾦。
3.负责⽇常的收付及报销⼯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记账、银⾏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清⽉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送款、结算及银⾏有关业务往来⼯作。⽉末银⾏存款的账⾯余额要及时与银⾏对账单核对,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25⽇前编制库存现⾦和银⾏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存款和现⾦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出、费⽤、债权债务账⽬的登记⼯作。
3.票章分管。出纳⼈员掌管现⾦⽀票、转账⽀票;会计⼈员保管“统⼀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章),由出纳和会计⼈员分别保管,签发⽀票双⼈盖章。
四、预算资⾦管理
1、建⽴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切收⼊、⽀出必须全部纳⼊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款计划进⾏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安排⽀出,严格控制⽆预算⽀出。
4、年度预算⼀经批复,⼀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管理,各单位各项收⼊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均为国家财政性资⾦,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财政“收⽀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教费、出租收⼊、经营收⼊、业务收⼊、回扣款项、其他收⼊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统⼀核算,统⼀管理。严禁直接坐⽀、公款私存及私设“⼩⾦库”等违法违纪⾏为。但预算外资⾦的所有权、使⽤权不变。
3、专项资⾦管理。凡属⼯程、基建、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拨款报告,经⼀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必须专款专⽤,不允许截留挪⽤。
六、⽀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经费⽀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如:购买办公⽤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费等⽀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期;出票⽅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额。凡填有⼤写和⼩写⾦额的⽀出票据,⼤写与⼩写⾦额必须相符。
3、⽀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条⼊账。
6、各项⽀出票据,签字审批⼿续必须齐全。
七、⽀出票据审批⼿续
1、⼈员经费⽀出。必须由财务制表⼈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统发)。预算内资⾦⼯资项⽬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的⽀出,要按照镇政府统⼀规定的项⽬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提⾼发放标准、扩⼤发放项⽬。
2、公⽤经费⽀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能使⽤,同时由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能报销。
⼋、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次全⾯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的固定资产⼿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不得擅⾃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作为预算外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作的⼀个重要⽅⾯,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会计基础⼯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持财务⼯作,加强预算内、外资⾦的管理,并⾃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本规定实施之⽇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员
的责任或建议调离⼯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刑事责任。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2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资⾦使⽤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精打细算,量⼊为出;
(三)⼀⽉⼀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实⾏统⼀管理、集中⽀付、⼀⽀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经费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管理。财务⼈员要严格执⾏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续完备,账⽬清楚,⽇清⽉结,定期报表。
第⼆章预算编制及执⾏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使⽤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专项⽀出。
第⼋条基本⽀出指⽤于满⾜单位⽇常⼯作需要的各类⽀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印费;(六)车辆消耗费⽤;(七)其他费⽤。
专项⽀出指具有专门⽤途的费⽤⽀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执⾏。
第三章⽀出管理
第九条资⾦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证明⼈、验收⼈)、和科室负责⼈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条除⼯资、、公积⾦外,其他所有开⽀实⾏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开⽀。所有开⽀须两⼈以上经办,重⼤采购项⽬应有纪检、监察⼈员介⼊监督。
第⼗⼀条资⾦审批⼀般程序和权限:由经⼿⼈负责将票据进⾏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证明⼈、验收⼈)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出超过1000元(含)报jú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证明⼈、科室负责⼈(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条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开户⾏的公务卡,⽤现⾦⽀付的费⽤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四条接待管理
(⼀)接待⼯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接待统⼀归⼝办公室管理。对⼝单位来⼈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作的副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果等接待⽤品由办公室统⼀购买。接待消费后,⼀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途,计⼊单位经费⽀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
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平60元/餐,市级来客⼈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jú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jú长审批。所有接待开⽀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五条出差管理
(⼀)机关⼲部职⼯差旅费开⽀,严格执⾏娄财⾏[20xx]374号<娄底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会议出差须有⽂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数参会。出差期间,因⾮⼯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开⽀,均由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作任务、地点、⼈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进⾏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jú长审批;出省出差⼀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jú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jú长和jú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jú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25⽇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次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专项⼯作⽀出
(⼀)承办科室根据有关,编制经费预算,⼀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jú长审批,如⼤额⽀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专项⼯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作⽇内汇总相关费⽤,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七条借款管理
(⼀)办公室借备⽤⾦限额2万元以内,于每年12⽉25⽇前结清。
(⼆)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条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转账或使⽤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局领导(含副处级⼲部)按每⼈每⽉300元,科以下⼲部职⼯按240元(不含司机),凭票按⽉限额报销。
第⼆⼗条报账时限
(⼀)为⽅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员整理账务,实⾏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各项开⽀应在⼀个⽉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部职⼯每⽉24⽇、25⽇(如遇节假⽇,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个⽉内的开⽀(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前统⼀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10⽇前出具上个⽉财务报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条固定资产管理
