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注农村环境卫生
2010年7月30 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群众性的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为此,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在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村环境卫生,规定:农村住房的户厕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建造卫生公厕,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持公厕整洁卫生。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并逐步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处置。
此外,条例着眼于制度保障和长效监管,规定: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区、单位卫生达标等制度;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