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城乡融合发展的实践及当代启示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将“城乡兼顾”作为处理城乡关系的基本原则,全面统筹城乡经济、制度和文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安定城乡局面、恢复城乡经济的方针政策。通过土地改革、政策扶持、生产技术革新推进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缩小了城乡物质差距;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民的非农化转移与医疗救济等手段,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质量,初步健全了城乡组织机制与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文化教育水平,改造与重建了农村社会风尚,消除了城乡融合发展观念差异。这些举措不仅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工农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政权的巩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历史启示。
关键词:新中国;城乡融合;农业生产力;组织机制;文化共享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1-0153-08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是推进农村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将“城乡兼顾”确立为处理城乡关系的基本原则,“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使工人和农民,使工业和农业,紧密地联系起来”[1]1 427。将新中国政权的巩固与城乡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全面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恢复农业生产能力,保障了城乡社会安定局面,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为新中国人民政权的稳定,大规模的工业建设的开展以及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有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当时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回顾,探讨其中的社会政治效用,但相关研究成果及其评判态度多忽略当时政权稳定与社会变革的客观需要,因此未能很好地总结出相关现实启示。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内容的实践回顾与梳理,重新阐述并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一系列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了工农业的协调发展,实现了国民经济恢复的目标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运用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作为基础,从经济、制度、文化3个方面概括总结了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具体经验,以期对推进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提供参考,对完善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一、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缩小城乡物质差距
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形成的社会分工推动了“城市与乡村的分离”,这种“分离”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而发展的。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未来社会在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扬弃”之后,城乡必将从“对立”走向融合,“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也将消失……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689。要实现这一目标,“单靠意志是无法实现的”,归根结底“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2]557。生产力决定着交往形式,生产力越发达,个人的活动方式越自由,城乡关系越和谐。合理布局生产力,全面提高农业发展水平,才能解决农村过度依附于城市的状态,进而彻底消灭城乡分离对立。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国民经济恢复的重要任务,毛泽东强调:“我们必须在发展农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在工业的领导下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没有农业基础,工业不能前进;没有工业领导,农业就无法发展”[3]102。因此,党和政府在建设实践中,充分关切城乡差距和农村农民问题,有步骤地通过土地改革,统筹城乡生产配套,增强农业技术进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恢复,改善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一)全面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经济上,新中国所继承的是一个十分落后的千疮百孔的烂摊子”[4],在饱受长期封建统治剥削与帝国主义侵略后,社会民生凋敝,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惨不忍睹,农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农业发展束缚重重,处于极其萧条的困境之中。1949年12月,周恩来在分析当前财经形势时强调:“农业的恢复是一切部门恢复的基础,没有饭吃,其他一切就都没有办法”[5]。因此,促进农业生产,增加粮食收成,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是社会稳定的奠基石。1950年2月28日,政务院发出刘少奇起草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知识》,提出不同地区分批进行土地改革的具体部署,而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3]315。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毛泽东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着重强调了土地改革对于农业农村生产的恢复作用,会议一致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截止1953年春,全国地区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都如期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完成,使农民梦寐以求的夙愿成为了现实——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分到土地后的农民自觉饲养耕畜、改进农具、增施肥料、精耕细作,农业生产力得到巨大的改善。到1952年,全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同1949年相比,“粮食增长百分之四十四点八,棉花增长百分之一百九十三,油料增长百分之六十四”[6]。
城市和农村的差距,“说到底,是发展的差距”。当前,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大量年轻劳动力进城务工,传统农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处于边缘地位。因此,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在制度上继续优化,把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7]32。这一政策稳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也将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从土地承包权中分离出可以流转、抵押、贷款的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农村资产,使之成为可供农民利用的资本优势,让农民可以创造性生产、創造性劳动、创造性发展,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同时,还应继续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采用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让更多农民享受到制度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