(⼀)本制度所称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库、保管、使⽤、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设备、⾳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响、电视机)、电⼦电器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较⾼,使⽤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件柜、货架、沙发、柜、修理⼯具、饮⽔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次性摊销计⼊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具。办公⽂具是指⽤于办公的纸张、笔墨、⽂件夹、、订书机、胶⽔等价值较⼩的办公⽤品。各科室办公⽂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jú长或jú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购置办公⽤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科室申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局办公室审核,报jú长审批。
(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负责(负责财务的⼈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七)物品验收⼊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采购报帐。采购⼈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九)物品领⽤、使⽤与维护。物品使⽤⼈必须办理领⽤⼿续,实⾏以旧换新,领⽤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
(⼗)物品移交与归还。⼈员调动时应将本⼈使⽤物品应履⾏交接⼿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移交⼈,接交⼈和监交⼈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jú长批准。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3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节约费⽤开⽀,防⽌国有资产流失,提⾼资⾦使⽤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第⼆章会计基础⼯作与预算管理
第⼆条会计基础⼯作主要包括:会计⼈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等⼯作。财会⼈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的职责。每项⼯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预算和⽀出预算两部分。各处室根据各⾃的职能和所承担的⼯作任务编制收⽀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节约的⽅针。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标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出预算的执⾏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性。各处室在编制收⽀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管理
第四条收⼊管理
收⼊是机关为开展⼯作依法取得的⾮补偿性资⾦,包括财政拨⼊资⾦和各种收⼊,按批准的收费项⽬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收⼊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收⼊、其它收⼊等。
(⼀)财政预算拨款收⼊是指:财政预算拨⼊的机关⾏政经费和有特定⽤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
(⼆)预算外收⼊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政单位的预算外资⾦、经财政部门核准由⾏政单位按照使⽤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
(三)其它收⼊是指:机关在开展⼯作中取得的零杂收⼊、有偿服务收⼊等。
机关各种收⼊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账、分项核算,统⼀管理。
第五条⽀出管理
⽀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作正常运转的资⾦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出、专项经费⽀出,其它⽀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出。各种⽀出应本着“量⼊为出、勤俭节约、超⽀不补、节余留⽤”的原则严格管理。
(⼀)经常性经费⽀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政经费,它包括个⼈部分⽀出和公⽤部分⽀出两⼤部分。其公⽤部分⽀出采取“厅办公室统⼀管理,各处(室、局)包⼲使⽤”的办法。
1、包⼲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的⽔、电、暖、车辆、⼤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经费⽀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经费⽀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经费⽀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作的副厅长审批。
(⼆)专项经费⽀出
专项经费⽀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于专项⽬⼯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作,专款专⽤,不能挪作他⽤。
1、专项经费⽀出的范围是:为完成⼯作任务⽽需要开⽀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出采取先审批⽀出计划,然后按计划⽀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实施计划结转,待项⽬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调配使⽤,40留处室使⽤。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例调配使⽤。对按规定提取的职⼯福利费、职⼯经费、⼯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出范围严格掌握。职⼯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会经费由机关⼯会管理使⽤。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数和费⽤⽀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作为报销有关费⽤的依据。会议经费的⽀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平。
(四)职⼯出差交通、住宿费⽤报销
(1)交通费⽤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车软席、轮船⼆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员)乘座⽕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作需要乘飞机或⽕车软席、轮船⼆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作⼈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车软席、轮船⼆等舱。
(2)机关⼯作⼈员出差住宿费⽤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级宾馆。
(五)各种⽀出范围和⽀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出或专项经费⽀出,财务⼈员都应严格执⾏现⾏的各项开⽀范围和标准(附:各种⽀出范围和开⽀标准现⾏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不能随意提⾼开⽀标准,扩⼤开⽀范围。如确因⼯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开⽀范围或提⾼开⽀标准的,必须在费⽤发⽣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可开⽀,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的费⽤由个⼈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情况,计财处每⽉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情况报表⼀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作需要⽽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和截留座⽀。特别是职⼯个⼈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发⽣后的20⽇内报销,形成实际⽀出。
第七条现⾦和银⾏存款管理
(⼀)现⾦管理
1、机关正常开⽀所需现⾦应严格控制在银⾏核定的备⽤⾦数额以内,⽆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额现⾦必须填制⼤额现⾦⽀付审批表,待银⾏同意后⽅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必须及时送存银⾏,不得顶替备⽤⾦和坐⽀。
4、出纳⼈员应对⽀付的现⾦做到⽇清⽉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使⽤安全。
(⼆)银⾏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作相关的收⽀业务外,不允许发⽣其它银⾏收⽀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使⽤。
3、经管⼈员要按银⾏存款会计科⽬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透⽀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与报销
第⼋条公款借⽀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出。
(⼀)因公出差或⼯作需要借⽤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后办理借款⼿续,不允许公款私⽤。
(⼆)借款⼈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故拖⽋借款。
(五)⼤额⽀出原则上应使⽤⽀票。特殊情况需使⽤现⾦的,由计财处负责⼈批准使⽤。
(六)领⽤⽀票时须填写⽀票领⽤单,经计财处负责⼈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票必须按所列⽤途使⽤。不按所列⽤途使⽤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报销
(⼀)计划内的⾏政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报销由经办⼈签字、部门负责⼈审核、办公室负责⼈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计划外的费⽤开⽀从严控制,⼀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可实施。借⽀、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的规定办理。
(三)属⾏政事务中需开⽀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的⾦额。
(四)费⽤发⽣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续。使⽤⽀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续。
(五)凡购买办公⽤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库验收⼿续,凭⼩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理,不得报销。
推荐访问:最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例文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